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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所稱之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其推估依據之順序如下: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一年以上之監測資料。二、公私場所依第二十條第一項執行之試車檢測報告數據、主管機關或公私場所自行或委託執行三次以上之檢測報告數…
  2.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16條 設置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設置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及證書字號。二、基本資料:(一)公私場所名稱及地址。(二)公私場所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三、設置許可內容:(一)固定污染源之名稱、製程流程圖說、與空氣污染物…
  3.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26條 公私場所領有燃料使用許可證者,其使用燃料之紀錄,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電子網路傳輸方式,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季燃料之使用量。
  4.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36條 審核機關受理各項許可證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經審查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一、形式審查之資料、文件有欠缺或不完整。二、未繳納審查費。三、設置許可證申請文件內容不合規定。四、操作許可證申請文件…
  5.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46條 審核機關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駁回:一、公私場所申請設置許可證,其固定污染源設置於不得設置生產設施之處所或用地。二、公私場所申請設置許可證,其固定污染源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違法而不得設置。三、公私場所申請許可…
  6.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56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因產能或產品變動快速,須持續申請許可產能異動或變更者,得一次申請未來五年內將達成之產能條件許可或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主要原(物)料、燃料使用量之最大操作條件許可。其進行試車或檢測時,得以一定製程條件作…
  7.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60條 公私場所依本辦法規定提出之各項許可證申請資料,應由該公私場所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確認申請內容並簽章。前項公私場所未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者,得由公私場所負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為之。
  8.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6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停止部分或全部委託:一、受委託機關無法配合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許可管制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受委託機關不宜繼續…
  9.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62條 本辦法發布前公私場所已使用燃料者,應自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發布日起一年內,依本辦法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本辦法發布前,已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領有生煤使用許可證之…
  10.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6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1. 行政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 第6條 審核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應通知公私場所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並自公私場所完成繳費翌日起十五日內作成准駁之決定,經審查申請文件有欠缺、錯誤或內容不明確者,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通知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
  12. 行政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6條 領有使用許可證之公私場所,應依使用許可證記載之許可內容使用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核定內容有異動者,應於異動前,重新申請使用許可證。
  13. 行政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6條 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有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或他人財物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未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二、雖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但廢氣未完全有…
  14.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6條 一級防制區內,除維繫區內住戶民生需要之設施、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必要設施或國防設施外,不得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二級防制區內,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其污染物排放量須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
  15.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16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其徵收對象如下:一、固定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污染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其為營…
  16.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26條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同條第二項之證明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於前項情形,得由其內依法取得前項技師證書者辦理簽證。
  17.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36條 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並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加嚴出廠十年以上交通工具原適用之排放標準。使用中汽車無論國產或進口,均需逐車完成檢驗,並符合第一項之排放標準。前…
  18.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46條 使用中之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檢查人員目測、目視或遙測不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排放標準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遙測篩選標準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修復,並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人…
  19.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56條 公私場所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為停止操作、或依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為停止…
  20.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60條 公私場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停工。
  21.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61條 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
  22.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62條 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
  23.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63條 公私場所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取得許可證,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停工及限期申請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
  24.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64條 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申報,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使用…
  25.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65條 公私場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採取緊急防制措施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工或停業。違反第…
  26.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6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二、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種類…
  27.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67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作為…
  28.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68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製造、販賣或使用之許可、記錄、申報及管理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申報,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販…
  29.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69條 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條件及管理事項之…
  30.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76條 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怠速停車限制之規定者,處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改善;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違反第四十條第三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移動污染源管制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