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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編號、核發日期及有效期限。二、運作者名稱及登記地址。三、運作場所名稱及地址。四、許可運作事項:(一)管制性化學品名稱。(二)運作行為及用途。五、其他備註事項。
  2. 行政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5條 …四於指定之資訊網站申請變更:一、運作者名稱或負責人。二、運作場所名稱或地址。運作者於許可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七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一、運作行為或用途變更。二、前項第一款之異動涉及運作者主體變更。三、前項第…
  3. 行政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四、訓練期間。五、訓練課程。六、訓練時間配置及進度。七、訓練場所。八、訓練設備。九、訓練方式。十、經費概算。
  4. 行政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工作場所:一、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二、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及有害物,達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
  5. 行政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3條 …稱製程安全評估,指利用結構化、系統化方式,辨識、分析前條工作場所潛在危害,而採取必要預防措施之評估。本辦法所稱製程修改,指前條工作場所既有安全防護措施未能控制新潛在危害之製程化學品、技術、設備、操作程序或規模之變更。
  6. 行政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第二條之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每五年就下列事項,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一、製程安全資訊,如附表一。二、製程危害控制措施,如附表二。實施前項評估之過程及結果,應予記錄,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評估報告內容應包…
  7. 行政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6條 …並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之日。二、於本辦法施行前,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審查合格,取得審查合格之日。三、於本辦法施行前,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規定,完成製程安全重新評估之日。
  8. 行政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7條 …條所定製程安全評估,應由下列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實施之:一、工作場所負責人。二、曾受國內外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訓練或具有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能力,持有證明文件,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以下簡稱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
  9. 行政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10條 事業單位有工作場所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討並修正其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後,留存備查:一、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職業災害。二、火災、爆炸、有害氣體洩漏。三、其他認有製程風險之情形。勞動檢查機構得請事業單位就評估報告內容提…
  10.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7條 …者對港區碼頭供工作者作業來往之通路、作業車輛出入之工作及停車場所,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者,應設置必要之交通號誌、標誌、柵欄、標線、行車分隔設施或行人專用道等設施,並妥為維護,保持路線暢通。
  11.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8條 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對裝卸作業場所及陸上通道,其接近開口邊緣、斷裂處、穿越轉角、便橋或船渠走道等具有危險部分,應設置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穩固欄柵或適當強度之繩柵,並設置明顯警告標示。
  12.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6條 雇主對於勞工為從事船舶裝卸作業,須搭船經由水上往返作業場所者,應使勞工搭乘符合船舶法規規定之交通船。
  13.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5條 港區作業場所及碼頭通道之危險部分,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應設置充分之照明,採取安全有效之照明方法。前項照明,除由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設置外,船邊裝卸作業區照度不足者,應由負責裝卸之雇主洽船方於作業前增設…
  14.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7條 船上裝卸作業場所之照明,船方應提供安全作業所必要之照度。在艙內或船上未設燈光之任何處所,雇主應禁止勞工使用打火機、火柴或明火照明。
  15.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8條 港區裝卸作業場所設置之照明設備,因風雨、海浪或裝載液態物滲漏等,有濕氣侵入照明燈具內部致生危險之虞者,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應裝設有防濕功能之遮蓋物。
  16.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5條 雇主不得使勞工進入下列場所:一、實施艙口蓋板之開閉、艙口樑之安裝、拆卸等作業場所之下方,蓋板、艙口樑有掉落之虞之危險區域。二、實施起重機具之伸臂、吊桿起伏作業,有傾倒之虞之危險區域。
  17.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6條 雇主使勞工於貨艙內或其他自然通風不充分之場所作業時,應置備測定儀器,確認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空氣中氧氣濃度有未滿百分之十八之虞時,應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施,並確認維持連續有效運轉。前項作業場所,不得使…
  18.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7-1條 自營作業者準用本標準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碼頭從事裝卸作業,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19. 行政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第7條 …一、供科技研發或測試用產品:科技研發或測試之計畫書、產品存置場所及相關佐證文件。二、商業樣品或展覽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促進貿易機構辦理展覽之計畫書、產品存置場所及相關證明文件。
  20.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1條 …。二、露天開挖作業:指使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之作業。三、露天開挖場所:指露天開挖區及與其相鄰之場所,包括測量、鋼筋組立、模板組拆、灌漿、管道及管路設置、擋土支撐組拆與搬運,及其他與露天開挖相關之場所。
  21.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22.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條 雇主使勞工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應指派所僱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或委託專業單位,依施工規劃階段之風險評估及施工計畫等資料,再實施風險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23.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8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圍籬、警告標示:一、工作場所之周圍應設置固定式圍籬,並於明顯位置裝設警告標示。二、大規模施工之土木工程,或設置前款圍籬有困難之其他工程,得於其工作場所周圍以移動式圍籬、警示帶圍成之警…
  24.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8-1條 …械翻落或表土崩塌等情事,應就下列事項事先進行調查:一、該作業場所之天候、地質及地形狀況等。二、所使用車輛機械之種類及性能。三、車輛機械之行經路線。四、車輛機械之作業方法。依前項調查,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整理工作場所。第一…
  25.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9條 雇主對工作場所中原有之電線、電力配管、電信管線、電線桿及拉線、給水管、石油及石油產品管線、煤氣事業管線、危險物或有害物管線等,如有妨礙工程施工安全者,應確實掌握狀況予以妥善處理;如有安全之虞者,非經管線權責單位同意,不得…
  26.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0-1條 雇主對於軌道上作業或鄰近軌道之場所從事作業時,為防止軌道機械等碰觸引起之危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設置於坑道、隧道、橋梁等供勞工通行之軌道,應於適當間隔處設置避難處所。但軌道側有相關空間,與軌道運行之機械無碰觸危險,或…
  27.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1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事前調查地下埋設物之埋置深度、危害物質,並於評估後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以防止車輛機械輾壓而發生危險。二、工作場所出入口應設置方便人員及車輛出入之拉開式大門,作業…
  28.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1-1條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29.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1-2條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於事前使其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作業安全訓練。但已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或第十條等規定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不在此限。
  30.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2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儲存有易燃性物料時,應有防止太陽直接照射之遮蔽物外,並應隔離儲存、設置禁止煙火之警告標誌及適當之滅火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