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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經核定補助之老人應至少每六個月派員重新評估一次。但經評估為重度失能,且各項日常生活活動皆需他人完全協助持續達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經核定補助之老人失能程度有變化時,得申請重新評估。
  2. 行政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3. 行政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一、低收入戶老人: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老人及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均無力負擔者。二、中低收入老人:合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之中低收入老人及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均無力負擔者。
  4. 行政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定補助費用,以老人自付部分費用為限。
  5. 行政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 第4條 低收入戶老人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一、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及部分負擔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二、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以疾病、傷害事故所生者為限,其補助比例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財政狀況訂…
  6. 行政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 第5條 中低收入老人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一、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年滿七十歲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未滿七十歲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財政狀況訂定補助基準辦理之。二、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以疾病、…
  7. 行政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 第6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中低收入七十歲以上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基本資料以媒體資料方式送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以下簡稱保險人)。資料異動時,亦同。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與地方主管機關媒體資料交換之規範,由保險人定之。
  8. 行政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 第7條 依本辦法補助中低收入七十歲以上老人之保險費,由保險人依地方主管機關所送之媒體資料,經與投保資料確認後,於其所屬投保單位保險費計算表內減免之,並作為投保單位對當事人減免收取保險費之依據。
  9. 行政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 第9條 …及醫師診斷確有醫療必要之證明文件,於出院或就醫後六個月內,向老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經核轉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後核發補助費。
  10. 行政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 第10條 …取得補助者。五、不具本辦法規定之補助資格者。前項因不可歸責於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之事由且依法令得補正時,不在此限。
  11. 行政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第2條 當地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認有接管老人福利機構必要時,得指定適當機關、機構或遴聘委員五人至九人組成接管小組,執行接管任務,並公告老人福利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接管之事由及依據。
  13. 行政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第3條 受接管老人福利機構之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自接管日起由接管小組行使。
  14. 行政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第4條 受接管老人福利機構應自接管日起七日內檢具人事資料、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債權人與老人個案資料及其他必要文件,移交予接管小組。
  15. 行政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第5條 受接管老人福利機構相關人員,對接管小組執行任務所為之處置,應予密切配合。前項機構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院長(主任)及其他受僱人員,對接管小組所為之有關詢問,有據實答復之義務。
  16. 行政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第6條 接管小組為安置受接管老人福利機構所收容之老人,得依序接洽下列機構配合辦理:一、公立老人福利機構。二、公設民營老人福利機構。三、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四、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前項老人福利機構應予配合。
  17. 行政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第7條 當地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安置老人時,應事先通知當事人及其法定扶養義務人或關係人。
  18. 行政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第10條 …情形之一者,由接管小組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接管:一、老人福利機構所收容之老人均已獲致適當安置。二、老人福利機構已恢復正常營運。三、接管之原因消滅。四、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之目的者。
  19.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22條 …且僅以提供學校作為教學、實習及研究用途為限。本法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立從事本法所定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私立機構,除有擴充或遷移之情事外,不受第一項之限制。第一項長照機構法人之設立、組…
  20.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6條 …團法人及社團法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附設本法所定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機構,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之規定者,得申請轉為本法所定長照機構,並免依第六條…
  21. 行政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2. 行政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第2條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得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發給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一、年滿六十五歲,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二、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基準:(一…
  23. 行政衛生福利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務事業之聯繫及合作,具有重大貢獻。三、熱心衛生事業及對兒童、老人、少年、婦女、身心障礙、低收入民眾和社區提供各項福利服務,具有重大貢獻。四、對衛生及社會福利業務提供興革意見、研究發明或著作,具有重大貢獻。五、其他辦理衛生…
  24. 行政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5. 行政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第2條 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之受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二、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三、失能程度經…
  26. 行政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第3條 …七款規定之情事。二、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二)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三)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三、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
  27. 行政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第7條 領取本津貼者,其受照顧者不得重複申請居家服務、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及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28. 行政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29. 行政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2條 本法所定老人福利機構,依其照顧對象,分類如下:一、長期照顧機構:分為下列三種類型:(一)長期照護型:照顧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及他人照顧之老人。(二)養護型:照顧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胃造廔…
  30. 行政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3條 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及設備,符合建築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二、許可設立之樓層最高以地面樓層十樓為限。三、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及其他消防安全事項,符合消防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