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人員」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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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構)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構)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2. 行政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
  3.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8條 中華郵政公司責任中心局所轄郵局新派任之儲匯業務主管人員,應於就任兩年內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或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舉辦之稽核業務研習班,並應經前述訓練機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前項郵局經理以外之儲匯…
  4.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3條 …最大斜角。其係該物質之錐體斜面與水平面之夾角。十一、棧埠作業主管人員:指由棧埠作業機構所指定負責船舶裝卸貨作業之主管人員。十二、固體散裝貨物:指除液體及氣體以外,由成分大致一致的微粒、顆粒或由較大碎片所組成,可直接裝入船…
  5.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40條 船長和棧埠作業主管人員應在散裝貨物裝卸前共同擬定裝卸計畫送航政機關。有修正時亦同。船長和棧埠作業主管人員應確保裝卸作業依計畫執行。裝卸計畫應確保裝卸貨期間不超過船舶之容許應力和力矩,並應考慮裝卸貨之速度、作業機具之數量及…
  6.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42條 …長可中止裝卸作業,並通報船舶所在地之航政機關。船長和棧埠作業主管人員應採取改正措施,卸載時,船長和棧埠作業主管人員應確保卸載方法將不損害船體結構。
  7.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63條 由驗船機構簽發載重線證書者,應蓋用該機構之印信,並經其主管人員及總驗船師等之簽署。但短期載重線證書,得由擔任檢查該船之驗船師簽發。前項證書之正本,應留存於船上,副本二份分送航政機關及船舶所有人備查。
  8.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22條 …專業機構召開之保險商品審查會,應指派至少一人熟諳該保險商品之主管人員代表出(列)席。出(列)席人員於審查會議前,應詳閱會議資料;於審查會議後,應將重大爭議及主要結論,向保險商品評議小組提出書面報告,並陳報總經理核閱。
  9.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33條 …數量及裝卸應注意事項。二、委託人姓名及電話號碼。三、現場作業主管人員姓名及電話號碼。四、運輸工具之種類、數量及到港時間。五、其他應載明事項。前項船舶如該航次航行時間未滿二十四小時,應於到港前五小時完成前項所述事項。
  10.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44條 裝卸危險物品發生緊急事故,現場作業主管人員及技術人員應迅速處理,棧埠作業機構現場作業主管人員應立即採取搶救與應變措施,並通報相關主管機關。
  11. 行政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54條 …師。三、航政機關海事相關人員。四、海事相關業者船務管理部門之主管人員或駐埠人員。五、海事驗船機構驗船師。海事相關工作經歷證明應由服務機關出具,載明所任職務、工作內容及服務期間。
  12. 行政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第6條 運送人遇有乘客拒絕即時離機者,得通知航空站經營人指派主管人員會同航空警察局人員到場協助處理。乘客得推派代表填具「民用航空乘客離機協議見證表」(如附件一)後下機,以維持機場正常運作。前項人員現場協助調處下列事項:(一)勸導…
  13. 行政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第7條 …所推派代表與運送人協商賠償或補償事宜,得由航空站經營人指派之主管人員見證簽名。乘客有個人意見時,得填具個人乘客申訴書(如附件二)交運送人儘速妥善處理,運送人應將處理結果陳報航空站經營人。
  1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提供適當訓練,俾利主管人員熟諳本規則及相關手冊、規定。
  1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01-5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提供適當訓練,俾利主管人員熟諳本規則及相關手冊、規定。
  16. 行政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4條 …務等相關工作,具有連續二年以上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二、專職主管人員曾經承辦國際觀光組織活動、國際會議、旅遊展覽、會議旅遊、行銷推廣等活動之一,具有連續二年以上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
  17. 行政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5條 …選。法人團體之負責人、董事(理事)、秘書長(總幹事)、或專職主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不得參加觀光署受託法人團體之甄選:一、犯詐欺、背信、侵占罪,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經刑之執行完畢,尚未逾二年者。二、犯貪污罪或…
  18. 行政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19. 行政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
  20. 行政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21. 行政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
  22. 行政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構)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構)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23. 行政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構)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構)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24. 行政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
  25. 行政工會法 第14條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加入該企業之工會。但工會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81條 勞工、主管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實施檢查、檢點時,發現對勞工有危害之虞者,應即報告上級主管。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實施自動檢查,發現有異常時,應立即檢修及採取必要措施。
  27.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15條 …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左列行為:一、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二、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28.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條 …效能。二、發現被拆卸或失效時,應即停止作業並應報告雇主或直屬主管人員。
  2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7條 …卸或使其失去效能。二、發現被拆卸或喪失效能時,應即報告雇主或主管人員。
  30.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9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置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業務。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置下列專業人員:一、職業訓練師或職業訓練員。二、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前項各款之人員至少應有一人為專任;於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學校、事業機構附設之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