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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 18 頁- 行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二年,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應備下列文件重新申請設立許可及換發許可證:一、申請書。二、從業人員名冊。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團體立案證書影本。四、銀行保證金之保證書正本。但分支機…
- 行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許可機關申報備查。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復業時應於十五日內申報備查。
- 行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營業時,應於辦妥解散、變更營業項目或歇業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許可機關繳銷許可證。未辦理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立許可。
- 行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將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揭示於營業場所內之明顯位置。
- 行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9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從事職業介紹、人才仲介及甄選服務時,應告知所推介工作之內容、薪資、工時、福利及其他有關勞動條件。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委任仲介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向雇主及外國人告知本…
- 行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0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每季終了十日內,填報求職、求才狀況表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季終了二十日內彙整前項資料,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1條 第十六條之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或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認可、廢止或撤銷其認可:一、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二、逾期申請續予認可者。三、經其本國廢止或撤銷營業執照或從事就業服…
- 行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3條 …款所定報表如下:一、求職、求才狀況表。二、從業人員名冊。三、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異動申請表。四、外國人招募許可之申請表。五、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表。六、外國人展延聘僱許可之申請表。七、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申請表。八、外國人…
- 行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4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應依規定於雇主或求職人申請書(表)加蓋機構圖章,並經負責人簽章及所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簽名。
- 行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5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刊播或散發就業服務業務廣告,應載明機構名稱、許可證字號、機構地址及電話。
- 行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6條 從業人員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離職,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妥善處理其負責之業務及通知其負責之委任人。
- 行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7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委任人終止委任時,應將保管之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歸還委任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營業或經註銷許可證、廢止設立許可者,應通知委任人,並將保管之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歸還委任人,或經委任人書面同意,轉由…
- 行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9條 主管機關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所為評鑑成績、罰鍰、停止全部或一部營業、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者,應公告之。
- 行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0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業務狀況及有關文件資料;經檢查後,對應改善事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主管機關依前項所取得之資料,應保守秘密,如令業者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單據及有關資料為正本者,應於收受後十五日內發還。
- 行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1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季終了二十日內,統計所許可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立、變更、停業、復業、終止營業及違規受罰等情形,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2條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結合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未依主管機關核定設立計畫執行者。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會計帳目查察者。
- 行政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 第4條 …三十日內,檢具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加保單影本,報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事業單位依前項規定報備後,應於連續僱用同一勞工滿三個月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勵:一、申請書。二、勞工名冊…
- 行政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2條 依法設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職業訓練機構、團體或個人,就下列事項有特殊貢獻或績效卓著,得申請參加評選:一、辦理就業媒合活動。二、辦理特定對象就業服務。三、辦理就業服務個案輔導及諮商等工作。四、其他推動國民就業相關工作。
- 行政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派聘下列人員擔任之:一、主管機關代表二人至三人。二、就業服務機關(構)、職業訓練機構代表三人至四人。三、與推動國民就業績優事項有關之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前項委員為無給職。評選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
-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二、就業服務機構: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其由政府機關設置者,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由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所設置者,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三、雇主:指…
-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4條 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
-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6條 …縣(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相關原住民就業服務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一、全國性國民就業政策、法令、計畫及方案之訂定。二、全國性就業市場資訊之提供。三、就業服務作業基準之訂定。四、全國就業服…
-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7條 …關得遴聘勞工、雇主、政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研議、諮詢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其中勞工、雇主及學者專家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前項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8條 主管機關為增進就業服務工作人員之專業知識及工作效能,應定期舉辦在職訓練。
-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9條 就業服務機構及其人員,對雇主與求職人之資料,除推介就業之必要外,不得對外公開。
-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10條 …間,或因終止勞動契約涉及勞方多數人權利之勞資爭議在調解期間,就業服務機構不得推介求職人至該罷工或有勞資爭議之場所工作。前項所稱勞方多數人,係指事業單位勞工涉及勞資爭議達十人以上,或雖未達十人而占該勞資爭議場所員工人數三分…
-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在各地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原住民人口達二萬人以上者,得設立因應原住民族特殊文化之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前兩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13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