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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13條 …曾擔任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保險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或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或代理業務之專責部門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二、執行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工作二年以上。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保險…
  2. 行政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7條 …紀人執業證照,或充任其他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者。十一、最近三年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業務員者。
  3.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6條 …款不足退票紀錄。十七、曾充任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而於任職期間,該公司受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處分,或受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之處分,尚未逾三…
  4.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7條 …之經紀人,不得同時受任於其他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或銀行。
  5.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12條 …曾擔任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或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或代理業務之專責部門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二、執行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工作五年以上。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保險專…
  6.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13條 …曾擔任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或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或代理業務之專責部門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二、執行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工作二年以上。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保險…
  7.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2條 …所稱保險機構,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包括代表人辦事處及分公司;所稱子公司,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
  8.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3條 …全經營業務之虞。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或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應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
  9.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5條 …遵行事項準則之資格條件,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預定負責人應分別符合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有關資格條件之規定。
  10. 行政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四、於國內製作者,應經公證人認證。
  11. 行政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權代表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中文譯本於國內製作者,應經公證人認證。
  12.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1條 …之處理事項。八、關於人民陳訴、訴願、國家賠償事件及律師、民間公證人懲戒事件之分辦與文書處理事項。九、關於院長移交案及法官調職移交報告書之彙辦事項。十、關於法官自律委員會、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行政事務之處理事項。十一、關於所屬…
  13. 司法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公證人:指公證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之法院公證人,及依公證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遴任之民間公證人。二、特定交易:指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所列交易。三、實質受益人:指直接、間接持有法人、團體之股…
  14. 司法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3條 公證人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時,應採取適當作為以辨識、評估及瞭解自身可能協助洗錢或資恐之風險,包括:一、製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並備置於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二、前款風險評估報告應考量所受理特定交…
  15. 司法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4條 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應依據自身可能協助洗錢或資恐之風險及業務規模,訂定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要點,以管理及降低已知風險。前項要點應包含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之政策、控制方式及程序,並應經高階管理階層核定。
  16. 司法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6條 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應辦理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措施如下:一、訂定第四條之實施要點以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二、於邀集其他公證人聯合設立事務所或聘用其他人員時,除專業能力外,亦應注意其品格。三、指定專人監督第一款實…
  17. 司法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6-1條 公證人運用新科技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或使用新支付機制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18. 司法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7條 公證人應參加由公證人公會、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等舉辦之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並向任職或所屬地方法院報備。前項在職訓練,每二年應至少參加三小時之研習。
  19. 司法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8條 司法院應每年抽查法院公證處及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措施與稽核制度之作業。前項抽查由司法院委任公證人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委託民間公證人所屬地區公證人公會辦理。公證人於司法院、公證人所屬之地方法院或所屬公…
  20. 司法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9條 公證人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時,不得接受請求人以匿名或假名請求,且不得委由第三人進行請求人之身分確認。公證人於下列情形,應確認請求人之身分:一、與請求人建立業務關係時。二、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時。三、發現疑…
  21. 司法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0條 公證人應確認請求人之身分範圍如下:一、請求人為自然人者: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地址、聯絡方式、國籍及職業。二、請求人為法人、團體者:(一)名稱、登記地址、註冊地國、聯絡方式及營業項目。但營業項目…
  22. 司法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1條 公證人確認請求人身分之方式如下,並應留存請求人下列身分紀錄或相關證明文件之正本或影本:一、瞭解業務關係之目的與性質,並視情形取得相關資訊。二、請求人為自然人者,應核對請求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其身分之…
  23. 司法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2條 公證人如無法完成前條之確認身分程序,得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之交易。公證人於懷疑請求人或其所為之請求可能涉及洗錢或資恐,且合理相信執行確認身分程序可能洩漏訊息時,得直接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之交易。
  24. 司法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3條 公證人於確認請求人身分時,應詢問請求人或使請求人填寫聲明書,並利用外部資料庫或可靠資訊來源確認請求人及其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員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一、請求人或其實質受益人若為現任國…
  25. 司法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4條 公證人於確認請求人身分時,應檢核請求人、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員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或名稱,並確認是否為資恐防制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前項之檢核政策…
  26. 司法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5條 公證人於確認請求人身分時,未能完成請求人身分審查,或請求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辦理公證、認證:一、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名義。二、拒絕提供審核身分措施之相關文件。三、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27. 司法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6條 公證人對有業務關係之請求人,應實施持續性之請求人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對公證、認證事務詳細審視,確保請求人所為之請求與其業務性質、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資金之直接來源或去向。二、定期檢視辨識請求人及實質受益人身分…
  28. 司法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7條 公證人辦理第十條、第十一條及前條規定之確認身分程序及持續審查機制,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一、風險基礎方法應以請求人之背景、資金之直接來源或去向、交易金額及交易型態為評估項目;資金之直接來源或去向,或請求人來自於…
  29. 司法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8條 公證人因業務關係知悉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之財物、財產上利益,或該財物、財產上利益之所在地時,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30. 司法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9條 公證人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或前條之通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自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或知有前條情形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通報格式,簽報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通報。二、對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