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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9 / 200 頁-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26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及登記事項之變更,應報主管機關許可;解散時,亦同。前項之變更,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辦理變更或解散登記。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36條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應提撥前一會計年度收支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長照宣導教育及社會福利;另應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作為營運資金。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從事社會福利者,屬前項應提撥收支結餘辦理之事…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46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長照機構法人之名稱,應載明長照機構法人之文字。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登記或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為選任董事,得視長照機構法人屬性,就下列人員中,邀請適當人選,組成董事遴選小組,提供諮詢意見及協助評選董事候選人:一、主管機關代表。二、長照機構法人屬中央主管機關主管者,該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派免辦法 第6條 公益監察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依本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本獨立及公正態度行使職權。公益監察人因行使職權知悉之資訊,應予保密,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洩漏。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 第6條 經核定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興辦長照服務計畫書內容有變更必要者,申請人應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準用第四條及前條規定程序辦理;租賃期限屆滿申請續租時,亦同。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第6條 主辦機關辦理評鑑實地訪查時,得聘請醫護、管理、社會工作與環境安全之專家學者及具長照服務實務經驗者為評鑑委員。評鑑委員應依相關法規規定,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對評鑑工作獲悉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
- 行政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6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由董事會以普通決議辦理。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 行政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16條 業務範圍較大者,並得設置紀錄成本之帳簿,或必要之特種序時帳簿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但其會計制度健全,使用總分類帳會計項目日計表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
- 行政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26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 行政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第6條 電子傳輸之流程如下:一、依本部提供之帳號、密碼及其他相關資安防護措施登入。二、登錄及傳輸董事會通過第三條、第四條所定資料之會議紀錄。三、登錄及傳輸第三條、第四條所定前款以外文件、資料。四、確認送出。前項電子傳輸之格式,以…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組織法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處務規程 第6條 評估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毒物與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法規之執行及督導。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評估、公告列管之研擬、執行及督導。三、環境用藥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四、毒物與化學物質危害評估管理方法之研究、發展執…
- 行政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6條 經接管之公共建設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其原有之勞工接續權益,於民間機構受強制接管時,應依原委託投資營運契約書或原勞動契約及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辦理。
- 行政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6條 接管人應按月向主辦機關陳報受強制接管標的設施及營運之業務狀況。民間機構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對接管人所為之處置有妨礙或未配合辦理情事者,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 行政一般廢棄物掩埋場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獎勵辦法 第6條 沼氣發電業者於申請獎勵時所提申請文件有不實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獎勵,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六十日內繳還獎勵金;屆時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行政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第6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未申報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依原(物)料使用量、燃料購買量、產品產量、歷史檢測資料或其他有關資料,計算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 行政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公私場所依前條第二項提送之審查參考與繳費證明翌日起三十五日內完成試車計畫書面審查,並於審查核准後通知公私場所依核准之試車計畫內容進行試車。前項試車計畫書面審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會…
- 行政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評鑑公私場所符合試車計畫內容及排放標準之操作條件,應作為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核准其恢復操作或復工(業)之應遵行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試車併同操作許可證異動或重新申請者,應將前項應遵…
- 行政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款律師服務酬金之扶助標準如下:一、法令諮詢,每一次最高扶助三千元,全案最高扶助一萬元。二、法律文件撰擬,每一件最高扶助一萬元,全案最高扶助三萬元。前條第二款律師代理酬金之扶助標準如下:一、民事訴訟程序,個別申請者…
- 行政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 第6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拆除或改裝二項以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於違規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檢具維修單或其他完成改善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認可者,以拆除或改裝一項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論處。但其拆除或改裝觸媒轉換器者,仍依第三條第二項規…
- 行政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第6條 通過書面資格審查之申請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每年十月一日起辦理評審作業,遴選獲獎事業。
- 行政改造或汰換鍋爐補助辦法 第6條 申請補助者所領取之補助款,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
- 行政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資料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於五日內核章。前項之審查,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進行實車查核。
- 行政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不定期檢驗,應由配帶稽查證之稽查人員為之,必要時,並得穿戴背心或臂章。
- 行政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執行被檢舉機動車輛噪音檢驗測定之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