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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34條 …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令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原…
  2.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有本條例第五條所定情形之少年被告,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強制採樣。法院或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對少年被告進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時,得指揮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之。司法警察機關接獲法院處理少年事件裁定書後,如少年被告有第一項情形,應依本條…
  3.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通知書影本送交刑事局。司法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採集之少年被告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應連同法院裁定書影本一併送交刑事局。
  4.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司法警察機關對於依其他法律傳喚、通知、拘提、逮捕或自行到場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認有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強制採樣之必要時,仍應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製作傳票或通知書當場交付。
  5. 行政警察獎章條例 第2條 …大或特殊之案犯,保全人民生命財產。六、緝獲脫逃人犯或在逃刑事被告,經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七、查獲攜帶或藏匿之軍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情節重大。八、查禁違禁品,有重大成績。九、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著有功績。十、…
  6. 行政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22條 …查時,亦同。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人口販運犯罪嫌疑人、被告,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其在場,有礙偵查程序之進行時,不適用之。
  7. 行政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23條 …,或利用聲音、影像傳真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將被害人與被告隔離。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境外時,得於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內,利用聲音、影像傳真之科技設備為訊問、詰問。
  8. 行政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24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人身安全,必要時應將被害人與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隔離。
  9.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14條 …活動符合人道關懷原則。三、跨國(境)人口販運或其他刑事案件之被告、被害人、證人有進入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到庭或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四、有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經主管機關協調大陸…
  10. 行政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17條 …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因羈押被告之需要,得設軍事看守所;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得視業務需要設國軍法醫中心,所需人員由該署人員派充或兼任之。
  11. 行政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 第5條 …行政管轄。但左列情形不在此限:(一)捨棄豁免。(二)為反訴之被告。(三)因商業行為而涉訟。(四)因在中華民國之不動產而涉訟。五、電信及郵件免除檢查,並得以密碼之方式行之。其需設置無線電臺者,應經外交部及有關機關核可。六、…
  12.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6條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軍事檢察官及被告。
  13.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9條 依本法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14.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31條 現役軍人之犯罪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駐地或所在地之軍事法院管轄。非現役軍人犯罪,依法受軍事審判之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軍事法院管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航空機或船艦內犯罪者,由該航空機、船艦之駐…
  15.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33條 …有第二十六條情形或為期審理之公平或因事實上之需要,得以裁定將被告移送於其他同級軍事法院管轄;軍事法院管轄有變更時,得將受理之案件,移送就近同級之軍事法院管轄。前項受移送之軍事法院不得拒絕。
  16.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45條 被告、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中華民國語言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亦同。
  17.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58條 …定外,應解送該管軍事檢察官。但軍事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18.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63條 …自行迴避︰一、軍事審判官為被害人者。二、軍事審判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軍事審判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軍事審判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五…
  19.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69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調查者,亦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直屬長官、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
  20.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70條 被告之直屬長官、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聲請為輔佐人,於審判期日到庭陳述意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有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
  21.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73條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軍事法院。
  22.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74條 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被告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有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其他案件認為有必要者,亦同。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
  23.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75條 公設辯護人得依被告之請求,代撰申辯及其他合法請求之文書。
  24.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76條 公設辯護人不得收受被告及關係人之報酬或其他利益。
  25.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78條 …公設辯護人對於軍事法院指定案件,負辯護之責,並應盡量蒐集有利被告之辯護資料。
  26.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80條 辯護人得接見犯罪嫌疑人及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但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其他正犯、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限制之。
  27.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88條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但必要時,得以其他方法行之。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其駐在地或其住居所。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被告之姓名…
  28.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89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一、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其他正犯、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
  29.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90條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並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其駐在地或住居所。二、案由。三、拘提之理由。四、應解送之處所。第八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拘提由執法官兵、軍法…
  30.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91條 拘提被告,應責成或會同該管長官行之。但被告離去駐地者,不在此限。被告為將級人員或少校以上部隊長官時,其拘票於偵查中由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軍事法院院長簽名。被告為非現役軍人時,其拘提應會同該管警察機關或自治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