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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4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之輸出,應以下列目的為限:一、銷售、技術移轉。二、參加競賽、展示。三、軍備交流、國際合作。四、其他經國防部認可者。
  2. 行政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輸出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應填具輸出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國防部提出:一、前條輸出目的之說明及輸出計畫。二、進口國政府核發之國際進口證明書或最終用途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或外國進口人或…
  3. 行政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輸出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由國防部審查、評估後,核發核准輸出證明書。但一等列管軍品輸出之評估,國防部應與經濟部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共同為之。國防部為辦理前項審查、評估,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
  4. 行政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8條 申請輸出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核准。一、不符合第四條所定輸出目的。二、申請人未依第五條備齊輸出申請書、文件、資料或不合規定而不能補正,或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
  5. 行政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9條 核准輸出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屬貿易法第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者,並應依該法規定經許可後,始得輸出。
  6. 行政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10條 申請人應於核准輸出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出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檢附出口證明文件向國防部辦理核銷;其以分批方式輸出者,應於最後一批出口放行後一個月內辦理核銷。
  7. 行政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11條 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經核准輸出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防部得廢止其核准輸出證明書:一、未依核准輸出證明書之核准內容輸出。二、擅自變更進口人或最終使用者,或轉往第三國家、地區。三、其他違反本辦法或…
  8. 行政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12條 未經核准輸出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或有前條第一款之情形者,國防部得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其三年內不得申請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屬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之合格廠商者,並得廢止其列管軍品廠商…
  9. 行政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14條 申請人輸出核准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後,應將有關文件、資料保存十年。國防部為管理需要,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其輸出品項及其日後流向之有關文件、資料,申請人不得拒絕。
  10. 行政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第2條 …之一者,得向國防部申請級別認證:一、從事國防產業。二、研發、產製、維修項目屬國防部所定列管軍品範圍。
  11. 行政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第7條 …準評鑑時,應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一、研發、產製或維修列管軍品之科技能力。二、產品實際產製水準。三、國內外相關科技智慧財產權獲得及維護情形。四、科技相關認證獲得情形。五、具體科技產能實績。六、科技研發單位…
  12. 行政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第8條 …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經營規模及軍品研發、產製、維修經驗評鑑時,應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一、資金規模及營業額。二、廠房面積及設備齊全程度。三、供應鏈中申請廠商參與規模。四、軍品研發、產製…
  13. 行政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第11條 …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合作績效及產品獲原廠認證之證明評鑑時,應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一、實際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合作績效。二、曾取得國外原廠認證實…
  14. 行政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第15條 …電話。二、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研發、產製或維修之類別、列管軍品編號及名稱。三、合格證明編號及有效期限。四、核發機關及日期。第一項合格證明之有效期限為三年。合格廠商於合格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
  15. 行政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第4條 為維護列管軍品安全,申請廠商對於列管軍品研發、產製及維修地區、廠庫及設施(備)處所,有下列情形者,得向國防部申請協助執行安全維護:一、列管軍品之研發、產製及維修,具機敏性質或屬關鍵技術或相關設施。二、申請廠商自行執行安全…
  16. 行政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2條 菸產製工廠之建築及設備之設置,依本標準之規定。業者增設工廠、變更廠址、新增產品種類,及於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已取得籌設許可尚未取得菸製造業許可執照者,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
  17. 行政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3條 菸產製工廠之廠房面積不得小於一萬八千平方公尺,且其製造作業場所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八千平方公尺。前項製造作業場所包括原材料處理、製造、加工、調配、分裝、包裝及其他直接處理菸品之工作區域。
  18. 行政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4條 菸產製工廠之廠區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廠區內應築有通暢之排水溝;空地應鋪設混凝土、柏油或予以綠化;不得有塵土飛揚;環境應隨時保持清潔。二、排水系統應經常清理,保持暢通,不得有異味。三、禽畜及寵物應予管制,並有適當之措施…
  19. 行政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5條 菸產製工廠建築與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牆壁與支柱:製造作業場所建築物內之牆壁與支柱面應為白色或淺色,其表面應平滑無裂縫並經常保持清潔。二、地面:製造作業場所建築物內之地面,應採非吸收性、不透水且耐酸鹼、耐磨之材料舖設。…
  20. 行政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6條 菸產製工廠之設備、用具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菸品在製造過程中可能接觸菸品之容器、器具及有關菸品製造之設備,不可使用鉛、銅及有毒化學材料之物品。二、廠內各種菸品製造之設備應有系統排列,保持適當距離和足夠操作之工作空間。容器、…
  21. 行政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7條 菸產製工廠之廠房應視需要設置驗收區、原材料倉庫、危險品倉庫、原料處理區、包裝區、成品倉庫、更衣室、試驗室、辦公室及廁所等區域,並予以標示。基於安全性與衛生考量,前項各區域應個別設置或加以有效區隔。
  22. 行政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8條 紙(捲)菸及其他菸品產製工廠應具備下列基本生產設備:一、菸葉加熱加溼機:每小時處理能力不得小於二千五百公斤。二、菸葉加味料機:每小時處理能力不得小於二千五百公斤。三、菸葉切絲機:每小時處理能力不得小於二千五百公斤。四、菸…
  23. 行政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9條 雪茄產製工廠應具備下列基本生產設備:一、菸葉加熱加溼機。二、菸葉加味料機。三、菸葉乾燥調節設備。四、捲製包裝桌椅、裁切刀等。五、冷凍儲存設備。
  24. 行政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10條 菸產製工廠為供例行之品管檢驗及判定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品質,應設置試驗場所,其標準條件應符合CNS五九一七菸葉及菸製品檢驗法-試驗場所之標準條件,且具有下列基本檢驗設備:一、天平。二、圓周測定計。三、水份測定設備。產製紙…
  25. 行政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11條 菸產製工廠應具備下列基本環保設備:一、廢水處理設備。二、廢氣排氣防治設備。三、集塵及除塵設備。
  26. 行政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3條 …,不包括在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
  27. 行政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產製廠商:指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納稅義務人。二、進口人:指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納稅義務人。三、大型車: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曳引車、大客車、大貨車、大客…
  28. 行政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第3條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得申請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老舊大型車。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新大型…
  29. 行政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第4條 產製廠商及進口人申請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應自下列日期起算,於六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逾期不得申請退還:一、報廢老舊大型車前已購買新大型車者,以報廢日之次日起算。二、購買新大型車前已報廢老舊大…
  30. 行政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第5條 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申請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時,應填具財政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明細表電子檔及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車實際購買人聲明書(含附件),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一、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二、新大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