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9 / 160 頁- 行政財政部關務署處務規程 第5條 …稽核業務組,分四科辦事。五、稅則法制組,分五科辦事。六、關務資訊組,分六科辦事。七、秘書室,分五科辦事。八、人事室,分三科辦事。九、政風室,分二科辦事。十、會計室,分三科辦事。十一、統計室,分三科辦事。十二、督察室,分四…
- 行政財政部關務署處務規程 第11條 關務資訊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本署及所屬機關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二、海空運進口與出口通關應用系統之規劃、設計及管理。三、關務行政應用系統之規劃、設計及管理。四、本署及所屬機關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管理。五、資訊…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條 …之租稅協定及依租稅協定商訂之文書規定,與締約他方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其未規定者,依本法、所得稅法、本辦法、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及其他法令有關之規定辦理。我國主管機關執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應透過個案請求、自發提供、自動…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3條 …依本法第五條或第五條之一與締約他方簽署生效之所得稅或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條約、協定或協議,包括本文、換函、附錄、議定書及其他性質類似之國際書面約定。二、個案請求:指任一締約方主管機關就個別稅務案件,依租稅協定規定,請求另一方…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4條 我國與締約他方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其不符合者,應不予辦理:一、適用之人:以具我國、締約他方或雙方居住者身分之人為限。但適用之租稅協定規定不以具前述居住者身分之人為限者,從其規定。二、適用租稅:以我國…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5條 我國或締約他方進行符合前條規定之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不得解釋為任一締約方具有下列義務:一、執行與我國或締約他方之法律及行政慣例不一致之行政措施。二、提供依我國或締約他方之法律規定或正常行政程序無法獲得之資訊。三、提供可能洩…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6條 我國與締約他方進行符合第四條規定之稅務用途資訊交換,經檢視締約他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其進行資訊交換:一、無法對等提供我國同類資訊。二、對取得之資訊予以保密,顯有困難。三、個案請求提供之資訊非為稅務用途。四、個案請求…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7條 任一締約方依租稅協定取得另一方主管機關提供之稅務用途相關資訊,應按其依國內法規定取得之資訊同以密件處理,且僅能揭露與適用之租稅協定規定之人員或機關,該等人員或機關僅得為該資訊交換之目的使用資訊。但租稅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8條 …相關案件,已盡我國內調查程序之所能,仍無法取得其所需稅務用途資訊,確有向締約他方提出請求之需要,經自行檢視符合第四條規定,且未有第五條任一款規定情形者,應依式填具資訊交換請求涵蓋內容表、擬具英文請求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送我…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9條 …請求符合第四條規定,且未有第五條任一款規定情形。二、依式填具資訊交換請求涵蓋內容表、擬具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之英文請求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3條 …及稅務法律有關保密規定之限制:一、其屬無須另行調查即可取得之資訊,應依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之個案請求進行蒐集。二、其屬須另行調查始能取得之資訊,得依本法規定,向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進行必要之調查或通知到稅捐稽徵機…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4條 …容、租稅協定及相關法令規定後,應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將相關資訊彙整提供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我國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五項資料,或依前項規定審查未能確認符合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之個案請求內容、租稅協定及相關法令規定者,應擬具主管機…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5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認為其依法取得之資訊,與締約他方查核第四條第二款所定適用租稅案件相關,經自行檢視符合第四條規定,且未有第五條任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者,得於擬具英文提供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後,送我國主…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6條 …方主管機關;其不符合者,應退回再行調查或補充說明:一、提供之資訊符合第四條規定,且未有第五條任一款、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二、擬具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之英文提供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7條 我國主管機關自發提供資訊予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準用第十五條檢視及製作文書之程序,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提供締約他方主管機關。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8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自發提供之資訊,應轉交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運用。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9條 我國與締約他方進行稅務用途資訊自動交換應依租稅協定之主管機關協定、協議、安排、換函、備忘錄或其他類似文書之規定辦理。前項文書應符合第四條規定,且未有第五條任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我國主管機關、財政部財政資訊…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0條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應依前條第一項文書之規定,定期篩選自動提供締約他方之資訊,按規定格式、程式語言製作加密檔案送我國主管機關。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2條 …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文書規定提供之資訊,應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解密、辨識及歸戶,供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運用。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3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依締約他方要求回饋資訊或有回饋締約他方所提供資訊使用情形及效益之必要者,應擬具英文回饋信函敘明使用情形及效益,送我國主管機關。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依前條規定處理資訊解密、辨識及歸戶,依締約他方要求…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4條 我國主管機關依締約他方要求回饋資訊或有回饋締約他方所提供資訊使用情形或效益之必要者,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製作文書及檢視之程序,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提供締約他方主管機關。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5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回饋之資訊,應轉交原送交資訊之相關機關。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6條 我國主管機關對於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疑義,得洽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依租稅協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或相互協議相關法令規定,進行相互協議程序或類似爭議解決程序。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7條 …絕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調查或備詢,或未應要求或未配合提供有關資訊者,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
- 行政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財稅資訊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財稅資訊收費標準 第2條 提供財稅資訊依下列規定收費:一、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稅或所得資料,每件收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二、縣市政府辦理民眾申購國宅、勞宅、青年購屋,各政府機…
- 行政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財稅資訊收費標準 第3條 申請財稅資訊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收費。但非採媒體查調而採紙本查調列印者,每張收取新臺幣二元:一、機關、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其與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間資訊交流,符合互惠原則。二、依法協助辦理政府社會福…
- 行政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第3條 …、縣(市)庫代理銀行及負責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總行與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間檔案傳送作業之機構。
- 行政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第9條 …融輔助業者,金融輔助業者應於次營業日十三時前傳送至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財政資訊中心應每日將該資料檔經財稅網路傳送至各稽徵機關。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每營業日所收稅款,其繳款書報核聯須送交稽徵機關者,非經報請各該級政府同意,應…
- 行政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第11條 稽徵機關應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傳輸之代收稅款明細資料編造收入清單,國稅稽徵機關每星期一次;地方稅稽徵機關在直轄市每星期二次,各縣市每星期一次,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分別辦理轉正或悉數解繳各該級公庫存款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