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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5條 產業園區之全部或一部,因環境變遷而無存續必要者,原核定設置之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原核定,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廢止原核定後三十日內公告;屆期未公告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代為公告。但廢止原核定…
  2.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6條 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政策或衡量產業園區內興辦工業人之經營需要,且經評估非鄰近商港所能提供服務者,得於其所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內,設置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前項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後,報…
  3.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7條 …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認定之。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不得供該產業園區以外之使用。
  4.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8條 …事業簽訂投資興建契約,並收取權利金,解繳至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公民營事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興建之相關設施及建築物,得於投資興建契約中約定於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期間內,登記為該公民營事業所有,並由其自行管理…
  5.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核准工業專用港內碼頭用地出租予產業園區內興辦工業人,供其興建相關設施及建築物自用,所興建之設施及建築物得登記為該興辦工業人所有,並由其自行管理維護。
  6.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7.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2條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以下簡稱社區土地)租金自簽訂租約之日起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按月計收,每月租金之計收標準為該租地申報地價乘以百分之五為原則,除以十二個月,乘以該租地面積;土地屬委託代管者,其…
  8.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9.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設置分支機構或變更投資計畫,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提出申請。前項申請書之格式及應送份數,由園管局定之。
  10.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6條 區內事業經核准以分支機構型態設於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內者,會計科目、帳簿、憑證及報告表應行獨立,銷售額應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11.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2條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其出租之租金、費用種類、計算標準及計收方式,依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規定辦理。
  13.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6條 …,得申請延展,最長不得逾六十日。申請人因故申請換租購同一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如屬承租者,應於租賃契約簽訂前,以書面提出;如屬承購者,應於發給所有權移轉同意函前,以書面提出,均以一次為限。前項換租購後,租售價金增減部分,…
  14. 行政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15. 行政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2條 符合下列要件之事業,得申請在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內設置營業或聯絡處所:一、在區外之公司、行號、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辦妥開業登記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或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之外國公司。二、經營之事…
  16. 行政貿易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自由貿易港區或農業科技園區有關應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辦理之貿易事項,得委託各該管理機關辦理。
  1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7條 …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七、科技產業園區及科學園區廠商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八、醫療用中藥材。九、文化部許可之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十、財…
  1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9條 …形,不在此限:一、經主管機關另予公告免辦簽證之項目。二、科技產業園區或科學園區之廠商輸入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須簽證物品、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十三款之物品。科技產業園區或科學園區之廠商輸入前項第二款之物品,應向經濟部產…
  19. 行政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2條 …法令依據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件一:(一)工廠之設立。(二)產業園區、科學園區、科技產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環保科技或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專用區之設置。(三)商港區域內供工業及其他特定用途專業區之劃定。(四)…
  20.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8條 …及營運之監督、查核。三、再生水經營業之水價核定。工業區、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產業園區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之特定區域(以下簡稱特定園區)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辦再生水開發案之再生水者,…
  21.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2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科學園區及科技產業園區內之用電場所登記管理業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該區管理局辦理。
  22.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6條 …件前,其裝置容量應合併計算。但設置於住宅建物、科學園區、科技產業園區、其他政府機關開發園區、政府機關所有或管理之土地、國營事業所有且屬工業區內已設廠之土地,或土地共有人依契約於其管理之土地,不在此限。非相同設置位置之太陽…
  23. 行政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13條 …用得考量成本屬性及時段別平均負載分攤計算。四、合格系統設置於產業園區者,輸電費用依不同電壓等級計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定價方式,其容量費率應反映公用售電業購電之機組投資成本及固定運維費用,每年檢討調整;能量費率應反映機組…
  24. 行政受災中小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3條 …、市、區)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或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
  25.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有關機關,指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管理局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授權辦理勞動檢查之機關。
  26.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3條 …水道系統(含石油化學專業區、科學園區、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科技產業園區、產業園區及其他工業區等)。三、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27.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22條 …水道系統(含石油化學專業區、科學園區、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科技產業園區、產業園區及其他工業區等)代處理之家戶生活污水:裝設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得以區分代處理之生活污水水…
  28. 行政資源循環推動法 第36條 …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產業園區規劃開發時,主管機關得依該地區興辦資源循環之土地需求,要求產業園區開發單位應預留資源循環用地。
  29. 行政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2條 …:指提供業者進駐從事生產、製造、技術服務等相關業務之工業區、產業園區、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環保科技園區、生物科技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其他相關園區。九、道路:指公路法規定之公路及其他供動力車輛行駛之路。
  30.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0條 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物流中心或農業科技園區之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或輸往園區事業,視同出口及進口,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或輸往保稅工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