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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彰化電務段辦事細則 第5條 …施。五、編訂電訊器材採購規範。六、電訊器材檢驗。七、電訊設備財產之登記及統計。八、電訊設備障礙處理分析。九、電訊設備失竊、損害賠償之處理。十、電訊設備相關業務之協調及處理。十一、辦理電訊技術訓練。十二、電訊設備專題研究。…
  2.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彰化電務段辦事細則 第6條 …照明設備器材規範。六、電力照明設備器材檢驗。七、電力照明設備財產之登記及統計。八、照明設備障礙處理分析。九、電力照明設備相關業務之協調及處理。十、辦理電力照明技術訓練。十一、電力照明設備搶修報告之審核。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3.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彰化電務段辦事細則 第7條 …五、編訂號誌設備器材規範。六、號誌設備器材檢驗。七、號誌設備財產之登記及統計。八、號誌設備障礙處理分析。九、號誌設備失竊、損害賠償之處理。十、辦理電氣號誌技術訓練。十一、電氣號誌設備相關業務之協調及處理。十二、電氣號誌搶…
  4.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彰化電務段辦事細則 第8條 …放管理,辦理個人所得稅之扣繳及申報事項。十、收支審核、什務、財產、材料及各種帳冊登記。十一、薪資、保費、證明單之填發。十二、預算編製、管控、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十三、呆廢料處理。十四、服裝貸與請…
  5. 行政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8條 …失損毀,報廢時應查明原因,責令有關人員,按交通部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所定賠償價格賠償之。
  6.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彰化機務段辦事細則 第12條 …及宿舍管理事宜。五、財務、事務用品採購及管理事項。六、一般性財產、保管品之登記、保管及管理事項。七、收支審核及請款報銷清單編製、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報表帳務處理事項。八、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制,文書處理、檔案…
  7. 行政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1條 本部為保護交通事業機關財產,並加強其登記與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8. 行政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2條 本部所屬各交通事業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財產之登記與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9. 行政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財產,指各機關平準表(資產負債表)內之固定資產,均須依照本辦法辦理登記,並妥予管理。
  10. 行政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4條 各類財產,應依其使用期限訂定財產壽年,折舊率及殘餘價值,以利財產之管理考核及財產折舊之計算。
  11. 行政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5條 財產之登記,採用卡片制或機器處理採用卡片制,以一物一卡為登記準則。財產卡之設置,應力求經濟,切合實際,以節省人力及物力。如採用機器處理者,其機器存體之紀錄,視為會計簿籍。
  12. 行政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6條 財產之構成,由多種其他財產組成,或附屬設備者,於登記甲式卡時,應以其組成之財產為登記單位,並將其他財產或附屬設備逐項登入財產卡。凡屬一種整個性的財產,分為數個工程號或工作單者,在全部工程或工作未完成前,應設立未完工程帳冊…
  13. 行政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7條 凡屬種類相同而數量繁多之財產,得由各機關斟酌實際情形,採用同種類集體登記法,惟須顧到便利財產壽年折舊之計算。
  14. 行政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8條 各類財產,各機關應依照行政院頒訂財產分類標準規定之類別、型式,參酌核定各業會計科目統馭關係,予以分類編號。
  15. 行政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9條 各類財產,應照財產登記憑證上之財產編號,製具財產標籤。財產標籤,為財產之標誌,粘訂標籤時,同一型式財產,應劃一位置,粘訂於顯明之處,以利點查與管理。
  16. 行政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10條 各機關為辦理財產登記,應備置左列登記憑證及財產卡:一、登記憑證:為登記財產之根據。(一)財產增加單:財產購建填本單。(二)財產移動單:財產移動填本單,但內部各單位財產之移動得免填。(三)財產減損單:財產減損填本單。登記憑…
  17. 行政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11條 各機關每月財產之增減,應由財產登記部分或電腦處理部分,將每月財產之增加或減損,造具財產增減報告,附入各機關會計月報內。於年度終了,應根據各乙式或丁式財產卡年終結數,編造固定資產明細表,附入年度決算內。
  18. 行政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12條 凡應行計算折舊之財產,於每月月終或分期結算時,由財產登記部分依財產類別造具折舊計算單,並依折舊費用負擔之劃分,造具折舊費用分配表,送各該機關帳務部分,依期計算各類財產應行計算之折舊費用,使用機器處理者,由機器按照軟體程式…
  19. 行政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13條 各機關財產卡,應依財產編目之次序,予以排列裝置保管。
  20. 行政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14條 財產登記事務,應由主計單位根據各項登記憑證切實辦理,並負責計算有關財產原價、折舊、增減異動以及重估價分析等價值管理。各項財產之配置、性能、維護、調度等實體管理,由各財產主管單位負責辦理,並應指定人員實地查對,與主計單位切…
  21. 行政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15條 各機關財產,如不遵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登記者,以疏忽職務論處。
  22. 行政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16條 各機關財產應由財產經辦部分依照行政院訂頒財物分類標準規定之最低耐用年限,參酌財產實際情況,妥訂財產確實之使用年限,加意保養使用,以重公物,其未經規定者呈報本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23. 行政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17條 各機關財產之購建、換新及擴充改良,屬於資本支出者,均應於年度開始,擬具計畫書,編造預算,依預算程序處理。
  24. 行政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18條 各機關財產之購建、變賣,其價值達審計法令規定限額者,應會同審計機關辦理之。
  25. 行政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19條 各機關財產之廢棄,非因特殊原因呈經核准者外,應切實遵照第十六條之規定,不得隨意報廢。
  26. 行政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20條 財產之報損或報廢,依照行政院令核定各機關財物報損或報廢金額,專案呈報本部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在核定金額以下者,應按規定報由本部核定,或由各機關自行核定處理。
  27. 行政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21條 報廢財產,應由各機關妥訂處理辦法,並由保管人員將核准報廢財產,依其種類、名稱、開列清單送交本機關有關單位查核,認為不能再生產利用時,得公開標售之。
  28. 行政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22條 各機關財產,除有盜賣,或化公為私,或以賤易貴等情事發生,應依法辦理外,其因故意或過失管理不善,或使用不當,致公有財產遭受損毀,仍可修復使用,並不減低使用效能者,所有一切修復費用,應責由有關人員負擔;如損毀不堪繼續使用者,…
  29. 行政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23條 財產使用或經管人員遺失其所保管之財產,除因不可抗力災害,經各級主管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並報經審計機關核准有案,准免賠償外,應責令有關人員賠償。賠償價格,按照前條規定之計算公式及說明辦理。因租賃關係而存放於租方之設備財…
  30. 行政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24條 各機關財產已達報廢期限,而因管理優良,養護得宜,增加財產壽年,仍能繼續使用者,得由各機關根據實際情形擬訂獎勵辦法呈請本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