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89 / 200 頁
  1. 行政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7條 各級學校應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並視實際需要,納入教學課程,實施多元教學活動。前項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行政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12條 政府機關(構)、學校、事業單位之人員,參加全民國防教育者,應給予公假。
  3.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2條 各軍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學生、研究生入學資格、修業年限、成績考核、畢業資格、學位授予、畢業證書發給、學籍管理等事項,依本規則之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
  4.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3條 …所稱學生、研究生定義如下:一、學生:入學接受大學、專科或中等學校教育者。二、研究生:修讀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5.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4條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僑生僑居地、入學身分別、入學學歷、原畢業學校、入學年月、所屬系科組、休學、復學、轉系科組、輔修科組、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學籍核定情形、家長或監護人之姓名、通訊地址、入學、畢業相片及相關資料等。…
  6.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5條 …下簡稱新生訓練),未完成新生訓練者,取消入學資格。但接受軍事學校中等學校教育之學生或曾完成新生訓練,經各校核准免訓之學生,不在此限。前項新生訓練,以軍事訓練方式實施,訓練時間依各校教育計畫定之;生活管理、訓練方式、測驗及…
  7.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9條 學生在軍事學校間轉學者,由權責機關核定。
  8.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13條 大學、專科、中等學校之招生以入學考試、推薦甄選、登記、直升、保送、申請、分發等方式辦理。各校應組織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作業,並得視需要辦理聯合招生。前項專科、大學學生及研究生之公開招生,各校應擬訂公開招生規定,層報國防部核…
  9.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14條 國民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各校招生錄取者,得入學中等學校教育之常備士官班或同等班隊就讀。
  10.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15條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各校招生錄取者,得入學大學教育、專科教育之正期班、專科班或同等班隊就讀。專科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各校招生錄取者,得入學大學教育之二年制技術系或同等班隊就讀。各校大學教育一年級、二年…
  11.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16條 預備學校高中部學生經甄試成績合格者,得直升各軍事學校大學、專科教育班隊。
  12.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20條 …、國防部軍醫局體檢指定之公立醫院證明,或子女身分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國防部核定,因病、傷、懷孕或分娩者,得保留入學資格至多一年;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得保留入學資格至多三年。經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參加下一年度…
  13.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23條 學生、研究生修業期限如下:一、中等學校教育為三學年。二、專科教育為二學年。三、大學教育為四學年,牙醫學系、醫學系及藥學系為六學年。二年制技術系為二學年。四、碩士班為一至四學年。五、博士班為二至七學年。前項第三款醫學系學生…
  14.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24條 大學、專科、中等學校教育學生各年級應完成之學(術)科、軍事學(術)科、實習訓練、體育、體能戰技訓練等課程與教育時間、教學內容、教學方法、考核基準、考核程序及評鑑方式等事項,應於各校年班教育計畫內明定。
  15.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25條 大學、專科、中等學校教育軍費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降班。但全修業期間,以一次為限:一、學(術)科成績不及格,未達應退學或輔導轉學情形者。二、屆滿修業期限,未能修畢應修科目或學分者。前項降班學生依降入年班之教育計畫修…
  16.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32條 各校大學、專科、中等學校教育學生,經原就讀學校同意,參加其他軍事學校(以下簡稱他校)轉學考試錄取者,得轉入他校相當年級肄業。各校學生除降班或特殊情形經核准者外,一年級及最高年級學生,不得轉學。
  17.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33條 大學、專科、中等學校教育學生,符合各校所定轉系(科、組)資格者,得申請轉系(科、組)。
  18.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35條 …專科教育班隊學生與研究生每學期缺課超過教育時間五分一者;中等學校教育班隊學生每學期缺課超過教育時間三分之一。前項第二款教育時間計算,以各校教育計畫所定教育時數為準。學生、研究生修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休學:一、自…
  19.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40條 …生、研究生喪失現役軍人身分。十二、軍費學生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校退學。十三、未經核准而具雙重學籍。
  20.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41條 …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六、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校開除學籍。七、經審核入學或轉學資格不符。在學期間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於畢業後始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學位,並註銷畢業證書。
  21.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42條 中等學校教育學生,有前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輔導轉學。
  22.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44條 開除學籍學生及研究生,應通報其他軍事學校,於離校後三年內,不得再行錄取。中等學校教育學生依第四十二條規定輔導轉學者,亦同。
  23.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45條 中等學校教育學生修業期滿,符合畢業資格者,由各校依相關法令規定,發給畢業證書。
  24.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51條 畢業證書遺失,且原畢業學校(院班)已不存在者,其證明學籍事宜,由合併、承繼學校或權責單位辦理。
  25. 行政推動國軍官兵終身教育實施辦法 第4條 …五、執行機關績效評鑑與考核。國防部得委任所屬機關、部隊、軍事學校為執行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執行終身教育計畫之擬訂。二、預算之編列及轉分配。三、所屬官兵終身教育事項之執行。隸屬於主管機關以外機關之國軍官兵,其終身教育事…
  26. 行政推動國軍官兵終身教育實施辦法 第7條 …部分終身教育班次及課程,委託其他機關(構)、民間企業或公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
  27. 行政推動國軍官兵終身教育實施辦法 第8條 …關應協助執行機關及推展委員會,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學校、企業、學術單位(以下簡稱合作機構)建立合作關係,共同辦理終身教育事宜。前項合作對象之選定、合作事項與範圍,由執行機關或推展委員會擬訂,陳報主管機關核定辦理…
  28. 行政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第3條 …列管軍品安全維護),國防部得指派所屬機關(構)、單位、部隊及學校,或協請相關機關(以下合稱執行機關)支援辦理。
  29. 行政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14條 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及依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辦理撫卹之軍事院校文職教師,其補償金之發放時間及預算編列、執行,比照本辦法辦理;其餘事項仍依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規定。
  30.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第2條 現任職於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及學校,且服役滿四年之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得依本辦法規定承購零星餘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