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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0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應採行各項安排,以利評鑑單位辦理稽核。
  2. 行政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1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產品之標示、廣告及宣傳不得有使第三者誤解為產品驗證之表示。
  3. 行政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2條 驗證基準經標準局修正或變更時,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應於標準局指定轉換期限內改正;評鑑單位應於轉換期限後一個月內確認全部廠商已完成改正。
  4. 行政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3條 …標準局應檢視最近三年追查稽核及審核結果,確認符合規定後,通知廠商換發新證書。原已取得HACCP驗證認可登錄證書之廠商,後經申請並核准EU驗證認可登錄者,得申請換發有效期限與EU驗證認可登錄證書一致之HACCP驗證認可登錄…
  5. 行政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4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登錄之基本資料或證書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原證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評鑑單位申請變更。但遷移廠址者,應依第五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評鑑單位辦理前項變更申請應進行書面審核,審核不…
  6. 行政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5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停工或停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工或停業之日起一個月內向評鑑單位報請備查,如受勒令停工或停業處分者,應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五日內向評鑑單位報請備查。前項自行停工或停業不得超過六個月。但有正當理由未能於備查期…
  7. 行政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6條 以詐偽方式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標準局應撤銷其認可登錄。
  8. 行政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7條 取得認可登錄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局應廢止其認可登錄:一、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稽核,經發現不符合驗證基準且無法改正。二、未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改正完成,或再赴現場確認仍不符合驗證基準。三、未依第十條規定採行各項安排,以利…
  9. 行政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8條 經標準局撤銷或廢止認可登錄之廠商,應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繳回認可登錄證書,並得請求標準局作成註銷標示後發還。經標準局依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廢止認可登錄之廠商,應自處分送達之次日起四個月後,始得重新申請驗證,如認可登錄…
  10.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2條 …團體。二、產品驗證:指對產品執行公正獨立之符合性評鑑,以證明廠商所產製之產品符合指定之標準及試驗項目。
  11. 行政商品免驗辦法 第10條 …出或原件再輸出,其報驗義務人經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核定為優良廠商。二、輸入經標準檢驗局核定屬重大投資案所需之非銷售自用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其報驗義務人屬經主管機關核定重大投資案之投資廠商。
  12. 行政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9條 …關應向利害關係人、相關技術委員會委員、審查委員會委員、專家、廠商、機關、機構、團體及學校徵求意見,並將國家標準草案名稱刊登標準公報。前項徵求意見期間,不得少於六十日。但涉及安全、健康或環境因素之緊急問題,得縮短之。
  13. 行政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系統驗證,指標準檢驗局對廠商所建立之品質、環境、安全或衛生管理系統,執行公正獨立之評鑑,以證明符合標準。前項有關品質、環境、安全或衛生管理系統驗證之標準,由標準檢驗局參酌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國際通用標準…
  14. 行政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4條 申請管理系統驗證之廠商,應具備與申請範圍有關合法設立之文件。
  15. 行政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5條 申請管理系統驗證之廠商,應填具管理系統驗證權利義務聲明書及申請書並檢附有關文件,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前項申請人為國外廠商,應由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辦理。第一項應檢附之文件及驗證作業相關規定,由標準檢驗局依…
  16. 行政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6條 管理系統驗證權利義務聲明書內容有變更時,認可登錄廠商應於指定期限內重新簽署。
  17. 行政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7條 廠商提出申請後,檢驗機關(構)應辦理文件審查、派遣評審人員及評鑑作業。
  18. 行政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8條 申請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檢驗機關(構)得於評鑑作業前駁回其申請:一、申請文件不符合第五條規定,或申請驗證範圍不符合標準檢驗局依第三條第二項指定之適用範圍。二、廠商無法於受理後六個月內配合評鑑。三、前次申請經評鑑不符合驗…
  19. 行政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9條 經評鑑符合驗證標準之廠商,標準檢驗局按其申請驗證類別及產品、服務或活動項目,核准其認可登錄及使用認可登錄標誌,並發給驗證證書。前項驗證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必要時,得由標準檢驗局調整之。但驗證類別經標準檢驗局依第三條第二項…
  20. 行政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0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應依下列規定使用驗證證書及認可登錄標誌:一、應依驗證證書所載廠商名稱、地址及認可登錄範圍,於有效期間內使用。二、使用認可登錄標誌時,應於標誌下方加註驗證證書編號之前七碼。三、廠商取得認可登錄之範圍僅限部…
  21. 行政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1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驗證證書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應檢具有關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變更並換發驗證證書。檢驗機關(構)對前項變更內容,必要時得實施管理系統追查,符合驗證標準者,核准其變更並換發驗證證書。
  22. 行政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2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管理系統驗證標準或適用範圍,經標準檢驗局依第三條第二項指定修正時,應於標準檢驗局指定轉換期限內改正。
  23. 行政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3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驗證證書遺失或毀損時,得向標準檢驗局申請補發。
  24. 行政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4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檢驗機關(構)每年最少定期追查一次,並得隨時辦理不定期追查;追查時,得視需要增加抽樣範圍及數量。廠商應使用符合規定之原物料,並自行查核原物料與供應商及建置查核紀錄,檢驗機關(構)得視需要辦理紀錄抽查。…
  25. 行政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5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停工或停(歇)業在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工或停(歇)業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檢驗機關(構)備查。但受勒令停工或停(歇)業處分者,應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五日內向檢驗機關(構)備查。前項自行停工或停(歇)業不得超過六…
  26. 行政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6條 以詐偽方法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標準檢驗局應撤銷其認可登錄。
  27. 行政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7條 取得認可登錄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應廢止其認可登錄:一、經追查或赴廠查核發現重大缺失不符合驗證標準,或經依第十四條第三項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二、未於第十二條指定之轉換期限內改正。三、未依規定繳納定期、不定…
  28. 行政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8條 經撤銷或廢止認可登錄之廠商,應於撤銷或廢止處分後停止使用驗證證書及認可登錄標誌,並限期繳回驗證證書;屆期未繳回,標準檢驗局得逕為註銷。
  29. 行政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3條 廠商委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應填具申請書連同應繳費用、所需樣品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辦理。廠商以郵寄、傳真或網際網路方式辦理者,檢驗機關得先行受理…
  30. 行政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4條 廠商因沖退稅需要,須檢驗機關派員取樣者,應於申請書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