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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9 / 200 頁-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14條 菸酒製造業者對於產品種類、工廠所在地或負責人,擬予變更者,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變更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菸酒製造業者對於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工廠廠名或前條第七款所定中央…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15條 菸酒製造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繳銷許可執照;屆期未繳銷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之,並均廢止其設立許可:一、結束菸酒業務。二、工廠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查核其已無菸酒產製事…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16條 菸酒進口業者之組織,以公司為限。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依法取得菸酒進口業設立許可或許可執照之合夥或獨資事業,其負責人於修正施行後未變更者,不在此限。申請設立菸酒進口業者,應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17條 申請菸酒進口業者設立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一、申請人或負責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或破產人。二、申請人或負責人經查獲有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18條 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業者名稱。二、菸酒營業項目。三、總機構所在地。四、負責人姓名。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19條 菸酒進口業者對於菸酒營業項目或負責人,擬予變更者,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變更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菸酒進口業者對於業者名稱、總機構所在地或前條第五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有變…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21條 菸酒進口業者之設立、申報事項之變更、解散或其他許可處理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31條 菸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菸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一、品牌名稱。二、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41條 主管機關或衛生主管機關查獲劣菸、劣酒時,主管機關應命製造、進口或販賣業者立即公告停止吸食或飲用,並予回收、銷毀。前項劣菸、劣酒有重大危害人體健康,主管機關應公告停止吸食或飲用、公布製造、進口或販賣業者之名稱、總機構所在地…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51條 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電視、廣播、網際網路等傳播媒體事業或出版事業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播放或刊播酒廣告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
-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審核農民或原住民申請核發或換發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有關案件時,得加會農業、建管、地政、都計、環保、衛生、原住民業務等相關機關(單位),其有實地查證必要者,並得會同相關機關(單位)實地勘查。
-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七條及第八條所稱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負責人變更之日,指完成商業變更登記之日;至所稱產品種類、製酒場所及工廠廠名變更之日,指事實發生之日。前項申請變更事項,應檢附二種以上之證明文件時,所稱變更之日,以最後完…
-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12條 依本辦法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或許可執照所載事項變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一、申請之製酒場所廠址,與已取得設立許可之其他菸酒製造業者同址。二、檢附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所載內容不符規範或不足以實現其營…
-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13條 依本辦法設立之酒製造業者因負責人更名、總機構所在地或製酒場所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其他法令變更等事項,致有本法第十三條所定許可執照載明事項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14條 依本辦法設立之酒製造業者因許可執照遺失、滅失等事項,需補發許可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許可執照遺失、滅失切結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依本辦法設立之酒製造業者因許可執照污損,需換發許可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領許…
-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15條 依本辦法設立之酒製造業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繳銷許可執照,應填具繳銷登記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繳銷。
-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16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展延設立許可、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等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申請:一、未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應納之規費。二、原取得之設立許可失效或展延次數超過二次。三、所…
-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17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展延設立許可、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等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一、有第十二條規定應不予許可之情事。二、經審查申請內容有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或轉請地方政府…
-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18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執照者,中央主管機關於事後發現其申請書或檢附文件所載事項有虛偽不實或重大瑕疵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19條 依本辦法設立之酒製造業者,違反第三條第一項受託產製或分裝銷售規定及第二項年產量限制規定者,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處罰。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者,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處罰。違反第八條規定者,依本法第五…
-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21條 本辦法有關之書表及許可執照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1條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之組織、營運及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國營事業管理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 行政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10條 本公司及子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行政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11條 本公司及子公司之章程,由本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12條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相互間,其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 行政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12-1條 政府得以原為本公司之銀行子公司所持有,其後以贈與方式繳回國庫之國有不動產抵充增資本公司之股款。本公司增資銀行子公司時,亦同。本公司之銀行子公司持有之下列不動產,不適用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一、依前項規定抵充…
- 行政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13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三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