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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21條 …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應於辦理業務變更登記後,向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專戶繳存營業保證金。其分支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亦應繳存營業保證金。前項證券交易輔助人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為新臺幣一千萬元,每一分支…
  2. 行政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7條 …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6.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7.設立於我國境外,且所受監理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一致之金融機構,及該金融機構管理之…
  3.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 第2條 …理銀行辦理外匯存款專戶業務應依本條例及銀行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金融機構辦理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業務,應分別適用本條例、信託法、信託業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相關規定。外匯存款專戶、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間之資…
  4.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證券業務涉訟或受訴訟上之判決或為破產人、強制執行債務人、或有金融機構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或依本法應受解除職務之處分者。二、對會員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及證券商同業公會章程、規章、自律公約或相關業務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
  5.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37條 …計附買回交易之餘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六百。但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另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6.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39條 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其淨值按指撥營運資金計算;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按其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計算。
  7.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14條 …業務之出借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四百。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前四項規定之淨值,改按指撥營運資金計算。但不得超過前四項證券商之同期最高淨值及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第一項至第四項比率,得由主管機關視國內經濟、金…
  8.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15條 …證券融券與出借之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五。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前二項規定之淨值,改按指撥營運資金計算。
  9. 行政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 第6條 …期定存固定利率及機動利率兩者之平均利率。二、向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融資者,為取得融資之利率。三、前二款兼有者,為其加權平均利率。
  10. 行政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 第8條 …付金額之受領,應由非要保債權人於墊付受領單據上填寫本人在其他金融機構之存款帳號,並簽名或蓋章後,寄回或逕赴存保公司指定之地址送件,再由該公司辦理匯款。非要保債權人未能依前項方式受領或對墊付事項有異議,非臨櫃無法處理時,應…
  11. 行政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 第11條 …形函報主管機關,並保留相關文件至少十年。停業要保機構如為農業金融機構,並應函報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
  12.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1條 為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13.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3條 …資本總額,由行政院定之。前項資本,由財政部、中央銀行及要保之金融機構認股;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出資應超過百分之五十。
  14.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6條 …險賠款特別準備金處理。存保公司依農業金融法第八條規定辦理農業金融機構之存款保險事宜,應另設置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處理。前二項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帳戶,應分別記帳。
  15.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10條 …或受託經理具保本保息之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以下合稱存款)之金融機構,應向存保公司申請參加存款保險,經存保公司審核許可後為要保機構。但外國銀行收受之存款已受該國存款保險保障者,不在此限。金融機構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參加存款…
  16.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11條 金融機構經存保公司核准為要保機構者,應與存保公司簽訂書面之存款保險契約。本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經修正者,存款保險契約有關該等法令之規定隨同變更之。
  17.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12條 …支票存款。二、活期存款。三、定期存款。四、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機構之轉存款。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承保之存款。前項存款,不包括下列存款項目:一、可轉讓定期存單。二、各級政府機關之存款。三、中央銀行之存款。四、銀行、辦理…
  18.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24條 …。存保公司辦理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查核時,得向政府機關(構)、金融機構或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機構索取或閱覽相關財產及戶籍等資料。
  19.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31條 …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銀行申請特別融資前,如有緊急需要,得向其他金融機構墊借。存保公司為辦理前三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事項,不適用公司法及破產法有關破產之規定。
  20.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49條 …院金融重建基金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日停止列入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後,得繼續委託存保公司辦理下列事項:一、已列入處理金融機構之賠付、承受及標售。二、收取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所定財源之稅款及保險費收入。…
  21. 行政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 第6條 金融機構對於違約金之計算方式,除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外,於契約中並應以紅色或粗黑字體標示。
  22. 行政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存款保險審核標準 第2條 …或受託經理具保本保息之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以下合稱存款)之金融機構,應自取得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起,至開始營業日後二個月內,向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申請參加存款保險。金融機構未…
  23. 行政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存款保險審核標準 第3條 下列情形之金融機構,自合併或概括承受基準日起,為要保機構,應即與存保公司簽訂存款保險契約:一、要保機構與其他要保或非要保機構合併,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機構。二、國內外法人及國內外金融控股公司,為合併或概括承受要保機構之營業…
  24. 行政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存款保險審核標準 第4條 申請參加存款保險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檢送下列書表文件供存保公司承保審核:一、要保申請書。二、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許可文件影本。三、營業計畫書。四、董(理)事會通過申請加入存款保險之會議紀錄。…
  25. 行政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1條 為規範金融機構之合併,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經濟範疇與提升經營效率,及維護適當之競爭環境,特制定本法。
  26. 行政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2條 金融機構之合併,依本法之規定。非屬公司組織金融機構之合併,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準用企業併購法有關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之規定。金融機構依其他法律規定由接管人或清理人為合併者,其合併之程序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
  27. 行政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4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金融機構:指下列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所包括之機構、信託業、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一)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28. 行政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5條 金融機構合併,應由擬合併之機構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法令規定不得兼營者,不得合併。銀行業之銀行與銀行業之其他金融機構合併,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應為銀行。證券及期貨業之證券商與證券及期貨業之其他金融機構合併,其存續機構…
  29. 行政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6條 主管機關為合併之許可時,應審酌下列因素:一、對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提升經營效率及提高國際競爭力之影響。二、對金融市場競爭因素之影響。三、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之財務狀況、管理能力及經營之健全性。四、對增進公共利益之影響,包…
  30. 行政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7條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後,因合併而有不符法令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調整。前項同一業別金融機構合併時,調整期限最長為二年。但金融機構因合併而不符其他法令有關關係人授信或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規定者,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