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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 / 200 頁- 行政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因職務或業務所知悉之本法第三章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之相關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處理及使用前項資料之機關(構),應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違反保密義務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 行政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事會決議認定。前項各款資格之年資與其他認定,由保護機構視各該職務所需專業程度及業務需求,於依本法第九十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相關人事事項中規定之。
-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9條 董事會職權如下:一、執行長、副執行長及其他重要職務之聘任及解任。二、章程變更之擬議。三、工作計畫之審核及推動。四、經費之籌措、管理及運用。五、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六、財產之管理及運用。七、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八、保護…
-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17條 …時為止。董事或監察人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由保護機構報請本部依本法規定另聘之,並至原任期屆滿為止。董事長或常務監察人有前項情形,本部得命保護機構限期改選之。未改選前,由董事或監察人互推一人…
-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18條 …事或監察人: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二、執行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有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之行為,致損害公益或財團法人利益。三、遴聘之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未遵照主管機關之政策,致違反遴聘或指派之目的。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
-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19條 …行長襄助執行長處理會務。執行長及副執行長之薪酬,依其實際執行職務期間支應。執行長及副執行長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予解任,其解任程序與聘任程序同。
-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22條 …年,期滿得連任。未屆滿前,有辭職、死亡、不適任、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機關或單位代表隨本職異動時,由保護機構另行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所遺原任期逾二年者,並視為一任。
-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28條 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及分會主任委員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及分會主任委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保護…
-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29條 …副執行長、專門委員會委員、分會主任委員、委員、主任及其他重要職務人員之聘任或解任事項,除本法、捐助及組織章程之規定外,應訂其職權與義務、聘任與不適任予以解任之標準,提請董事會通過,並報請本部核定後實施。董事、監察人不依本…
-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39條 …進退;遴聘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本部指派擔任之委員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遴聘之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監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
- 行政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第10條 …,並檢附測謊圖譜及測謊人員資歷表。測謊人員或測謊機關(構)因職務知悉與測謊結果有關之秘密及個人資料,不得洩漏。觀護人經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同意,得於社區監督輔導網絡會議中提出測謊結果,供性侵害防治中心、身心治療、輔導教…
- 行政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3條 …者,應依本辦法甄審、訓練合格:一、現任或曾任律師,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二、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現任或…
- 行政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9條 …職資料(派令、銓審函)影本。七、離職證明書及離職前三年考績或職務評定通知書影本。本部受理第一項之申請後,應先為品德調查,並擇期通知申請人參加面試。其面試之方式、項目及配分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前項品德調查,得函請申請人曾任…
- 行政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12條 …懲證明文件。六、律師考試及格證書及學歷證明。七、實際執行律師職務年資之證明文件及由執業之主管機關或服務機關(構)出具服務成績優良之證明文件。八、實際執業期間承辦案件一覽表二十份及承辦案件終局裁判或檢察書類當事人欄部分影本…
- 行政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13條 …請者,曾任檢察官或法官,應檢具其離職證明書及離職前三年考績或職務評定通知書影本。
- 行政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16條 …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及提供相關資料,或請其執行職務所在地之法院、檢察署、地方律師公會、曾任職機關(構)、學校或有關機關表示意見及提供相關資料。二、評閱經本部抽取之第十一條第七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二項…
- 行政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20條 …處、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或依法官法受免除檢察官職務並轉任檢察官以外其他職務以上之懲戒處分。三、最近或離職前五年內曾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依公務員懲戒法受申誡以上之懲戒處分或依法官法受懲戒處分。四、曾依律師法…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組織條例 第5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助所務。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組織條例 第6條 本所置研究員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課長五人,由研究員或正工程司兼任;秘書二人,副研究員九人,正工程司十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正工程司五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副工程司二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組織條例 第7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組織條例 第8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組織條例 第9條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組織條例 第10條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 第6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署長二人至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助署務。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 第7條 本署置總工程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八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總工程司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十二人,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 第8條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 第9條 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 第11條 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 行政行政院禁止所屬公務人員贈受財物及接受招待辦法 第3條 公務人員接受與職務有關人民團體贈送之紀念品,應作為機關陳列品,但接受屬於個人紀念性或廣告性而價值輕微之物品,經報告主管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