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14條 申請人輸出核准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後,應將有關文件、資料保存十年。國防部為管理需要,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其輸出品項及其日後流向之有關文件、資料,申請人不得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