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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0條 …應等同於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並應報經本會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之承銷、自行買賣、受託買賣、結算交割及內部稽核等部門之主管,應具備第一項所定之資格。依其他法律或證券商組織章程規定而與副總經理、…
  2.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21-1條 …群眾募資業務、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或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之人員,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僅從事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
  3. 行政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3-1條 證券商屬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本準則規定應由董事會或監察人處理之事項,由該外國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之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處理。
  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1條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說明之事項。前項保險業經主管機關許可者,準用外國保險業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或分公司之相關管理規定。但其在臺灣地區分公司得經營之業務由主管機關核定,且不得再申請增設代表人辦事處或分公司。第一項申請未經…
  5. 行政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第6條 …賣及保管業務。八、受託買賣非集中市場交易且具衍生性商品性質之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九、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及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十、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但不包括受託買賣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
  6.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條 …或讓與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五、合併或解散。六、投資外國證券商。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者,前項所列須先報經核准之事項,應送由證券交易所轉送本會;僅…
  7.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9條 …之成本總額,並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二十。二、持有任一外國公司股份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五;持有任一外國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二十,但涉及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
  8.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9-1條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者,其持有之外國有價證券部位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支出之總額及其計算方式,由本會定之。證券商經營前項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若非屬自有資金投資或避險需求者,應就涉及資金匯出入部分向中央銀行…
  9.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9-2條 證券商自行買賣以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及從事有關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結匯事宜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證券商應僅能以客戶身分向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之指定銀行或國外金融機構辦理前項交易。證券商…
  10.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25條 …四、發行人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及第八條或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所定,應予退回之情事。但證券承銷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不在此限。五、重要評估事項未採行必要之輔導及評估程序,致評…
  11.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1-1條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外國有價證券範圍、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種類及外國交易市場,由本會定之。
  12.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1-2條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訂定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前項處理程序應包括下列各項:一、交易原則與方針:應包括交易標的種類、交易或避險策略、部位限額設定。二、交易作業程序:…
  13.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1-3條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不得從事信用交易。證券商與海外關係企業進行前項買賣或交易,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或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除委託海外關係企業為其買賣或交易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4.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1-4條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低於本會規定者,除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已改善外,僅得出售或結清其持有部位,不得再行買賣或交易。
  15.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45-1條 …群眾募資業務、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或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者,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證券商僅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或自行買賣特定…
  16.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49條 證券商投資外國事業,應以下列各款為限:一、證券事業,包括當地國法令准許其經營之相關證券、期貨、金融等業務。二、其他經本會核准得轉投資之相關事業。
  17.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50條 證券商申請投資外國事業,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但不符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條件,惟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者,得不受其限制:一、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會警告處分。二、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會命令解除或撤換其董事…
  18.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51條 證券商申請投資新設外國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一、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二、投資計畫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投資計畫:應含投資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營業計畫、資金回收計畫等項目…
  19.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52條 證券商申請轉投資外國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一、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二、投資計畫書:應含投資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資金回收計畫、被投資外國事業未來三年每年收支盈餘之預估等項目。三、董事會、理事會…
  20.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56條 證券商投資外國事業其出資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外匯。二、對外投資所得之淨利或其他收益。三、對外技術合作所得之報酬或其他收益。
  21.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58條 證券商經核准投資外國事業後,對於資金之匯出、被投資外國事業之登記或變更登記事項之證明文件,應於取得證明文件後五日內申報本會備查。
  22.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59條 …足比率,其計算方式為合格自有資本淨額除以經營風險之約當金額。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如其母國總公司已依其當地國法令之規定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且將在臺分公司之經營風險列入計算,並符合標準者,得檢送該等符合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標準…
  23.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63條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及經本會核准免適用本章規定之外國證券商外,應依其適用之計算方式每月填製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並於次月十日前,依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方式申報。本會必要時亦得要求證券商隨時填報送檢。前項證券商…
  24.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68-1條 證券商屬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本規則規定應由董事會或監察人處理之事項,由該外國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之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處理。
  25.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11-2條 …管機關定之。第一項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及前條第一項之酬金制度,於外國金融服務業在臺分支機構,應經其在臺負責人同意。
  26.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30-2條 …二第三項規定,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未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或未經外國金融服務業在臺分支機構負責人同意。二、違反第十一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初次銷售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未報經董(理)事會或常務董(理)事會通過,或未經外國金融…
  27. 行政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第10條 …則所定金融商品交易而應給付客戶之結餘款項。五、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其複委託業務而應給付客戶之結餘款項。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者。證券商應依與客戶之約定,將前項相關款項於撥入當日撥轉至現金管理專戶。
  28.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3條 …常務董(理)事會決議或經其授權之經理部門核定。但非公務機關為外國在臺分行、分公司,或未設董(理)事會者,應經其負責人簽署。
  29.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15條 …常務董(理)事會決議或經其授權之經理部門核定。但非公務機關為外國在臺分行、分公司,或未設董(理)事會者,應經其負責人簽署。
  30. 行政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金融機構,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金融機構,其範圍準用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