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利用機構」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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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4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依本辦法及附表規定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非屬附表規定之再利用行為,應依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前項附表所列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用…
  2. 行政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5條 再利用機構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併同載明再利用方式、再利用資格及再利用檢核相關文件,送審核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依本辦法及附表規定從事再利用。第三條及前項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審查應以書面審查、現場勘查及試運轉之三階…
  3. 行政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自行再利用之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以下簡稱再利用者)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生產之固體再生燃料須符合附件一品質標準,其所含自然夾雜之不可燃廢棄物之溼基重量比,依人工分撿方式檢視,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並應依附件二品質分級表區分等級。…
  4. 行政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9條 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一、自行清除。二、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以下簡稱清除機構)清除,且受託清除機構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5. 行政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事業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事業廢棄物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及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提報該契約書。再利用機構及清除機構未經簽訂契約書者,不得受託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及再利用前之清除作業…
  6. 行政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事業對於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應逐筆作成紀錄。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衍生廢棄物之處置及再利用期程,應逐筆作成…
  7. 行政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處務規程 第7條 …再利用許可審查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五、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之管理、督導及查核。六、再利用產品之品質標準、流向追蹤與產品驗證之規劃、執行、管理及督導。七、事業廢棄物輸出入與邊境管理政策、法規之規劃、推動、執行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