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7條 法規: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7條 公證人應參加由公證人公會、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等舉辦之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並向任職或所屬地方法院報備。前項在職訓練,每二年應至少參加三小時之研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