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3條會務委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主管機關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 第34條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
- 第35條農田水利會收到主管機關轉交罷免提議書後,應於二十五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一、提議人不合前條第…
- 第36條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
- 第37條農田水利會收到主管機關轉交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後,應於三十日內,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一、連署人不合前…
- 第38條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主管機關應即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主管機關於接到答辯書五日內,應連同罷免理…
- 第39條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以農田水利會製備工具圈定之。
- 第40條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 第41條會務委員之罷免案經投票後,農田水利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其職務…
- 第42條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職務之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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