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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 96 頁-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指定銀行向本行申請許可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一款商品,應檢附下列書件:一、法規遵循聲明書。二、本國銀行及農業金庫董事會決議辦理本項商品議事錄或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書。三、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資歷表。四、風險預告書。五、…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指定銀行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之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參加國內金融訓練機構舉辦之衍生性商品及風險管理課程時數達六十小時以上且取得合格證書,課程內容須包括外匯衍生性商品交易理論與…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5條 指定銀行經由國內結算機構辦理外幣清算業務,應向本行申請許可為外幣清算銀行。指定銀行為前項之申請時,應於本行所定期限內,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及說明,由本行審酌後,擇優許可一家銀行辦理:一、辦理外幣清算業務之營業計畫書。二、會計…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6條 指定銀行兼營信託業辦理新臺幣或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一、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二、本國銀行及農業金庫董事會決議辦理本項業務議事錄或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書。三、法規遵循…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7條 指定銀行兼營信託業辦理外幣計價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或於境內募集發行外幣計價之共同信託基金業務者,應於首次設置或募集發行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一、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但設置外幣計價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且…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7-1條 指定銀行兼營信託業辦理前二條以外之外幣信託業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一、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符合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二、作業說明(申請辦理各種類之外幣金…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8條 指定銀行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提供外匯服務,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有關自動化服務設備之服務項目範圍,以及相關作業安全控管規範,並於提供各項外匯服務項目前檢附作業說明,函報本行備查。嗣後作業說明若有涉及匯率適用原則及揭露方式、外匯…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9條 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外匯業務,應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定有關銀行得辦理之電子銀行業務範圍,並向本行申請許可。但其受理範圍符合本行規定者,得逕行辦理或函報本行備查。指定銀…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0條 指定銀行於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外匯業務,應檢附相關作業說明(含劃分相關交易列報營業當日或次營業日「交易日報」及「外匯部位日報表」等報表之時點)向本行申請許可;業務項目若有變動時,亦同。指定銀行經本行為前項許可後,所屬指定分…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1條 銀行業以國內自設外匯作業中心處理相關外匯作業時,應於開辦後一週內檢附相關作業說明、作業流程及經辦與覆核人員資歷,函報本行備查。銀行業將外匯業務相關後勤作業委託他人處理,除依主管機關規定應事先申請核准之委外作業項目,應檢附…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2條 指定銀行發行外匯金融債券,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並於發行後函報本行備查,惟嗣後於核定範圍或額度內再發行者,除依主管機關規定應申請許可或函報備查者外,無須再函報本行備查。指定銀行依前項規定向本行函報備查,應於發行後十五個營…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3條 非指定銀行之銀行業,申請許可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本國銀行及其分行應由總行、外國銀行應由臺北分行備文,並檢附營業執照影本(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許可函影本)及經辦與覆核人員資歷。二、信用合作社…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4條 …第九條、第十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經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業,其地址或名稱有變動時,應分別於實行日前後二週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換發指定證書或函報備查:一、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所屬郵局:金管會核准函或總公司核准函影…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5條 非指定銀行之銀行業於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經本行許可之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無須向本行申請許可。第二十條之規定,於中華郵政公司在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經本行許可之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準用之。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6條 銀行業申請許可或函報備查辦理外匯業務時,所送各項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完整,經通知限期補正,仍未補正者,本行得退回其申請或函報案件。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7條 銀行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駁回其申請:一、申請資格不符規定或檢附不實之文件。二、未依規定輔導申報義務人填報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三、所掣發相關單據及報表填報錯誤率偏高。四…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8條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按情節輕重,命其於一定期間內停辦、廢止或撤銷許可內容之一部或全部,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申請新種外匯業務或新增分支機構辦理外匯業務:一、發給指定證書或許可函後六個月內未開辦。但有…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9條 銀行業辦理各項外匯業務,應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確認顧客身分或基本登記資料,並依本行規定覈實憑辦文件,方得受理。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0條 指定銀行得於其經本行許可之外匯業務範圍內,接受同一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委託代為處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業務;其受託處理業務應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1條 指定銀行辦理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新臺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交易(DF):(一)以有實際外匯收支需要者為限,同筆外匯收支需要不得重複簽約。(二)與顧客訂約及交割時,均應查核其相關實際外匯收…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2條 指定銀行辦理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外幣保證金交易:(一)不得以外幣貸款為之。(二)非經本行許可不得代客操作或以「聯名帳戶」方式辦理本款交易。相關代客操作管理規範由本行另訂之。(三)不得收…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3條 本行對指定銀行辦理尚未開放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於必要時得於許可函中另行訂定辦理該項商品應遵循事項,或授權財團法人臺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洽商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後,就該項商…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4條 指定銀行辦理外匯存款業務,應參照國際慣例自行訂定並公告最低存款利率。未公告存款天期之利率,指定銀行得參酌相近天期之公告利率與顧客議定。採議定利率者應於公告中告知。前項公告應於營業廳揭示,並於公開之網站或其他足使公眾知悉之…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5條 指定銀行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應限制每帳戶每日累積提領外幣金額,以等值一萬美元為限。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6條 指定銀行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應以無實體方式為之,相關應遵循事項、辦理方式及報送報表,由本行另定之。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7條 銀行業與顧客之外匯交易買賣匯率,由各銀行業自行訂定。每筆交易金額在一萬美元以下涉及新臺幣之匯率,應於每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以前,在營業場所揭示。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8條 辦理買賣外幣現鈔之銀行業,應依牌告價格收兌外幣現鈔,並加強偽鈔辨識能力,若發現偽造外國幣券,應確實依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辦理。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8-1條 指定銀行辦理外幣貸款業務,應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及本行其他規定辦理。除本行另有規定者外,外幣貸款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但以出口為目的而辦理之外幣貸款,於貨品出口後,不在此限。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9條 經本行許可之外幣清算銀行辦理外幣清算業務,應遵循下列規定:一、營運期間非經本行許可,不得擅自停止辦理;如無法正常運作,或有暫停、終止外幣清算系統之參加單位(以下簡稱參加單位)參與之情事,應立即函報本行。二、應隨時提供本行…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0條 指定銀行兼營信託業辦理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業務,除本行另有規定或經本行另予核准外,應遵循下列事項:一、信託財產交付、返還及其他相關款項收付,均應以外幣或外幣計價財產為之。二、受託人相關款項收付,應透過其於指定銀行開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