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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85條 證券經紀商受託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其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之費率,由證券交易所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證券經紀商非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者,其手續費費率,由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2.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93條 證券交易所之設立,應於登記前先經主管機關之特許或許可;其申請程序及必要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3.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94條 證券交易所之組織,分會員制及公司制。
  4.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95條 證券交易所之設置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每一證券交易所,以開設一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限。
  5.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96條 非依本法不得經營類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業務;其以場所或設備供給經營者亦同。
  6.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97條 證券交易所名稱,應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非證券交易所,不得使用類似證券交易所之名稱。
  7.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98條 證券交易所以經營供給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其業務,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其他業務或對其他事業投資。
  8.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99條 證券交易所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其金額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9.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00條 主管機關於特許或許可證券交易所設立後,發現其申請書或加具之文件有虛偽之記載,或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10.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02條 證券交易所業務之指導、監督及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11.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03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之規定。前項證券交易所之會員,以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為限。
  12.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04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會員,不得少於七人。
  13.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05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章程,應記載左列事項:一、目的。二、名稱。三、主事務所所在地,及其開設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場所。四、關於會員資格之事項。五、關於會員名額之事項。六、關於會員紀律之事項。七、關於會員出資之事項。八、關於…
  14.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08條 會員應依章程之規定,向證券交易所繳存交割結算基金,及繳付證券交易經手費。
  15.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09條 會員應依章程之規定出資,其對證券交易所之責任,除依章程規定分擔經費外,以其出資額為限。
  16.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10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對會員有左列行為之一者,應課以違約金並得警告或停止或限制其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或予以除名:一、違反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者。二、違反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者。三、交易行…
  17.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11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依前條之規定,對會員予以除名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經核准者,主管機關並得撤銷其證券商業務之特許。
  18.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12條 會員退會或被停止買賣時,證券交易所應依章程之規定,責令本人或指定其他會員了結其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買賣,其本人於了結該買賣目的範圍內,視為尚未退會,或未被停止買賣。依前項之規定,經指定之其他會員於了結該買賣目的範…
  19.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13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至少應置董事三人,監事一人,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選任之。但董事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監事至少應有一人就非會員之有關專家中選任之。董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應組織董事會,由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就…
  20.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14條 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於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或經理人準用之。董事、監事或經理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當然解任。
  21.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15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或經理人,不得為他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22.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16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會員董事或監事之代表人,非會員董事或其他職員,不得為自己用任何名義自行或委託他人在證券交易所買賣有價證券。前項人員,不得對該證券交易所之會員供給資金,分擔盈虧或發生營業上之利害關係。但會員董事或監事之代…
  23.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17條 主管機關發現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之當選有不正當之情事者,或董事、監事、經理人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時,得通知該證券交易所令其解任。
  24.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18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或經理人,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公司法關於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規定。
  25.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19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除左列各款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以任何方法運用交割結算基金:一、政府債券之買進。二、銀行存款或郵政儲蓄。
  26.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20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及職員,對於所知有關有價證券交易之秘密,不得洩漏。
  27.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22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因左列事由之一而解散: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之發生。二、會員大會之決議。三、會員不滿七人時。四、破產。五、證券交易所設立許可之撤銷。前項第二款之解散,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生效力。
  28.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23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僱用業務人員應具備之條件及解除職務,準用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29.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24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30.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25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章程,除依公司法規定者外,並應記載左列事項:一、在交易所集中交易之經紀商或自營商之名額及資格。二、存續期間。前項第二款之存續期間,不得逾十年。但得視當地證券交易發展情形,於期滿三個月前,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