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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 第3條 …達新臺幣五千元。其計算公式如下:營業稅=應稅憑證總計金額÷(1+徵收率)×徵收率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經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核准退還營業稅,於第五條規定期限內再提出同一年期間之其他應稅憑證申請退還營業稅者,其申請退稅…
  2.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3.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0條 民間機構依本辦法規定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依下列規定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請民間機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稅捐稽徵機關於核定其抵減稅額時,如對…
  4.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1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及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儀器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款,並自抵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
  5.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2條 民間機構有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情事,經主管機關廢止興建或營運許可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廢止興建或營運許可之原因不可歸責於民間機構者,其尚未適用之投資抵減,不得繼續適用。二、廢止興建或營運許可之原因可歸責於民間機構者,…
  6.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3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有虛報不實情事者,依所得稅法及稅捐稽徵法有關逃漏稅之規定處理。
  7.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4條 民間機構購置之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及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之支出,已依其他法令規定享受投資抵減者,不得再適用本辦法。
  8.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5條 民間機構申請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抵減率適用交貨時之規定;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生效前,已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完成興建營運簽約手續或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辦理自行規劃之交通建設…
  9.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6條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至本辦法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修正生效前經主管機關核定分期程興建或營運計畫,民間機構已向主管機關申請而尚未核發投資抵減證明之案件,適用修正後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購置設備或技術,其…
  10.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1.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0條 民間機構適用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13.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1條 民間機構依本辦法規定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依下列規定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請民間機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稅捐稽徵機關於核定其抵減稅額時,如對民…
  14.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2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及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儀器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款,並自抵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
  15.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3條 民間機構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經主辦機關終止投資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終止投資契約之原因不可歸責於民間機構者,其尚未適用之投資抵減,不得繼續適用。二、終止投資契約之原因可歸責於民間機構者,應向稅捐…
  16.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4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有虛報不實情事者,依所得稅法及稅捐稽徵法有關逃漏稅之規定處理。
  17.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5條 民間機構購置之設備或技術及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之支出,已依其他法令規定享受投資抵減者,不得再適用本辦法。
  18.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6條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購置設備或技術,其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申請核發整項認定證明文件者,適用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二、依第五條第五項分期程興建或營運者,適用各期程核定日當時之規定。三、前二款以外情形…
  19.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0.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營利事業股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1.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營利事業股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2. 行政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規定訂定之。
  23. 行政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協助實施者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4. 行政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之四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5. 行政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三款規定訂定之。
  26. 行政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三款及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訂定之。
  27.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8.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1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9.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6-1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30.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10條 進口特種貨物之完稅價格,應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之數額計算之。前項特種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之貨物,應按前項數額加計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後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