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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47條 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主席或監事主席之辭職,除章程另有約定外,應以書面向信用合作社為之,並即生效。辭職後不得在同一任內再行當選原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