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