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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標準之機關(構),應於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上月之差額補助費。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按月繕具載有計算說…
  2.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本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社會工作人員,包括下列人員: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制內或聘僱之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人員。二、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之社會工作人員。三、醫療機構之社會工作人員。四、…
  3. 行政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 第6條 申請人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十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至其居住地辦理鑑定者,不受前條申請時間限制;其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衛生主管機關通知之鑑定時間及地點,指派需求評估人員辦理需求評…
  4.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6條 評鑑諮詢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業務單位主管兼任;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聘(兼)任組成之:一、各級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二、身心障礙福利相關領域學者或專家。三、身心障礙者團體及家屬團…
  5. 行政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接受申請第二條資訊者,依下列原則辦理:一、申請人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者:經確認身分後提供之。二、申請人為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者:經確認身分,且出養人或收養人於資料釋出意願書表示同意,或事後同意者,提供之。但…
  6.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專業人員,指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社會工作師、醫師、護理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及聽力師等相關專業人員。
  7.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所定社會工作人員,包括下列人員: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制內或聘僱之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人員。二、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之社會工作人員或執業之社會工作師。三、醫療機構之…
  8.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6條 機構主管機關認機構人員有前條不適任之情形者,應通知機構依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辦理。
  9. 行政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 第6條 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致第二條第一款補助對象先行墊付補助費用者,得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申請核退。
  10. 行政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6條 行政院為推動本公約相關工作,應邀集兒童及少年代表、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機構及相關機關代表,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協調、研究、審議、諮詢並辦理下列事項:一、公約之宣導與教育訓練。二、各級政府機關落…
  11. 行政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信託契約或遺囑,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公益信託之名稱。二、信託之目的。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四、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方法。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
  12. 行政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6條 受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依職權或因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之申請,將其解任:一、有本法第八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二、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
  13. 行政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6條 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命受託人就信託事務及信託財產狀況提出報告,並得隨時派員檢查。主管機關對前項提出之報告或檢查結果,認有保全信託財產或導正信託事務之必要者,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適當之…
  14. 行政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第6條 執行機構及法人應置社會工作督導、個案管理員執行本辦法所規定之職務。社會工作督導應具有五年以上之社會工作實務工作年資;執行機構及法人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聘用。個案管理員應具有一年以上之社會工作實務工作年資。
  15. 行政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6. 行政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第6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訪視評估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者,應視個案需求結合社政、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整合性服務。前項服務之內容如下:一、社政:提供關懷訪視、…
  17. 行政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無依兒童及少年通報日起滿六個月後,仍未尋獲該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時,應向警察機關確認協尋結果,並取得書面證明文件後,依第七條規定辦理。但完全無法知悉父母、監護人身分者,得縮短為四個月。
  18. 行政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第6條 本部為辦理協調案件,得視協調案件類型,指派本小組委員組成協調處理特別小組辦理之。
  19. 行政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6條 醫事人員兼任醫院副院長,應就領有中華民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並取得本條例所規定師(一)級任用資格,且具有下列經歷之一者遴用之:一、教育部審定之副教授以上職務滿三年。二、醫學中心科(部)主任以上職務滿三年,或非本部所屬經評鑑…
  20. 行政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16條 醫事人員兼任醫院院長、副院長、分院長、科主任、護理督導長或護理長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核予免兼:一、因業務上之違法失職行為,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或記大過以上懲處處分。二、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三、參…
  21. 行政衛生福利部與所屬各機關及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22. 行政衛生福利部與所屬各機關及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23. 行政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管理機關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四、本基金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五、本基金下設各基金間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六、本基…
  24. 行政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第6條 申請補償金者,應以書面為之;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二、指定撥入本人金融機構帳戶者,該金融機構之名稱及帳號。三、申請人之簽名或蓋章。前項書面,應檢附下列文件:一…
  25. 行政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第6條 補充訓練之授課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取得證明文件:一、大專校院教師,並具有與授課內容相關之專業。二、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並具授課內容相關之三年以上實務經驗。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照顧實務指導訓練。四、具有與授課…
  26.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6條 長照機構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於其場所標示其名稱、機構類別及服務內容時,以本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所定者為限。
  27.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第6條 獎助對象辦理下列事項,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助:一、長照政策之規劃及評價。二、長照服務人力之充實及培育。三、創新型長照服務之推展。四、創新型長照機構之規劃研究。五、長照財務規劃之創新及效率之提升。六、各類型長照服務品質之提升。…
  28.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合併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背景說明。二、各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現況分析。三、合併後董事會、監察人之組成及產生機制。四、合併後所設長照機構之服務規劃、組織架構及人員、空間配置。五、人員及接受服務者之權…
  29.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6條 長照機構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除設立長照機構外,並得設立社會福利機構或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
  30.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16條 長照機構法人不得為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有限合夥之普通合夥人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其為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有限合夥之有限合夥人時,投資總額及對單一公司或有限合夥之投資金額或投資比率,不得超過一定之限制。長照機構法人因前項之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