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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31條 …與標準艛高之最小差值,此值並以Z表示之;至於距艏、艉垂標各為船長L六分之一及三分之一處之舷弧高,則分別增加○.四四Z及○.一一一Z。六、封閉船艛甲板之舷弧高不小於暴露乾舷甲板之舷弧高時,乾舷甲板上封閉船艛部分之舷弧高應不…
  2.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34條 …與標準艛高之差數。L′為封閉艏、艉艛之平均長度。但最大不超過船長二分之一。L為船長。右式為一拋物線,與乾舷甲板實際舷弧曲線相切,並與艏、艉垂線相交於船艛甲板下相當於標準艛高之距離處,船艛甲板距此一曲線上任何一點之高度不得…
  3.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35條 …式之因數即得:S0.75-───2LS為封閉船艛之總長。L為船長。
  4.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37條 …之實際舷弧如較標準為大,且具有封閉船艛其長度佔舯前及舯後各達船長L十分之一時,則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之修正數,得自乾舷內減去之。但舯部無封閉船艛之船舶,應不予修減。若封閉船艛之長度在舯前及舯後不足船長L十分之一時,則依前…
  5.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38條 …邊之垂直距離。其高度不得少於依左列公式計算所得之公釐數:一、船長未超過二五○公尺者:56L(1-L/5○○)1.36/Cb+○.68二、船長等於或大於二五○公尺者:7○○○×1.36/Cb+○.68L為船長,其單位以公尺…
  6.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39條 …艏高度係從舷弧量得時,則該舷弧應自艏垂標量起,至少向後延伸至船長百分之十五處;其係從船艛甲板量得時,該船艛應自艏垂標起,向後延伸至少應為船長百分之七,且應符合左列規定:一、船長未超過一○○公尺之船舶,該船艛應符合第二十條…
  7.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43條 船長未樠一○○公尺之船舶,於冬期中航行於第二百零六條所劃定之北大西洋任何水域內者,於其冬期乾舷上加以五十公釐,即得冬期北大西洋最小乾舷;船長超過一○○公尺者,其冬期乾舷即為其冬期北大西洋乾舷。
  8.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47條 裝載木材甲板貨物之船舶,應具有艏艛,且艛長至少應為船長L百分之七,艛高不得低於標準高度。船長未滿一○○公尺者,並應具有標準高度之艉艛或調艉甲板,該高艉甲板上並應設有甲板室或堅固鋼篷,其總高度應至少與標準相同。
  9.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48條 裝載木材甲板貨物之船舶,設在舯部為船長L二分之一以內之二重底櫃艙,應具有適當之縱向水密艙區劃分。
  10.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92條 …比照第一百十四條及第一百十五條規定,依附表九及附表十所列相當船長基本乾舷值之差額規定豁減。
  11.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208條 本節各條規定之各地帶區域以外,均為夏期地帶區域。左述區域對船長為一○○公尺以下之船舶,應屬季節性冬期區域。西邊與北邊以美國之東海岸為界。東界係自美國海岸沿西經六十八度三十分子午線南下至北緯四十度,然後循恆向線至北緯三十六…
  12.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6條 …施與生產、經營、效益牴觸時,以安全及保護環境優先。二、不妨礙船長履行其職責。
  13.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11條 船長在安全管理制度上之職責如下:一、執行並要求海員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並予以查證。二、以簡明方式發布命令及指示。三、定期檢討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形,並作成紀錄,提交安全管理機構。四、緊急應變及處置。
  14. 行政船舶法 第3條 …上全部搭載之人員。十一、乘客:指下列以外在船上之人員:(一)船長、駕駛、引水人及其他受僱用由船長或駕駛指揮服務於船上之人員。(二)船長或駕駛有義務救助之遇難人員。(三)非法上船之人員。(四)在船上執行公權力或公務之人員。…
  15. 行政船舶法 第18條 …,遇船舶國籍證書遺失、破損,或證書上登載事項變更者,該船舶之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得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船舶所在地或船籍港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船舶在航行中發生前項情形時,該船舶之船長或船舶所有人應…
  16. 行政船舶法 第29條 …特別檢查、定期檢查或臨時檢查之情形發生於國外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向經主管機關委託之船舶所在地本國驗船機構申請施行檢查。依前項規定特別檢查合格後,船舶所有人應檢附檢查報告,申請船籍港航政機關核發或換發船舶檢查證書。依第一…
  17. 行政船舶法 第32條 非中華民國船舶自中華民國國際港口發航者,應由船長向該港之航政機關送驗船舶檢查或檢驗合格證明文件。未依前項規定送驗船舶檢查、檢驗合格之證明文件或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屆滿之非中華民國船舶,該港航政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未改善完成前…
  18. 行政船舶法 第35條 船舶之防火構造,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後,始得航行;其船舶防火構造之分級、各等級之防火構造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19. 行政船舶法 第36條 …保船舶航行安全所需之穩度,船舶應經艙區劃分,並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後,始得航行;其艙區劃分許可長度與特別條件、船舶於受損狀態下之穩度、艙區劃分之水密裝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20. 行政船舶法 第37條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及公告採用國際章程之船舶,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取得證書後,始得航行;其檢查、構造、裝置、設備、乘客艙室、乘客定額、證書之核發、換(補)發、註銷、撤銷或繳銷、檢查費、證書…
  21. 行政船舶法 第43條 非中華民國船舶自中華民國港口發航者,應由船長向該港之航政機關,送驗該船舶之噸位證書。未依前項規定送驗船舶噸位證書之非中華民國船舶,該港航政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未改善完成前,不得離港。船長不服前項命其限期改善或不得離港之處…
  22. 行政船舶法 第50條 …之規定應勘劃載重線之非中華民國船舶,自中華民國港口發航,該船船長應向該港航政機關,送驗該船舶之載重線證書或豁免證書。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該港航政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未改善完成前,不得離港:一、未能送驗船舶載重線證書或載…
  23. 行政船舶法 第55條 非中華民國船舶在中華民國港口搭載乘客時,該船船長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送驗客船安全證書,非經查明適航性,不得搭載乘客。未依前項規定送驗客船安全證書之非中華民國船舶,該港航政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未改善完成前,不得離港。船長…
  24. 行政船舶法 第57條 貨船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取得貨船搭客證書後,始得兼搭載乘客;其乘客定額、乘客房艙、貨船搭客證書核發、換(補)發、註銷、撤銷或繳銷、檢查、收費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25. 行政船舶法 第60條 船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非自用遊艇,應依第五章規定勘劃載重線;自用遊艇,免勘劃載重線。
  26. 行政船舶法 第89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立即離港。違反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其船舶禁止航行。違規航行者,得由航政機關處承擔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責任…
  27. 行政船舶法 第89-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政機關依情節輕重,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正常運作…
  28. 行政船舶法 第90條 …船舶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長或小船駕駛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由航政機…
  29. 行政船舶法 第92條 …十三條第三項或第五十七條前段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拒絕航政機關依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對…
  30. 行政船舶法 第93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