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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 / 176 頁-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22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認每一飛航組員之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之有效性,並能勝任其職務。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27條 …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以前將該型機燃油箱系統維護及檢查指引納入其維護計畫;維護及檢查指引應包括每架受影響飛機燃油箱系統之實際構型並經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及民航局核准。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28條 …包括飛機結構受疲勞裂痕影響可能導致毀滅性失效之結構容損基礎之檢查及程序。該檢查及程序應考慮修理、改裝或技術修改對疲勞裂痕之負面影響及飛機結構之檢查。二、前款結構容損基礎之檢查及程序之訂定或修訂,應經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98條 …冊所列第二類或第三類儀降作業所需之儀表及裝備,依維護計畫執行檢查及維護。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其主要作業基地應備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手冊,以供查核。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00條 …制。依第一項所裝置之緊急定位發報機,應於每十二個月內執行下列檢查:一、正確裝置檢查。二、電池腐蝕檢查。三、控制器及撞擊作用感應器之操作檢查。四、天線發射足夠信號強度檢查。航空器有下列情形,除必要之組員外,不得搭載其他人員…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15條 …三、附件二十四所規定允許失效之儀表或裝備已予以標示,並於下次檢查需求時,執行修理、更換、拆除或檢查。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16條 …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完成維護紀錄。航空器於維護後,經地面測試及檢查之結果顯示,該項維護對飛航性能或對飛航作業有顯著影響時,應經合格航空器駕駛員針對該項維護執行試飛。於完成適航簽放及維護紀錄前,除組員外不得搭載任何人員。航空…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17條 航空器應於最近十二個曆月內完成下列檢查之一,並於維護紀錄記載完成檢查,始得飛航。但符合第三項規定者,不在此限:一、年度檢查及簽證。二、依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核發航空器適航證書之檢查。航空器應於使用…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18條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訂定結構修理評估計畫、燃油箱系統維護及檢查指引。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之規定,將線路相互連結系統之檢查與程序,訂定或修訂於維護計畫,經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19條 …、高度表及高度自動報告系統於飛航前二十四個曆月內應執行測試及檢查,並符合附件二十九之規定。二、除使用系統排水及備用靜壓閥外,於打開及關閉靜壓系統後,應執行測試及檢查,並符合附件二十九及附件三十之規定。三、航管雷達迴波器之…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20條 航管雷達迴波器應於飛航前每二十四個曆月內執行測試及檢查,並符合附件三十之規定。安裝或維護航管雷達迴波器後,如可能造成資料傳送誤差者,應執行測試及檢查,並符合附件三十之規定。前二項之測試及檢查,應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執行:…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26條 …、配備二個一號電池或與其等效之手電筒,且作用正常。二、駕駛艙檢查表。三、最新之相關航行圖表。四、導航相關之航路圖、終端區域圖、進場及穿降圖。五、多發動機之航空器,一具發動機失效時之爬升性能資料。飛航組員於飛航時,應使用駕…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31條 …航。前項緊急裝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依第三百十七條之規定執行檢查,以確保作用正常。二、便於組員取用。三、明確標示其位置及操作方法。四、裝置於隔艙或容器內時,應於隔艙或容器上標示其內容及上次檢查日期。駕駛艙、客艙及貨艙應依…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49條 …局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對前項人員實施麻醉藥物及酒精檢測。前項檢查不合格或吐氣中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毫克而未超過規定標準者,不得擔任組員。除緊急情形外,航空器駕駛員不得搭載酒醉或受藥物影響之人員。第二項麻醉藥物及酒精之檢測…
- 行政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2條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給證依本標準處理之。
- 行政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3條 航空人員之體格應經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檢查。但民航局得委託航空體格檢查醫師(以下簡稱體檢醫師)檢查之。前項體檢醫師委託要點由民航局訂定之。
- 行政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5條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受檢人對航空人員體檢紀錄表規定之自填項目,應據實逐項填報簽字。
- 行政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6條 …必要時,得要求體檢受檢人提供有關資料或指定醫療機構、專科醫師檢查,作為評定之參考。
- 行政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7條 …評定符合規定之標準或經民航局准予缺點免計者,由民航局核發體格檢查及格證(以下簡稱體檢證),航空人員應於執業時隨身攜帶。航空人員之體檢結果經評定不符合規定之標準者,民航局應將評定不符合標準之理由及申請覆議之規定以書面通知之…
- 行政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9條 …輸業之駕駛員及從事普通航空業商務專機業務之駕駛員應每十二個月檢查一次。但年逾四十歲者,應每六個月檢查一次;年逾六十歲者,應每四個月檢查一次。二、學習駕駛員、自用駕駛員、從事商務專機業務以外之普通航空業駕駛員、飛航教師應每…
- 行政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13條 實施航空人員體檢時,應依民航局所訂之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手冊辦理。體格檢查紀錄由民航局或受其委託之體檢醫師保存十年。
- 行政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17條 精神及神經系統檢查標準如下:一、精神疾病: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之病史或經鑑定確定:(一)思覺失調類群及其他精神病症。(二)嚴重精神官能症、壓力相關障礙症及體化症。(三)人格或行為失常,其嚴重性已達反覆表現之程度。(四)精神…
- 行政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18條 外科檢查,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下列情形之一:一、任何創傷、傷害、手術後遺症或先天、後天之身體、機能違常。二、骨、關節、肌肉或肌腱之任何活動性疾病及所有先天或後天疾病之機能後遺症。三、消化系統及其附屬器官任何部位之…
- 行政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19條 內科檢查標準如下:一、不得有任何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疾病或機能失常。二、心臟不得有冠狀動脈疾病或見諸病史。三、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下列情形之一:(一)嚴重之肥厚性心肌症或擴大性心肌症。(二)心臟左束枝傳導阻滯。…
- 行政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20條 眼科檢查標準如下:一、兩眼及其附屬器官之功能應正常。不得有可能妨礙其正常功能之急性或慢性之活動性病情,以致危及飛航安全或安全執行職務。二、左右兩眼之視野應正常。三、左右兩眼眼肌平衡功能應正常。
- 行政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23條 耳、鼻、喉科檢查,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下列情形之一:一、中耳或內耳之疾病。二、乳突疾病。三、未癒合之耳膜穿孔。四、耳咽管之阻塞。五、前庭功能障礙。六、兩側鼻道通氣不正常。七、上呼吸道畸形。八、其他耳、鼻、喉之疾病…
- 行政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24條 聽力檢查標準如下:一、左右耳不用助聽器收聽五百或一千或二千赫頻率之信號時,聽力應在三十五分貝以下,在收聽三千赫頻率之信號時,聽力應在五十分貝以下。二、在收聽一千或二千赫頻率之信號時,好耳聽力應在三十分貝以下,差耳聽力應在…
- 行政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25條 口腔檢查,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下列情形之一:一、語言困難、語音不清或患口吃症。二、畸型或其他疾病。
- 行政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29條 精神及神經系統檢查標準如下:一、精神疾病: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之病史或經鑑定確定:(一)思覺失調類群及其他精神病症。(二)嚴重精神官能症、壓力相關障礙症及體化症。(三)人格或行為失常,其嚴重性已達反覆表現之程度。(四)精神…
- 行政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30條 外科檢查,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下列情形之一:一、任何創傷、傷害、手術後遺症或先天、後天之身體、機能違常。二、骨、關節、肌肉或肌腱之任何活動性疾病及所有先天或後天疾病之機能後遺症者。三、消化系統及其附屬器官任何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