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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 / 200 頁- 行政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前條所定之改善完成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噪音發生源狀況說明及其構造、位置(含陳情戶位置或量測點)。二、改善前噪音量測結果及其成因分析、影響程度。三、所採取相關噪音防制措施內容說明。其中有關之噪音防制設施,應記載其位…
- 行政噪音管制法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審查費繳納後,除依規費法之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 行政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第6條 …0│45│├─────────┼──┼──┼──┤│第二類│60│55│50│├─────────┼──┼──┼──┤│第三類│65│60│55│├─────────┼──┼──┼──┤│第四類│75│70│65│└──…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6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本標準申請取得廢(污)水排放土壤處理許可證(以下簡稱土壤處理許可證),始得排放廢(污)水於土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核發土壤處理許可證,或核准變更土壤處理許可登記事項,…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6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展延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一、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屬農業試驗單位、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關(構…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26條 土壤處理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毀損或滅失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原因,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所稱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指處理建築物內人類活動所產生之人體排泄物或其他生活污水之設施。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稱注入地下水體,指利用鑿井、注入管線或加壓設施等設備,將事業廢(污)水灌注至地下水體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規定審查同意,將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
- 行政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104.12.16訂定)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公告水質監測資料於該機關網頁。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辦理之定期水體水質監測結果,應記明監測採樣位置地理座標,並依規定格式傳送至中央主管機關資料整合平台,開放各界應用。
- 行政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審核準則 第6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改善計畫之改善工作內容、期程、水質監測計畫、改善後水質預測、應變措施、改善計畫預定進度及其他等相關資料後,認其水質可改善者,始得繼續作為飲用水之水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未能改善者,駁回其申請。前項經審…
- 行政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作業準則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機關、學者及專家等,審核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之申請事宜。
- 行政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6條 按日連續處罰之停止日,依下列規定:一、檢具完成改善、補正之證明文件並送達主管機關後,經主管機關查驗認定完成改善、補正者,以暫停日為停止日。二、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停業者,自其停業日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三、自報…
- 行政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 第6條 申請調度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調度:一、現有大型焚化廠未建立完善之廢棄物處理機制,包括未妥善規劃設備整建及升級改善、未依原訂期程歲修、發生不定期停爐或進廠處理量銳減之操作維護不佳狀況。二、曾未依前條第一…
- 行政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 第6條 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之起算日,以認定其違反本法規定之日為起算日。停止日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經裁處機關命採取必要措施、限期改善者,自命其採取必要措施、改善之日起為停止日。二、經裁處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停工(業)、歇業者,自…
- 行政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6條 廢容器之清除過程中,應採取防止其發生溢散、洩漏、掉落或造成空氣、水體、土壤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
- 行政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6條 廢乾電池經回收、貯存、清除及處理後之廢棄物,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其屬事業廢棄物者,除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貯存、清除及處理外,並應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清理方式。前項廢棄物之輸出,應符合本法第三十…
- 行政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6條 廢鉛蓄電池經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後之衍生廢棄物,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其屬事業廢棄物者,除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辦理貯存、清除、處理外,並應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清理方式。前項衍生廢棄物之輸出,應符…
- 行政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6條 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應於境內處理,且不得直接以焚化或掩埋方式處理。
- 行政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6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符合本標準第二條第六款至第八款規定廢輪胎之處理方式,並作為橡膠製品、橡膠製品原料、橡膠瀝青原料、油品煉製原料或水泥窯、造紙業、煉鋼業、汽…
- 行政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6條 廢機動車輛經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後衍生之廢棄物,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其屬事業廢棄物者,除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辦理貯存、清除、處理外,並應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清理方式。前項衍生廢棄物之輸出,應…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 第6條 運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辦理:一、未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速報或結報。二、速報或結報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未完成補正。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於製造、使用、貯存運作場所,並專職執行業務。前項專職指不得兼任環境保護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環境保護、化學物質管理無關之工作。但下列情形,具備第二條…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依本辦法規定應重新申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核定設置者,其原申請核定設置書自應完成設置之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失其效力。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投保責任保險辦法 第6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須重複投保責任保險:一、已投保國內、外相關保險,其保險契約內容符合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二、委託運送之運作人或運送人,一方已投保符合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6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者,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申報前一年之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第6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得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績優評選活動受理申請期間內,自行報名或經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所屬公會推薦參加。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6條 運送表單經核准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網路傳輸方式回復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所有人,並由所有人副知迄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所有人應將核准之運送表單依下列規定分送、收存:一、…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16條 運送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數量淨重未逾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不適用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之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及安全裝備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6條 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理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之管理研究、人員訓練、危害評估及預防有關事宜。主管機關得將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應變、諮詢及其相關業務,委託法人、相關專業機關(構)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