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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航業法 第30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於委託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及有關業務前,應檢具其在本國設立登記文件、代理契約及有關文件,由該船務代理業向航政機關辦妥代理登記後,始得營業。
  2. 行政航業法 第31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申請在我國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或委託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業務,有事實足認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予許可或登記:一、申請文件不足或不符,經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二、有侵害乘客或託運人合法權益…
  3. 行政航業法 第32條 …規定,於在中華民國設有分公司或委託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業務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準用之。
  4. 行政航業法 第32-1條 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於經營中華民國籍船舶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準用之。
  5. 行政航業法 第33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者,其籌設申請、許可證之核發與換發、變更登記之管理、營運資金、證照費收取或委託船務代理業攬運客貨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6. 行政航業法 第34條 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經營業務者,參加或設立國際聯營組織,應檢附組織章程、聯營作業計畫及相關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認可。聯營組織變更或解散時,亦同。國際聯營組織以協商運費、票價為其聯營協定內容者,其會員…
  7. 行政航業法 第35條 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經營業務,有簽訂國際航運協議者,應將國際航運協議之名稱、內容及會員名錄,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認可。國際航運協議變更時,亦同。國際航運協議以協商運費、票價為其內容者,其運價表應由前項協議簽訂者之一代…
  8. 行政航業法 第38條 船務代理業所代理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國境內攬運之客貨,發生運送糾紛或爭議者,船務代理業應協助妥善處理之。
  9. 行政航業法 第41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除船舶運送業兼營者外,不得光船承租船舶,運送其所承攬貨物。
  10. 行政航業法 第49條 船舶運送業或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參加或設立國際聯營組織不依計畫實施聯營,經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完成改善或聯營事由消滅者,主管機關得會商有關機關廢止其認可。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航政機關於必要時,得…
  11. 行政航業法 第50-1條 船舶運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一、違反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未事先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二、違反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所僱…
  12. 行政航業法 第51條 未經許可而經營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攬運送業或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者,由航政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完成改善為止。
  13. 行政航業法 第52條 船舶運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及得停止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一、違反第十條規定,將船舶拆解或以光船出租、抵押、出售於國外、船舶變更為非中華民國籍,或租船經營固定航線…
  14. 行政航業法 第53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及得在六個月以內期間禁止在中華民國各港口上下乘客、裝卸貨物或入出港:一、違反第四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特許,在中華民國各港口間運…
  15. 行政航業法 第54條 船舶運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一、違反第九條規定,未換領許可證,或未於辦妥變更登記或未於辦妥分公司登記後三十日內報備查。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刊登廣告未載明…
  16. 行政航業法 第55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一、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二、違反第三十二條準用第十九條規定,刊登廣告未載明公司名稱、船名、航行港口…
  17. 行政航業法 第59條 未在中華民國依法設立分公司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違反本法而處罰鍰者,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或未提供擔保前,航政機關得禁止其船舶出港。
  18. 行政航路標識條例 第1條 為提升船舶航行安全,設置、監督及管理各種航路標識,特制定本條例。
  19. 行政航路標識條例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航路標識:指供船舶航行於水域時,定位導航之助航設施,包括燈塔、燈浮標、浮標、浮樁、燈杆、標杆、雷達訊標及其他經航政機關公告之標識。二、水域:指海洋、河川、湖泊、水庫等可供船舶航行之水面。三、航船…
  20. 行政航路標識條例 第5條 …通知航政機關。航政機關受前項通知後,應發布航船布告,周知往來船舶。
  21. 行政航路標識條例 第6條 船舶進出使用各商港、工業專用港與各公民營機構興建之碼頭及使用設施,船舶所有人、經理人或其代理人應向航政機關繳納航路標識服務費。前項費用之收取作業得由航政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構)代收。第一項航路標識服務費之收費標準及收取辦法…
  22. 行政航路標識條例 第7條 下列船舶免收航路標識服務費:一、航行國內航線船舶。二、友邦政府專作親善訪問之船舶。三、友邦及本國軍用艦艇、本國公務船舶或經政府徵用或僱用之船舶。四、未裝載商貨之漁船或自用遊艇。五、經其他船舶拖曳或載運進口之無動力船舶。六…
  23. 行政航路標識條例 第9條 航行船舶不得為下列行為:一、繫泊於航路標識。但經航政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二、未依前條公告之航道規定航行。任何人不得為下列行為:一、破壞、移轉、攀登或遮蔽航路標識。二、變更航路標識之性質。三、使用易於淆亂航路標識之燈光或…
  24. 行政航路標識條例 第10條 船舶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依公告航道航行,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舶租用人、船長、代理船長、遊艇駕駛、小船駕駛或代理駕駛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
  25. 行政船員申請許可核發證照收費標準 第4條 …。五、船副、管輪、三等船長、三等船副、三等輪機長、三等管輪、船舶電信人員及電技員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六、外國籍甲級船員認可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人次新臺幣八百元。七、乙級船員適任證書之核發、…
  26.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1條 本法所稱船舶,依船舶法之規定。
  27.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2條 船舶登記,以船籍港航政機關為主管機關。但建造中船舶之抵押權登記,以建造地航政機關為主管機關。
  28.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3條 船舶關於左列權利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限制、處分或消滅,均應登記:一、所有權。二、抵押權。三、租賃權。
  29.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4條 船舶應行登記之事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30.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12條 申請書應開具左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一、船舶種類、名稱及其噸位。二、船籍港。三、登記原因及其年、月、日。四、登記之目的。五、證明登記原因文件之件數。六、登記費之數額。七、登記之機關。八、申請之年、月、日。九、申請人之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