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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信託業法 第19條 …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四、信託存續期間。五、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六、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七、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八、受託人之責任。九、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
  2. 行政信託業法 第24條 …經營與管理,應由具有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人員為之。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不得兼任其他業務之經營。信託業之董事、監察人應有一定比例以上具備經營與管理信託業之專門學識或經驗。第一項及第三項之專門學識或經驗,及第三項之比例,…
  3. 行政信託業法 第25條 …機關規定之利害關係交易行為。信託契約約定信託業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信託業應就信託財產與信託業本身或利害關係人交易之情形,充分告知委託人,如受益人已確定者,並應告知受益人。政府發行之債券,不受第…
  4. 行政信託業法 第27條 …十五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交易。信託契約約定信託業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信託業應就信託財產與信託業本身或利害關係人交易之情形,充分告知委託人,如受益人已確定者,並應告知受益人。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外匯相…
  5. 行政信託業法 第28條 …,委託信託業將其所信託之資金與其他委託人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前項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6. 行政信託業法 第32-1條 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或訂定有多數委託人或受益人之信託契約,關於委託人及受益人權利之行使,得於信託契約訂定由受益人會議以決議行之。受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決議方法、表決權之計算、會議規範及其他…
  7. 行政信託業法 第32-2條 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或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持有受益權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得以書面附具理由,向信託業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其依信託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編具之文書。前項請求,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信託業不得拒絕:一、…
  8. 行政信託業法 第36條 信託業辦理集合管理運用之金錢信託,應保持適當之流動性。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於洽商中央銀行後,訂定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及其比率。信託業未達該比率者,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調整之。
  9. 行政信託業法 第40條 信託業自有財產之運用範圍,除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外,以下列各款為限:一、購買自用不動產、設備及充作營業支出。二、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金融債券、上市及上櫃股票、受益憑證。三、銀行存款。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前…
  10. 行政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18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至少指定一名具有運用決定權人員,專責處理基金資產運用及管理之事務。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及不動產資產信託之經營與管理人員具有運用決定權者,應具備下列各款之一所規定之相關資格及工作經驗:一、於不動產管理機構…
  11.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謂信託業受託金錢信託,依信託契約約定,委託人同意其信託資金與其他委託人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者,由信託業就相同營運範圍或方法之信託資金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集合管理運用。本辦法所稱集合管理…
  12.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3條 …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條件者,得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其屬外幣計價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信託業設置非專業投資人得委託投資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其設置前應檢具下列書件,函送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
  13.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4條 …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其總公司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者,設置限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委託投資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於下列事項不適用本辦法規定:一、管理、運用與處分信託財產之種類及範圍。…
  14.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5條 信託業設置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得受理非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者,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有變更時,應函送同業公會審查後,由同業公會併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核准;第五款信託監察人有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之情形經主管…
  15.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6條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終止,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因存續期間屆滿者外,應依約定條款之約定,經受益人會議決議通過,並依該帳戶委託人得為非專業投資人或限為專業投資人,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及申報備查,其中申報備查期限為終止日後二個營業…
  16.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信託業辦理非專業投資人得委託投資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其信託財產之運用,應遵守下列規定:一、銀行存款。該銀行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如存放於境外銀行者,其資本或資產之排名應居全世界銀行前五…
  17.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信託業辦理限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其信託財產之運用,應遵守下列規定:一、銀行存款。該銀行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二、投資於境外短期票券,其債務人(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
  18.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8-1條 信託業運用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於第七條第六款及前條第六款之商品(以下簡稱各該商品)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相關銷售文件應具體說明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於各該商品之投資操作策略,並應以顯著顏色及字體方式載明下列事項。(一)適…
  19.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9條 信託業辦理非專業投資人得委託投資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以具有次級交易市場之投資標的為原則,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除已獲准上市、上櫃而正辦理承銷中之股票外,不得投資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二、不得辦理放款或提供擔保。三、…
  20.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辦理信託資金之集合管理運用時,其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及比率應依據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授權所為之規定辦理。
  21.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信託業於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前,除先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契約外,並應就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分別訂立約定條款,約定條款中並應載明:一、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名稱、計價幣別及存續期間。二、信託資金加入金額及期…
  22.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委託人之信託資金經交付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其加入運用之時點、適用之信託受益權淨值基準、所得享有之信託受益權、全部或部分退出時信託財產交付或返還之方式及期限,依個別約定條款辦理。
  23.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信託業對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受益人退出信託資金之請求不得拒絕。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約定條款約定一定期間停止受益人退出。二、集中交易市場、櫃台買賣市場、外匯市場或其他相關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期間。三、通常使…
  24.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信託業得就運用於不同種類投資標的之信託資金分別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集合管理運用,並應以分別記帳方式管理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財產應以信託業之信託財產名義表彰之。但信託財產運用於境外之投資標的時,其名義記載得依信託業與…
  25.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信託業應將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
  26.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信託業因合併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管理運用不符經濟規模時,得依約定條款之約定,屬非專業投資人得委託投資者,應先經同業公會審查後,檢送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就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合併管理運用。前項情形,信託業應依本法第三十…
  27.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信託業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就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信託資金為集合管理運用,不得另收信託報酬。
  28.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受益人對於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財產之權利,應依其持有之信託受益權行使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受益權,受益人不得轉讓之。
  29.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益人之權益。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及職員不得擔任其所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監察人。
  30.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聲請法院將其解任,並另選任新任受託人。三、與受託人為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約定條款之協議與修訂。四、依法令或本辦法之規定,為受益人之利益所為必要之行為。五、委託人及受益人授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