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5,258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91 / 176 頁
  1. 行政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31條 內科檢查標準如下:一、不得有任何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疾病或機能失常。二、心臟不得有下列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先天或後天違常:(一)心肌梗塞。(二)心絞痛,或冠狀動脈疾病。(三)病理性之心肌肥厚或心臟擴大。(四)心臟左束…
  2. 行政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32條 眼科檢查標準如下:一、兩眼及其附屬器官之功能應正常。應無可能妨礙其正常功能之急性或慢性之活動性病情,以致危及飛航安全或安全執行職務者。二、左右兩眼之視野應正常。三、左右兩眼眼肌平衡功能應正常。
  3. 行政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35條 耳、鼻、喉科檢查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左列情形之一:一、中耳或內耳之疾病。二、乳突疾病。三、未癒合之耳膜穿孔。四、耳咽管阻塞。五、前庭功能障礙。六、兩側鼻道通氣不正常。七、上呼吸道畸形。八、其他耳、鼻、喉之疾病。
  4. 行政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36條 聽力檢查標準如下:左右耳不用助聽器收聽五百或一千或二千赫頻率之信號時,聽力應在四十分貝以下,在收聽三千赫頻率之信號時,聽力應在五十分貝以下。
  5. 行政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37條 口腔檢查,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下列疾病:一、語言困難、語音不清或患口吃症。二、畸型或其他疾病。
  6. 行政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44條 民航局得隨時中止已准予之缺點免計或要求該航空人員在接受檢查或鑑定前暫時停止職務。
  7. 行政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2條 …空器適航安全條件,民用航空局得委託有關機關團體施行定期及臨時檢查。
  8. 行政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3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機關或團體,民用航空局得委託其執行航空器之檢查:一、從事航空工業或其相關工業之工程、品管或檢驗、試驗機構,經國內、外主管機關核准有案者。二、維修廠或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品管或檢驗機構,經民用航空局檢定合格給證者…
  9. 行政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4條 經民用航空局委託航空器檢查之機關或團體,由其執行檢查之負責人指定合格之技術人員擔任檢查工作,其技術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檢查航空器及其發動機、螺旋槳、空用電子、儀器、系統、機件及應用裝備、安全設備等修護之適航狀況者,應…
  10. 行政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5條 經民用航空局委託檢查航空器之機關或團體,由民用航空局發給委託證書(如附件一)其有效期間為二年。
  11. 行政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6條 受委託檢查之機關或團體應檢送檢查人員名冊(如附件二),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准發給檢查證(如附件三)後,始得執行檢查工作。前項檢查證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或屆滿前離職或職務異動者,受委託機關或團體應收回檢查證,報請民用航空局註銷…
  12. 行政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7條 受委託檢查之機關或團體,依下列情況接受委託檢查工作。一、民用航空局之通知。二、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申請,並通知民用航空局。
  13. 行政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8條 受委託檢查機關或團體所派技術人員於實施檢查時,應依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及相關之技術規範、標準或其他工業法規之規定辦理。
  14. 行政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9條 受委託檢查之機關或團體或其指派之檢查人員如有怠忽檢查任務或作不實之檢查報告者,民用航空局得廢止其委託證書、檢查證或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
  15. 行政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10條 受委託檢查之機關或團體所指派之檢查人員於檢查完畢後,應按下列規定辦理:一、應填具「航空器適航檢查報告」(如附件四)二份,送受檢查者,並在檢查結果及建議欄說明該受檢查之航空器是否適航。如發現缺點,應另填「適航檢查記錄表」(…
  16. 行政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11條 受委託檢查機關或團體之主管或其上級機關,對委託檢查授權之負責人或指派之技術人員執行檢查之結果,不得干涉或影響其判斷,並不得作不實之紀錄。
  17. 行政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12條 受委託檢查機關或團體執行檢查工作,其所需之檢查費用,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擔。
  18.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船舶理貨業僱用之理貨員,以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並經甄試或訓練合格之成年人為限。前項甄試作業由船舶理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及船舶理貨業職業工會會同辦理,甄試合格後由該兩公(工)會共同發給理貨合格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9. 行政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第3條 航空站經營人依前條提出認證申請時,其空側設施及作業檢查項目(附件三)經民航局審查合格者,由民航局發給空側認證證書(附件四)。其為附條件者,應於空側認證證書註明所附條件。
  20. 行政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航空站經營人應通知民航局,民航局得派員實施檢查:一、航空站經營人變更時。二、經民航局檢查有缺失通知限期改善者,完成改善措施時。三、空側之運作條件、區域、作業程序或安全管理系統變更時。
  21. 行政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第9條 …民航局得吊扣其空側認證證書,並停止其空側之運作:一、經民航局檢查有缺失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二、空側設施不符合航空站空側手冊內容或未依航空站空側手冊運作。三、未依空側認證證書所附條件執行。經民航局依前項規定吊扣空側…
  22.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46條 …:一、註冊日期。二、持有航空器駕駛員檢定證者,其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影本。三、訓練班次名稱與所使用飛航訓練設備之製造廠及型別。四、已具備之相關訓練經歷。五、訓練課目之表現及教師簽名。六、評鑑與考驗之表現及適職評鑑員簽名…
  23.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20條 …亦同。航空站之安全維護作業應受航警局監督,航警局得派員查核、檢查及測試前項安全維護作業,航空站經營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4.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21條 民航局得派員檢查航空站各項設施及作業,並督導其業務,航空站經營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如有缺失,應通知航空站經營人限期改善。航空站經營人屆期未改善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許可。經停止營…
  25.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23條 …供海關、移民、檢疫及安檢等機關作業所需之通關場地與貨物及行李檢查所需之設施。航空站經營人應無償提供民航局飛航服務相關設施、設備之設置、作業及維護所需場地。
  26.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2條 …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公告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之物品。八、清艙檢查:指對航空器客艙及貨艙所作之檢查,以發現可疑物品、危險物品或危安物品。九、保安搜查:指對航空器內部及外部之澈底檢查,以發現可疑物品、危險物品或危安物品。十、…
  27.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7條 …知時,應派人監護其航空器,並對航空器停放之機坪及其周遭作詳細檢查。
  28.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8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航空器飛航前,實施清艙檢查或保安搜查。航警局於下列情形或必要時,得對航空器實施清艙檢查或保安搜查,並於實施前,通知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一、接獲非法干擾行為之情資。二、有其他治安或飛航安全之顧慮。
  29.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11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防止託運行李於接收後或經航警局安全檢查後,至航空器起飛前,被未經授權之人員接觸;如被未經授權之人員接觸,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將該託運行李交由航警局重新進行安全檢查。
  30.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12條 …登機乘客之託運行李。未與乘客同機運送之行李,應再經航警局安全檢查後,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始得運送。但符合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不可歸責於乘客之事由。二、全程施以保安控制。三、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保安計畫內訂定其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