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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 200 頁- 總統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14條 政府機關辦理專案任務,須使用保密裝備者,得循密碼作業督導機關向主管機關提出保密作業申請。
- 總統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15條 政府機關應嚴密管制保密裝備之帳籍管理、使用、運送、保管、交接及繳銷等事項。與前項相關之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微縮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訊息均應予以保密。
- 總統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16條 保密裝備故障時,應循維修機制送修,嚴禁私自拆解檢修。前項故障裝備屬不堪修復時,由主管機關辦理報廢作業。
- 總統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17條 主管機關應依最新安全威脅、技術發展及保密裝備運用現況,定期評核其安全效度及採取必要之作為。
- 總統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18條 主管機關每年應會同有關機關編成聯合作業小組,辦理政府機關派駐海外單位有關密碼業務督考、密體配賦及繳銷、裝備架裝與維修等工作。
- 總統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19條 密碼業務人員應為中華民國國籍之公務員,並需經所屬機關查核或考核通過。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工作人員,亦需經委託機關查核或考核通過。前二項人員隸屬單位應確實查察其任職期間之言行動態,如有影響安全之異常情事,應…
- 總統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21條 政府機關遭遇重大突發狀況,致無法保障保密裝備或相關密件安全時,應迅速採取撤離、銷毀等適切有效之緊急應變措施。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家情報工作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0條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經濟狀況及財務資訊事項之判斷基準如下: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一)曾有無法償付金錢債務之前例。(二)無力或不願償還債務。(三)對薪資以外之金錢或財物來源無法解釋。(四)與賭博、濫用…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1條 …題後,已成功完成住院或門診復健及事後護理之要求,戒酒至少已達12個月以上,且由合格醫療專業人員診斷其癒後情形良好。(四)有事實足以證明,濫用管制藥品或施用毒品係單一事件,且經審酌一切情狀,認有寬宥之必要。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2條 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違反安全事件資訊事項之判斷基準如下: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一)未經核准洩漏公務機密資訊。(二)蓄意或多次過失而引起之違反保密安全事件。(三)非法或進入未經授權之任何資訊系統。(四…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所稱定期查核,指受查核人於任用後,因其業務職掌範圍或執行專案任務,有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事項者,依機密等級之區分,而辦理之定期性安全查核。前項定期查核之種類及接密權限區分如下:一、甲種查核:得接觸國家機…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4條 各類查核之審查資料涵蓋期限如下:一、甲種查核:自送查之日起算前十年所有查核項目資訊。二、乙種查核:自送查之日起算前七年所有查核項目資訊。三、丙種查核:自送查之日起算前五年所有查核項目資訊。受查核人與大陸地區關係之相關資料…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5條 查核機關得擇下列方式,獲取查核作業所需資料或驗證受查核所填報之資料:一、調取機關內部或受查核人原任職機關對受查核人既有之個人資料。二、向資料業管機關或法人團體函調相關資料。三、得通知受查核人或關係人,就查核內容陳述意見,…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6條 受查核人在前次查核效力存續期間,有以下情事之一,得實施不定期之安全查核:一、職務異動、升等、晉升或將派赴專案任務者。二、預備將受查核人之接密等級提升。三、受查核人結婚前,或發覺受查核人有與非親屬間發生同財共居之情形者。四…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7條 情報機關辦理安全查核,應本公平、公正之立場,對受查核人有利或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8條 安全查核結果,應以書面報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於三十日內核定之,並於核定後三日內,通知受查核人;必要時,得於辦理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延長二十日,但以一次為限。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9條 依第十三條所辦理之查核,其結果及效力如下:一、認有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所列之安全顧慮者,應判定該次查核不通過,受查核人為本機關人員者,自接獲通知之日起不得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非本機關人員者,不予分配訓練、任用或…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9-1條 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列人員,其安全查核判斷基準除適用第七條至第十二條外,若有下列情事者,應為不通過查核之判定:一、有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所列兩種以上之安全顧慮。二、有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20-1條 安全查核被判定不通過者,自通知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辦理,但不通過之原因已消滅者,得檢具事證,不受限制。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21條 查核效力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受查核人所屬單位主管,認受查核人有持續接觸相對等級之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者,應重行辦理查核,查核內容依受查核人之接密等級區分之;未重行辦理者,迄有效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1條 為規範、監督、統合國家情報工作,及相關人員之管理與激勵措施,以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並保障人民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情報工作及其監督、相關人員支給、補償及獎勵等,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10條 情報機關為執行情報工作之必要,得設立商號、法人、團體等掩護機構,其他政府機關應予以協助;其設置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公務員或學校教職員退休(伍)後,擔任情報協助人員或進入掩護機構服務者,不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11條 依前二條規定所從事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情報機關設立掩護機構或採取身分掩護措施,應保存檔案紀錄,並依法保密及解除機密。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12條 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經其隸屬之情報機關核定執行情報工作,不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九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之規定。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13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在維護國家安全利益之必要範圍內,配合協助情報工作之執行;其應配合事項及程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各情報機關遂行國家情報工作,得提供下列必要之支援:一、為執行情報工作所需之相關情報。二、情報教育訓練。三、相關特定技術諮詢、特種裝備器材及專業技術人力。四、為執行情報工作所需之相關經費。五、其他與執行情報工…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15條 主管機關應負責統合指導、協調及支援情報機關之業務。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得邀集情報機關首長召開國家情報協調會報;必要時,得邀請其他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列席。前項協調會報之組成、作業及管制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應統合政府機關密碼管制政策及研發,及有關影像、圖資等空間情報之政策、管制及研發等有關事項,並指導、協調、聯繫與密碼保密及空間情報統合有關業務之施行;相關統合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17條 各情報機關與外國情報機關進行情報合作事宜時,應通知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協助統合及節制。前項情報合作包括情報交換、情報會議、人員互訪、情報訓練、技術交流、電訊偵蒐及情戰行動等。第一項統合及節制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各情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