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據商品檢驗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 第3條本辦法所稱管理系統驗證,指標準檢驗局對廠商所建立之品質、環境、安全或衛生管理系統,執行公正獨立之評鑑,以證明符合標準。前…
- 第5條申請管理系統驗證之廠商,應填具管理系統驗證權利義務聲明書及申請書並檢附有關文件,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前項申請人為國外廠…
- 第6條管理系統驗證權利義務聲明書內容有變更時,認可登錄廠商應於指定期限內重新簽署。
- 第7條廠商提出申請後,檢驗機關(構)應辦理文件審查、派遣評審人員及評鑑作業。
- 第8條申請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檢驗機關(構)得於評鑑作業前駁回其申請:一、申請文件不符合第五條規定,或申請驗證範圍不符合標準…
- 第9條經評鑑符合驗證標準之廠商,標準檢驗局按其申請驗證類別及產品、服務或活動項目,核准其認可登錄及使用認可登錄標誌,並發給驗證…
- 第10條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應依下列規定使用驗證證書及認可登錄標誌:一、應依驗證證書所載廠商名稱、地址及認可登錄範圍,於有效期間內…
- 第11條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驗證證書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應檢具有關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變更並換發驗證證書。檢驗機關(構)對前項變…
- 第12條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管理系統驗證標準或適用範圍,經標準檢驗局依第三條第二項指定修正時,應於標準檢驗局指定轉換期限內改正…
- 第13條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驗證證書遺失或毀損時,得向標準檢驗局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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