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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9 / 200 頁- 行政公司法 第369-10條 相互投資公司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得行使之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三分之一。但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仍得行使表決權。公司依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八規定通知他公司後,於未獲他公司相…
- 行政公司法 第369-11條 計算本章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應連同左列各款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一、公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二、第三人為該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三、第三人為該公司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
- 行政公司法 第369-12條 從屬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者,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造具其與控制公司間之關係報告書,載明相互間之法律行為、資金往來及損益情形。控制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者,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編製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合併財務報表。…
- 行政公司法 第370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其名稱,應譯成中文,並標明其種類及國籍。
- 行政公司法 第371條 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
- 行政公司法 第372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專撥其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指定代表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於登記後,將前項資金發還外國公司,或任由外國公司收回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 行政公司法 第373條 外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分公司登記:一、其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二、申請登記事項或文件,有虛偽情事。
- 行政公司法 第374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將章程備置於其分公司,如有無限責任股東者,並備置其名冊。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再次拒不備置者,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
- 行政公司法 第377條 …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之二,於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準用之。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違反前項準用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前項準用第二…
- 行政公司法 第378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後,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繼續營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分公司登記。但不得免除廢止登記以前所負之責任或債務。
- 行政公司法 第379條 …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廢止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登記:一、外國公司已解散。二、外國公司已受破產之宣告。三、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有第十條各款情事之一。前項廢止登記,不影響債…
- 行政公司法 第380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前項清算,除外國公司另有指定清算人者外,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
- 行政公司法 第381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在清算時期中,不得移出中華民國國境,除清算人為執行清算外,並不得處分。
- 行政公司法 第382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分公司經理人或指定清算人,違反前二條規定時,對於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務,應與該外國公司負連帶責任。
- 行政公司法 第386條 外國公司因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未經申請分公司登記而派其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辦事處者,應申請主管機關登記。外國公司設置辦事處後,無意繼續設置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辦事處代表人缺位或辦事處他遷不明時…
- 行政公司法 第387條 …。前二項之申請,得委任代理人,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申請登記,違反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
- 行政公司法 第387-1條 公司於申請設立登記後,應參加各級政府機關或其指定非營利組織辦理之勞動權益講習。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其資訊網站註記公司參加第一項勞動權益講習與否之情形。
- 行政公司法 第392-1條 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公司外文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依公司章程記載之外文名稱登記之。前項公司外文名稱登記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申請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屆期未辦妥變更登記者,撤銷或廢止該公司外文名稱登記:一、公司…
- 行政公司法 第393條 各項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下列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一、公司名稱;章程訂有外文名稱者,該名稱…
- 行政公司法 第397條 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廢止,除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外,應定三十日之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逾期不為聲明或聲明理由不充分者,即廢止其登…
- 行政公司法 第438條 依本法受理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登記、查閱、抄錄、複製及各種證明書等之各項申請,應收取費用;其費用之項目、費額及其他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公司法 第447-1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公司已發行之無記名股票,繼續適用施行前之規定。前項股票,於持有人行使股東權時,公司應將其變更為記名式。
- 行政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公司法第四百三十八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之一與第九十五條之二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2條 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者,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三百元;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前項預查申請案,經主管機關駁回者,申請人已繳納之規費不予退還。
- 行政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3條 公司申請下列登記案件之規費計算基準:一、設立公司登記:(一)股份有限公司: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二)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及有限公司:按其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
- 行政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4條 外國公司申請下列登記案件之規費計算基準:一、首次設立分公司登記:每一分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並按其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二、增加營業所用資金…
- 行政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5條 …利事業申請下列許可、登記及備查案件之規費計算基準:一、設立分公司許可:按其專撥在臺營業所用資金,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二、增加營業所用資金:按其所增加之數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
- 行政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7條 申請特定公司之查閱、影印或證明書之規費計算基準:一、查閱:每一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四百元。查閱時間超過二小時者,每超過一小時加收新臺幣一百元;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二、影印:申請提供公司登記表、章程、董事會議事錄、…
- 行政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8條 以電子方式申請線上調閱及下載最近一次之公司登記表或公司章程電子檔者,每一公司每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十元。
- 行政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9條 …理之情形外,申請以書面列印或其他電子形式取得一定條件或範圍之公司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公示資料者,每一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十元。於前項情形,如另需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再繳納規費新臺幣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