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47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四章 就任及解任 第47條 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主席或監事主席之辭職,除章程另有約定外,應以書面向信用合作社為之,並即生效。辭職後不得在同一任內再行當選原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