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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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15條 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計畫內容及活動,或邀請單位、旅行業及代申請人代辦業務情形,得自行派員或會同相關機關組成聯合查核小組,進行訪視、隨團或其他查核行為,並得要求邀請單位、旅行業或代申…
  2.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要求。三、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逾停留期限。四、有拒絕、規避、妨礙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進行訪視、隨團或查核之情事。五、為虛偽之陳述、隱瞞重要事實,提供偽造、變造…
  3.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18條 經許可進入之大陸地區人民為申請辦理延期,應依規定期限並備齊下列文件向移民署提出:一、延期申請書。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三、大陸地區核發之有效證照影本。四、延期計畫書及行程表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對於申請人依前項…
  4.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19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屆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長在臺停留期間: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二、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二親等內之血親、配偶之父…
  5.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21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其停留期間、核發許可證件類別、申請延期、不得延期條件、申請同行或隨行及不得申請同行或隨行條件,依附表一之規定。
  6.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22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社會交流,應由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代申請之。但在臺灣地區無親屬者,得由有正當職業之臺灣地區公民以友人身分代申請並擔任保證人,每年代申請以五人為限。前項由在臺灣地區友人代申請者,應附委託書…
  7.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23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短期探親:一、為臺灣地區人民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二、為經許可團聚並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者之父母,或為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者之二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
  8.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24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一、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二、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年齡在十四歲以下或曾在十四歲以前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
  9.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25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主管機關審查後得核給一個月停留期間之許可;通過面談准予延期後,得再核給五個月停留期間之許可。前項通過面談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再次入境或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轉換為臺灣…
  10.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26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隨行團聚:一、為取得居留許可且在臺灣地區居住之無戶籍國民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二、為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且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外國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
  11.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27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並以一次為限:一、為死亡未滿六個月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配偶之父母、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二、與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且死亡未滿六個月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外國人…
  12.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28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視或進行其他社會交流活動:一、其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經司法機關羈押或執行徒刑,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申…
  13.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29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社會交流,其應備文件及機關審查權責,依附表二之規定。
  14.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0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應由經核准設立有案相關專業領域且領有組織及團體憑證或工商憑證之臺灣地區邀請單位代申請之。本章所稱專業交流,指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專業領域之活動…
  15.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1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宗教教義研修、教育講學、投資經營管理、科技研究、藝文傳習、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駐點服務、研修生等專業交流,應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從事參觀、訪問、考察、領獎、參與研討會、會議、參觀…
  16.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2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其主要專業活動,不得變更;預定進入臺灣地區日期或行程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應檢具確認行程表及原核定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17.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3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其申請資格、應備文件、邀請單位資格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權責,依附表三之規定。
  18.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4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應由經核准設立有案且領有工商憑證之臺灣地區邀請單位代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交流:一、事業負責人或經理人。二、事業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19.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6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演講、商務研習(含受訓)、履約活動及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應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商務訪問、會議、考察、參加展覽、參觀展覽及海空運服務等短期商務活動交流,免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跨…
  20.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7條 以跨國企業內部調動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轉任或兼任該跨國企業以外之職務,其有轉任、兼任或離職者,應於十日內離境。
  21.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8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交流,其主要商務活動,不得變更;預定進入臺灣地區日期或行程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應檢具確認行程表及原核定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22.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9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交流,其申請資格、應備文件、邀請單位資格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權責,依附表四之規定。
  23.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0條 大陸地區人民患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得於臺灣地區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就醫,並應於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為之;必要時,並得申請大陸地區醫事人員二人同行照護。前項同行照護人員之人數,主…
  24.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2條 大陸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於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前項醫療機構每月可接受服務人…
  25.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3條 醫療機構依前條代為申請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有逾期停留者,應於該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之日起算七日內協尋;屆協尋期仍未歸者,逾期停留之第一人予以警示,自第二人起,每逾期停留一人,由主管機關不予受理其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
  26.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4條 …機構所繳保證金經全數扣繳,或未依前項規定補足者,其所代申請之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後如有逾期停留或未依規定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服務之情形,主管機關應依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為不予受理服務之處分。醫療機構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
  27.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5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醫療服務交流,其應備文件及機關審查權責,依附表五之規定。
  28.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6條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參加下列會議或活動者,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專案許可免予申報:一、國際體育組織自行舉辦或委託我方舉辦,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會議或活動。二、政府間或半官方之國際組織…
  29.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7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有本條例第七十七條所定情形者,移民署應檢附據實申報之進入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備查。依前條規定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移民署應檢附專案許可證明文件及有…
  30.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8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先送經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係在外國或香港、澳門製作者,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