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92 / 200 頁
  1. 行政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14條 未依規定辦理登錄或登錄後經註銷者,不得執行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其擅自執行業務者,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2. 行政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15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經國稅局核准登錄者,得在登錄執行業務區域內,繼續執行下列業務:一、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二、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三、受理稅務諮詢事項。四、受委任辦理…
  3. 行政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16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受委任辦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將委任書副本隨同受委任辦理案件附送案件受理機關。前項委任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委任人與受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受委任人之登錄字號。二、委任案件內容…
  4. 行政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17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辦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得與委任人約定收取合理之酬金。但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額外報酬。
  5. 行政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18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設置簿冊,載明下列事項:一、委任案件之類別及內容。二、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三、酬金數額。四、委任日期。依前項規定設置之簿冊,應保存五年。
  6. 行政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19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一、未經委任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二、對於業務事件主管機關通知提示有關文件或答覆有關查詢事項,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或遲延。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四、將登錄執業證明書出租或出借他…
  7. 行政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21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負賠償責任。
  8. 行政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31條 專業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轄區國稅局得廢止其辦理專業訓練之核准:一、辦理之專業訓練與申請之實施計畫書內容不符,情節嚴重。二、有事實足認領有第二十七條訓練證明之人員,其實際參與專業訓練之課程或時數,與核發之證明不符。
  9. 行政記帳士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10. 行政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第1條 凡依各項財務法規科處之罰鍰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概依本暫行條例處理之,其性質屬於行政罰而稱為罰金者,亦同。
  11. 行政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第1條 為使執行業務者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收入及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規定,訂定本辦法。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免稅規定者,有關會計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及保管準用…
  12. 行政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第10條 執行業務者之帳簿憑證,除為緊急避免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或送交合格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處理帳務外,應留置於執業場所,以備主管稽徵機關隨時查核。
  13. 行政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第11條 執行業務者設置之帳簿,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毀損或滅失,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前項帳簿,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
  14. 行政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第12條 執行業務者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但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毀損或滅失,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計憑證,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
  15. 行政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6. 行政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訂定之。
  17.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9.03.05訂定)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十項、第十二條之二第六項及第十九條之一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18.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9.03.05訂定) 第10條 股票發行公司應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於股東轉讓、辦理帳簿劃撥之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上一年度已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之股份資料,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
  19.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9.03.05訂定) 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0. 行政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稅捐稽徵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1. 行政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22. 行政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23. 行政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4. 行政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10條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得與委託人約定受取合於規定之酬金,但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額外報酬。
  25. 行政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11條 會計師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應將委託人委託書副本隨同代理案件附送有關稽徵機關。
  26. 行政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12條 經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應依有關法令及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其違反有關法令及本辦法規定,涉有違失者,稽徵機關應視其情節輕重,敘明事實,備齊相關事證資料,報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付會計師懲戒委員…
  27. 行政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13條 會計師代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方法為:一、查核簽證申報—應就委託人當年度有關關係人交易、所得額、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及應納稅額之帳簿、憑證及有…
  28. 行政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14條 稽徵機關對於會計師依本辦法代理所得稅簽證申報案件,除對所提供之查核報告、查核工作底稿以及其他有關表報說明尚有疑問或認為尚有應行查核事項,得向該會計師查詢,或通知會計師限期補具查核說明文件,或通知會計師向委託人調閱帳簿文據…
  29. 行政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15條 稽徵機關於審核會計師依本辦法代理所得稅簽證申報案件,對會計原則之適用,如與受託會計師意見不一致時,稽徵機關與會計師均得送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審議決定之。前項審議程序不影響稽徵機關對有關納稅案件之核課,納稅義務人如對稽徵…
  30. 行政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應用之各種書表以及工作底稿,稽徵機關未統一制定格式者,得由會計師視其所代理事務實際需要自行擬訂,或由會計師公會統一擬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