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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30條 雇主應為勞工提繳之金額,不得因勞工離職,扣留勞工工資作為賠償或要求勞工繳回。約定離職時應賠償或繳回者,其約定無效。
  2.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31條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32條 勞工退休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勞工個人專戶之退休金。二、基金運用之收益。三、收繳之滯納金。四、其他收入。
  4.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33條 勞工退休基金除作為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外,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其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經營及運用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
  5.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34條 勞保局與基金運用局對於勞工退休金及勞工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應分戶立帳,並與其辦理之其他業務分開處理;其相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基金運用局彙整,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與其…
  6.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35條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為以書面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前項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雇主得不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第一項所…
  7.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35-1條 保險人應依保險法規定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勞工死亡後無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者,其年金保險退休金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入年金保險專設帳簿之資產。
  8.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35-2條 實施年金保險之事業單位內適用本條例之勞工,得以一年一次為限,變更原適用之退休金制度,改為參加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年金保險,原已提存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繼續留存。雇主應於勞工書面選擇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申請書向勞保局及保…
  9.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36條 雇主每月負擔之年金保險費,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前項雇主應負擔之年金保險費,及勞工自願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數額,由保險人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月底前繳納。雇主應提繳保險費之收繳情形,保…
  10.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37條 年金保險之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事業單位以向一保險人投保為限。保險人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該保險業務之主管機關定之。
  11.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38條 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應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繼續提繳保險費。新舊雇主開辦或參加之年金保險提繳率不同時,其差額由勞工自行負擔。但新雇主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前項勞工之新雇主未辦理年金保險者,應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12.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40條 為確保勞工權益,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勞保局必要時得查對事業單位勞工名冊及相關資料。勞工發現雇主違反本條例規定時,得向雇主、勞保局、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對其做出任何不利之處分。
  13.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41條 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發現有意圖干涉、操縱、指示其運用或其他有損勞工利益之情事時,應通知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局認有處置必要者,應即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
  14.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45條 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將勞工退休基金用於非指定之投資運用項目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中央主管機關並應限期令其附加利息歸還。
  15.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48條 事業單位違反第四十條規定,拒絕提供資料或對提出申訴勞工為不利處分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16.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50條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處罰,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罰鍰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應執行而未執行時,應以公務員考績法令相關處罰規定辦理。第一項收繳之…
  17.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51條 雇主違反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扣留勞工工資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18.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53-1條 …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額;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經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以罰鍰者,亦同。
  19.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56條 事業單位因分割、合併或轉讓而消滅者,其積欠勞工之退休金,應由受讓之事業單位當然承受。
  20.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56-2條 勞工退休金不適用下列規定:一、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債務免責規定。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清算之債務免責規定。三、破產法有關破產之債務免責規定。
  21.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56-3條 勞保局為辦理勞工退休金業務所需必要資料,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各該機關不得拒絕。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有、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22.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3.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第2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24.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第3條 本基金除滯納金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其支出範圍如下:一、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及第二十六條所支領之退休金或結算剩餘金額。二、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25.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第4條 …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資本支出。三、提供金融機構承作勞工住宅貸款。四、投資國內外上市、上櫃或私募之權益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五、投資國內外上市、上櫃或私募之債務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六、投資國內公開募集、私募…
  26.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第8條 …盈虧分配基準日,並應於每年盈虧分配基準日後三個月內,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盈虧分配。前項盈虧分配,依本基金當年度損益乘以個別勞工退休金專戶當年度每日結餘金額累計數後,除以本基金當年度每日結餘金額累計數所…
  27.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第9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法請領退休金時,依前條規定分配之累計金額低於依存儲期間以每年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全年平均利率計算之累計收益者,應以該計算之累計收益給付。前項依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全年平均利率計算之收…
  28.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第10條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積存金額及依第八條計算分配之金額,應於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中予以揭示。前項依第八條計算分配金額揭示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
  29.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第11條 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選擇一次將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移轉至年金保險者,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勞工申請當月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計算至申請當月止。前項所定收益率,…
  30.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第12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本條例規定領取之收益,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申請當月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計算至申請當月止。前項所定收益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第一項收益低於依存儲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