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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第3條 …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最長為五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前項候補之名額及期間,應同時於第一項公告內載明。本法第五條第四項但書所稱其他權責機關,指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鄉(鎮、市)民…
  2.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24條 …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三)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尚未期滿。五、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
  3.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40條 …院會同行政院於退休公務人員每月退休所得調降後之次年三月一日前確定,再由基金管理機關依據預算程序,編列為下一年度預算並由各級政府於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撥付之。前項每年度之挹注金額,由基金管理機關定期上網公告之。
  4.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52條 …稱因公死亡)。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
  5.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75條 …奪公權終身。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四、為支領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或撫卹金,故意致該退休人員、現職公務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五、其他法律有特別…
  6.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76條 …領有禮遇金期間。二、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四、因案被通緝期間。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
  7.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79條 …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
  8.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第9條 …支,均免課稅捐。前項退撫基金免課稅捐施行前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規定辦理。
  9.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13條 …,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三)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尚未期滿。二、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
  10.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17條 …本息之權利: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二、因案免除職務或撤職。三、不遵命回國。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五、褫奪公權終身。六、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
  11.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22條 …院會同行政院於退職政務人員每月退職所得調降後之次年三月一日前確定,再由基金管理機關依據預算程序,編列為下一年度預算並由各級政府於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撥付之。前項每年度之挹注金額,由基金管理機關定期上網公告之。
  12.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31條 …:一、死亡。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四、褫奪公權終身。五、為支領公提儲金本息,故意致該退職、現職政務人員或其他具有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政務人員之遺族於請…
  13. 考試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32條 …方選定之調解委員共同推選,並為會議之主席。調解委員會應於主席確定後十日內召開之。
  14. 監察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委員依輪序擔任審查。提案委員逾期未提出異議,原審查決定不成立確定。前項異議之提出經陳報院長後,應自院長簽署日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召開再審查會。再審查會之召開,準用第五條之規定。
  15. 監察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10-1條 彈劾案經審查決定確定後,應即公布歷次審查決定書;經審查決定成立者,並應公布彈劾案文。前項應公布之審查決定書及彈劾案文,如涉及國防、外交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秘密之案件,應隱去其應秘密之資訊,始得公布。第一項之公布,應刊登監察院…
  16. 監察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其涉及刑事責任經移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者,俟各該機關將辦理確定情形,通知監察院後核議。認為適當,即由提案委員製定結案報告書,提報監察院會議。提案委員認為尚須查明者,由監察院行文有關機關查詢,或由提案委員逕行調查,經查詢…
  17. 監察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14-1條 彈劾案經懲戒法院判決確定後,如提案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或人民認有法定再審事由,應由各有關委員會通知提案委員核議,經提案委員認符合法定再審事由,即依法向懲戒法院提起再審之訴。但提案委員因故不能核議時,依第十一條但書規定辦理。…
  18. 監察審計法 第73條 由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不能確定其中孰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