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利用」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9 / 21 頁-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8條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涉及輸入輸出者,不適用本辦法,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 行政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第2條 …法審查通過之產品。前項所稱回收料包括依廢棄物清理法、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相關規定為可再利用之物質,及其經加工製造之回收料。但國外產生之回收料不適用。第一項所稱省能資源、少污染,指節能、省資源及污染防治技術超越申請時國內同業之…
- 行政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8條 …條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七條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
- 行政水利法 第60-3條 …及可循環使用之工業用水,主管機關得命水井所有人加裝設備,以供再利用。
- 行政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辦法 第3條 …放流或排放點後,未排入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再利用。二、與同一自來水供應地區內之既有用水事業交換水源,以代替履行其使用系統再生水之義務。開發單位經評估前項替代方式仍無法補足第一項應使用系統再生水量時,經中…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8條 原水權人利用後之水進入水道系統,原水權人或他人得再利用,並應依本法辦理水權登記。
- 行政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產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環保科技或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專用區之設置。(三)商港區域內供工業及其他特定用途專業區之劃定。(四)發電業之火力發電廠興建。(五)觀光旅館業、觀光遊樂業之經營。(六)其他事業興辦或變更…
-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3條 …用詞,定義如下:一、再生水:指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依其處理水源不同,分為系統再生水及非系統再生水。二、系統再生水:指取自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三、非系統再生水:指取自…
-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關指定以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二、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添加物、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三、再利用機構:指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
-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4條 …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非屬前項指定公告之事業者,得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
-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5條 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一、自行清除。二、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
-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進行事業廢棄物清除及再利用之事業與再利用機構,應將其日期、種類、名稱、數量、用途、事業、再利用機構、再利用方式及處置證明,作成紀錄。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產品銷售之流向、數量與前月底之庫存量等相關資料,應作成營運紀錄…
-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對於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技術成熟且廣為應用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附表一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經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得逕行再利用,或經其許可通案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得逕依其規定之管理方式內容或通案再利用…
-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1條 再利用機構收受事業廢棄物,有來源、再利用用途或再利用產品項目、廠內應有設備、再利用產品貯存情形未符合附表一管理方式或許可文件內容者,或再利用產品庫存量超出前六個月之累積產出量者,本部或本法執行機關得令其停止收受廢棄物。再…
-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再利用申請表(如附表二)及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為之。前項再利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廢棄物基本資料。二、清除方式。三、再利用方式。四、污染防治計畫,包含再利用後賸…
-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無前條第二項第五款之再利用可行性相關佐證資料或國內外實績者,得共同檢具再利用試驗計畫申請表(如附表三)及試驗計畫,經本部核准後進行再利用試驗計畫。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並得以試驗結果作為國內實績,依前條規定提出…
-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個案再利用之申請表及計畫書經書面審查,其內容未依第八條辦理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部予以駁回。經前項書面審查後,本部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三至五人及相關主管機關實體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如有修正事…
-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個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事業名稱、地址、代表人。二、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代表人。三、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種類(代碼)、名稱、許可再利用數量及用途。四、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間。五、其他依法應記載及經本部規定事項。…
-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個案再利用許可期間為五年。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間,得依第八條規定向本部提出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逾期應重行申請許可。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提出展延之申請者,本部得予以駁回。
-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或其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許可:一、未依許可文件及計畫書內容進行再利用者。二、紀錄記載內容與事實不符者。三、許可期間內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經本部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四、其他違…
-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依公告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或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時,再利用機構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前,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於訂定契約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送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
-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部得委託相關機構輔導事業及再利用機構辦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提升及技術轉移等事項,並協助再利用機構建立再生產品品質及技術規範。
-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者,原許可期間繼續有效,於許可期滿應依本辦法重新提出申請。
-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涉及輸入輸出者,不適用本辦法,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 行政交通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56條 …事畜禽飼養管理、繁殖、擠乳、集蛋、畜牧場環境整理、廢污處理與再利用、飼料調製、疾病防治及畜牧相關之體力工作。二、經營蔬菜、花卉、種苗、果樹、雜糧、特用作物、草皮、芽菜與食用菇蕈栽培及設施農業農糧相關之體力工作。但不包括檳…
- 行政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5條 …檢具下列文件各一份: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文件影本。但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者,免附。二、環保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出具之事業廢棄物成分檢驗報告。三、標準…
- 行政民間參與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3條 民間參與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必要時,主辦機關得強制接管營運:一、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情事,經主辦機關通知民間機構中止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二、有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情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民間…
-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12條 …處理計畫。九、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十、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15條 …使用期程。七、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八、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