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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 12 頁- 行政農藥標準規格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農藥標準規格如下:一、農藥有效成分含量標準規格如附表二。二、農藥其他成分、有害不純物之限量規格如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三、成品農藥理化檢驗標準規格如附表四。四、成品農藥安定試驗標準規格如附表五。五、成品農藥中屬農藥管理…
- 行政農藥標準規格準則 第4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非屬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不得核准農藥登記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提供足供檢驗之農藥樣品及其標準品,並繳納檢驗費用。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農藥標準規格之檢驗。
- 行政農藥標準規格準則 第5條 農藥標準規格檢驗不合格者,申請人得於收受檢驗報告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就不合格部分以原樣品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前項複驗,應繳納檢驗費用。
- 行政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獎勵辦法 第2條 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本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偽農藥或本法第八條第二款劣農藥者,依本辦法給予獎勵。
- 行政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獎勵辦法 第3條 …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一、檢舉主管機關已發覺之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二、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三、依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檢舉。
- 行政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獎勵辦法 第4條 因檢舉而破獲禁用農藥、本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偽農藥或本法第八條第二款劣農藥者,每一檢舉案件,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一、檢舉製造、加工或輸入禁用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二、檢舉批發販賣禁用農藥,發給…
- 行政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獎勵辦法 第5條 因檢舉並協助查緝而破獲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者,依前條基準加二分之一發給獎金。因協助查緝而破獲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者,依前條基準減半發給獎金。
- 行政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獎勵辦法 第6條 檢舉人檢舉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案件,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主管機關檢舉,並提供下列事項:一、檢舉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二、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商號及其地址。三、涉嫌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之具體事…
- 行政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獎勵辦法 第8條 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或本法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由主管機關發給檢舉人或協助查緝人獎金二分之一;經判決有罪確定後,發給其餘獎金。前項已發給之獎金,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予追回。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或本法…
- 行政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獎勵辦法 第9條 檢舉或協助查緝本法第七條第三款、第四款偽農藥或第八條第二款劣農藥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確定後,由主管機關發給檢舉人或協助查緝人獎金。
- 行政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2條 農藥許可證之核發、補發、換發、展延、登記事項變更等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 行政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3條 農藥許可證類別分為下列四種:一、成品農藥輸入。二、成品農藥加工。三、農藥原體輸入。四、農藥原體製造。
- 行政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准農藥登記:一、禁用農藥。二、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農藥使用方法及其範圍。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或輸入之化學製品。四、成品農藥毒性分類屬極劇毒或劇毒。但殺鼠劑、殺線蟲劑、燻蒸…
- 行政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5條 同一農藥工廠生產之成品農藥,其有效成分及劑型相同者,以申請一張農藥許可證為限;農藥原體之有效成分相同者,亦同。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申請農藥許可證之核發、補發、換發、展延或登記事項變更,應填具申請表,並按申請項目分別檢附附件一至附件四所定文件或書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前項所定應檢附之文件非屬中文或英文者,應另檢附中文譯本。生產國家許可生產證明文…
- 行政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7條 申請成品農藥輸入或加工許可證,該成品農藥使用時需添加增強農藥藥效之製品者,應另檢附其理化性及毒理試驗資料。前項試驗資料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行政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8條 農藥有效成分未經核准登記為成品農藥者,不得申請農藥原體登記。申請成品農藥加工登記之農藥原體,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 行政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農藥許可證之核發、展延或登記事項變更時,必要時得赴國內外生產工廠進行實地查核。申請人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查核,中央主管機關不予核准其農藥登記、許可證展延或變更登記之申請。
- 行政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10條 申請展延農藥許可證有效期間,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為之。逾期者,應重新申請核准登記。但於原農藥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重新申請核准登記者,其應檢具文件準用第六條農藥許可證之展延規定。
- 行政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11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農藥許可證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但國外原製造工廠更換者,應於事前提出申請。
- 行政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12條 農藥廠牌名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使用者,其他農藥不得申請登記使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農藥有效成分相同,且該農藥屬廠牌名稱權利人。二、農藥有效成分相同,並經廠牌名稱權利人授權使用。
- 行政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13條 申請農藥許可證之核發、補發、換發、展延或登記事項變更,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關應通知限期補正,並以三個月為限;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申請。申請案經審查文件內容有不符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
- 行政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14條 申請農藥許可證之核發、展延或登記事項變更,經審查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始得核發農藥許可證。前項申請人應於取得農藥許可證三個月內,檢附市場銷售用農藥標示三份,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15條 補發或換發之農藥許可證,其證號及有效期間以原證為準。遺失或滅失之農藥許可證於日後發現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銷。
- 行政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16條 農藥許可證權利人得於農藥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之。
- 行政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17條 農藥生產業者歇業時,其所請領之農藥許可證應予廢止。
- 行政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18條 輸入農藥之業者,其農藥販賣業執照經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註銷者,其所請領之農藥許可證應予廢止。
- 行政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19條 農藥許可證核發、展延、廢止、撤銷及逾期失效之資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