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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20條 …更,涉及變更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或污泥處理設施,且須進行工程改善或功能測試者,經審查核准之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有效期限重新起算,最長不超過五年。
  2.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2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變更許可證(文件)涉及工程改善、功能測試者,其應檢附之相關文件及程序如下:一、涉及工程改善者,應同時檢具規劃設計及運轉測試內容之水措工程計畫書,送核發機關審查。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核發機關同意…
  3.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24條 …施功能不足,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依規定提送改善計畫書,涉及工程改善、功能測試,應辦理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之變更者,其應檢附之相關文件及程序如下:一、改善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應依同意之內容執行。有…
  4.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3條 …計畫或許可證(文件)申請、變更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環境工程技師查核之簽證事項,免再審查:一、屬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申請或變更水措計畫或排放許可證時。二、非屬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或變更許可…
  5.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44條 …其審查及補正日數應分別計算:一、變更併同展延之申請。二、涉及工程改善、功能測試,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提出變更資料之審查,與依同意變更之內容,完成工程改善、功能測試,提出變更登記之審查。
  6. 行政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11條 …下:一、經政府機關登記承辦有關廢棄物處理之規劃、設計、監造等工程技術服務之公司、事務所或財團法人。二、應具備下列經驗之一者:(一)曾經主辦完成垃圾焚化廠或垃圾焚化廠相關性質之大型工廠(工程總價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整廠工程之…
  7. 行政煉鋼及鑄造電爐粒狀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2條 …: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訂立工程施作契約之污染源。但既存污染源符合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之變更條件者,以新設污染源論。三、電爐:指以電…
  8. 行政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10條 八十六年八月八日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之簽約,並未將戴奧辛排放標準列於工程招標規範,且具相關證明文件之焚化爐,應自九十年八月八日起符合奧辛排放標準值。
  9. 行政鋼鐵業燒結工場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2條 …。五、既存燒結工場:指本標準發布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燒結工場。但因有關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致戴奧辛排放量增加達操作許可證記載之年許可排放量百分之十以上者,以新設燒結工場論…
  10. 行政飲用水水質標準 第3-1條 …市、縣(市)主管機關。前二項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未涉增購設備或工程施作者,應於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執行完成;涉及增購設備或工程施作者,至遲應於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送達之日起二年內完成;提送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備…
  11. 行政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營建工程或其他公私場所使用指定之易發生噪音設施(以下簡稱設施)。
  12. 行政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申請設施操作許可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之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二、設施之名稱、…
  13. 行政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第10條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操作許可證之申請後,應通知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並應於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本辦法、噪音管制標準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公告規定者,核發…
  14. 行政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第11條 營建工程之設施操作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操作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及證書字號。二、基本資料:(一)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之名稱及地址。(二)營建工程工地所在地之位置。(三)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之負責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
  15. 行政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第13條 公私場所之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營建工程之設施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間依營建工程之工期定之。許可期間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公私場所之設施應於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營建工程之設施應於屆滿前一至二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及噪音檢…
  16. 行政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第15條 公私場所之設施所有人、操作人或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應依許可證所載內容設置或操作,其有變更原許可內容者,應於變更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證。
  17. 行政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第16條 公私場所之設施所有人、操作人或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證:一、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二、設施已停止設置或操作。三、停工或停業一年以上。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復工或復業,報經目…
  18. 行政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25-1條 依本條例通知限期改善者,其改善措施及工程計畫,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於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改善,並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原核定機關申請重新核定改善期限。
  19. 行政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 第2條 …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之快速公路,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規定之快速道路。二、高速公路: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之高速公路。三、鐵路:指以軌道或於軌道上空架設電線,供動力車輛行駛及其有關之設施;…
  20. 行政噪音管制法 第9條 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一、工廠(場)。二、娛樂場所。三、營業場所。四、營建工程。五、擴音設施。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前項各款噪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標準,…
  21. 行政噪音管制法 第10條 在指定管制區內之營建工程或其他公私場所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易發生噪音設施,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或其他公私場所之設施所有人、操作人,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後,始得設置或操作,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操…
  22. 行政噪音管制法 第24條 …、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四、擴音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五、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23. 行政噪音管制法 第25條 …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一、處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二、處公私場所設施所有人或操作人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24. 行政噪音管制法 第33條 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航空器等裝備之噪音管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25. 行政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 第5條 …持既有廢(污)水、污泥處理設施正常操作、調整操作參數或條件、工程改善項目及預訂工程期程、功能測試執行方式及預訂執行期程等。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主管機關所定改善期限內提送改善計畫書,主管機關得另核予改善計畫、功能測試執行…
  26.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17條 …或辦理變更登記時,其應具備之必要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再依前項規定經技師簽證:一、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排放許可證時,應檢具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已依第十三條規…
  27.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69條 …機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依本法申報之資料,與環境工程技師、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證號資料,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各級主管機關基於水污染防治研究需要,得提供與研究有關之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
  28.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條 …。但逕流廢水,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既設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工程技術上難以達成者,得提出證明,並有防止合流後之廢(污)水直接排放之設施,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合流收集。
  29.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0條 …事項,規定如下:一、基本資料。二、前條規定之污染削減措施及其工程圖說。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削減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營建工地應依其規定期限提出削減計畫之變更,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
  30.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9-9條 …分流收集處理: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前尚未完成工程招標。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後新增製程單元及廢(污)水處理設施。三、經主管機關查獲有繞流排放之情事涉及應進行工程改善。四、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