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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 / 200 頁-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第43條 選舉人發覺有構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情事時,應於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算七日內,檢具事證,向主管機關舉發之,逾期不予受理。
-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第44條 主管機關審核前條舉發案件屬實者,應公告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選舉無效者,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算八日內重行辦理選舉。二、當選無效者,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算八日內重行辦理選…
-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第45條 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或監選人員,有違反法令、妨害選舉或有營私舞弊情事者,應依有關法規懲處;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由農田水利會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第46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或員工為會長候選人者,應自候選人名冊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農田水利會會長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暫行停止其職務。農田水利會機要人員及登記參選之員工,均不得參與選務工作。
-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第47條 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不因有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情事而受影響。
-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第4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員資格認定及資料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本通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其他受益人,指合於下列各款之一之人員:一、公有或私有耕地之農育權人。二、私有耕地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強制信託之委託人。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受益人。
-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交通費郵電費支給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4條 會務委員出席會務委員會會議之席次,於報到時抽籤定之。
-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14條 會務委員會開會,應依議程所排定之程序進行。但得由出席會務委員提出動議並有二人以上附議,經會務委員會會議議決通過後變更之。
-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24條 議案之表決方法,以舉手表決或唱名表決為之,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之。
-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34條 會務委員發言超出議案範圍、意見重複或涉及個人問題時,主席得制止或停止其發言;有破壞議事秩序或無禮辱罵情事者,主席得令其退出會場。前項情形,其他出席會務委員亦得請求主席處理。
-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第4條 農田水利會應於本屆會務委員任期屆滿三個月前,開始辦理下屆選舉事務。前項選舉之投票日期,應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由農田水利會公告。
-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第14條 農田水利會辦理會務委員選舉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選舉區之投票場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迄時間,並應於會務委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
-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第24條 選舉票應由農田水利會印製分發應用。選舉票上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前項選舉票,應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後密封。
-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第34條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
-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第40條 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第41條 會務委員之罷免案經投票後,農田水利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其職務。
-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第42條 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職務之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第43條 罷免案之投票人及投票、開票,準用本辦法有關選舉人及投票、開票之規定。
-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第44條 當選人之候選資格與本通則或本辦法規定不合者,其當選無效。會務委員於任期內喪失會員身分,或於登記參選時隱瞞其違反本通則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之二規定情事而當選者,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解除其會務委員職務。
-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第45條 選舉人發覺有構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情事時,應於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算七日內,檢具事證,向主管機關舉發之,逾期不予受理。
-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第46條 主管機關審核前條舉發案件屬實者,應公告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選舉無效者,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算八日內重行辦理選舉。二、當選無效者,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算八日內重行辦理選…
-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第47條 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或監選人員,有違反法令、妨害選舉或有營私舞弊情事者,應依有關法規懲處;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由農田水利會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第48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或員工為會務委員候選人者,應自候選人名冊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暫行停止其職務。農田水利會機要人員及登記參選之員工,均不得參與選務工作。
-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第49條 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不因有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情事而受影響。
- 行政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對農田水利會得採取下列輔導措施:一、輔導建立健全各項制度。二、輔導辦理章程所定業務。三、輔導辦理相關專業研習。四、輔導研究發展及技術交流事項。五、輔導多角化經營事項。六、其他輔導事項。
- 行政農業灌溉用水加壓供水收費標準 第4條 設施維護費用依下列規定收費:一、加壓供水設施維護費用:依各使用者每月供水電費加收百分之五計算。二、水量計養護費用:每月新臺幣四十元。
- 行政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第4條 山坡地土地之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如下:一、宜農、牧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一)一級坡至三級坡。(二)甚深層、深層及淺層之四級坡。(三)甚淺層之四級坡,且其土壤沖蝕輕微或中等及下…
- 行政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及專家學者組成服務小組,協助農民集村興建農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