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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4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解體調查、規劃設計、監造及工作報告書之勞務採購,各該項勞務採購之得標廠商,符合他項勞務採購資格者,得參與他項勞務採購投標。
  2.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5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採購,其為工程採購者,得採用選擇性招標;其為古蹟之勞務採購者,並得採用限制性招標。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工程採購,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
  3.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6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勞務採購,其屬主管機關認定特殊技術之單項修復者,應優先遴選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辦理。前項傳統匠師,指具備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資格者。第一項修復應優先聘請已認…
  4.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7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之廠商及專業人員資格,除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營造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並適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特定資格規定。
  5.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8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勞務採購,其工作範圍或內容可明確界定者,得採總包價法計費。總包價法之變更設計費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於釐清契約權責後,其非屬設計、監造責任之追加,得參考工程變更設計金額占…
  6.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1條 服務費用採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計算。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費用,指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
  7.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10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其施工查核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規定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時,其聘請之查核委員應半數以上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之專業經驗者。
  8.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11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採購,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應予以列冊並送主管機關收藏之相關資料,應納入履約完成之必要條件。
  9.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12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工程採購,其同時涉有水管、電氣、室內裝修與營繕工程者,應合併辦理採購。但因特殊狀況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0.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13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採購,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
  11. 行政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銷售收入。三、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活動及產學合作收入。四、資產利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五、受贈收入。六、本基金孳息收入。七、其他有關收入。
  12. 行政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第17條 原住民族有形文化資產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除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外,應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會商所屬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擬定之。前項修復或再利用之相關辦理事項,具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差異性,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
  13. 行政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第18條 原住民族有形文化資產之指定或登錄,有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或自然資源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14. 行政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9條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再利用,應採下列方式輔助之:一、補助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保存、維護及再利用之相關經費。二、提供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保存、維護及再利用相關之諮詢及資訊。
  15. 行政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典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標準 第2條 …個人、機關及私人單位等為學術研究、教育、推廣、出版、展示、營利用途等,申請使用本館相關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
  16. 行政逾期美援貸款處理辦法 第10條 …,再行公開標售一次,如該次標售仍無法售出時,由經建會轉贈與能利用是項器材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設法利用。前項最後一次標售之估計底價,得低於上次標售底價之八成。
  17.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5條 …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出版事項。五、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資源利用、開發之綜合規劃事項。六、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企劃事項。
  18. 行政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第16條 …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利用第十條之捐贈收買非公股股東之股份有不足額時,應由政府於三年內編列預算補足之。
  1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8-1條 …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利用非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2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30條 …輸工具,不得直接航行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港口、機場間;亦不得利用外國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營經第三地區航行於包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港口、機場間之定期航線業務。前項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為大陸地區人民、…
  2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40條 …一、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其他運輸工具,指凡可利用為航空或航海之器物。
  22. 行政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章,指為強化對獎勵或補助案件資訊透明公開制度,便利共享及公平利用獎勵或補助資訊,積極提升行政效能,有效促進政府廉潔之規範內容。前項資訊透明公開制度,應包括評審結果及評審委員名單之公開。獎勵或補助之評審委員,其迴避應依行政…
  23.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3條 …區事業所有不堪使用之機器、設備、零組件或材料,其本身事業不能利用者;或未經製造過程,仍屬資產之一部分者;或其產品及設備因災害受損,本身事業不能利用,仍屬資產之一部分者。第一項所稱下腳,指園區事業在其製造過程中,所殘餘之渣…
  24.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4條 …前條副產品、廢品、下腳及次品之報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有利用價值部分:(一)經報廢後能變價者,由管理局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會同海關監毀,依其剩餘價值,由園區事業繕具報單補稅提領出區。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
  25. 行政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3條 …法第六章之一所定之關係企業者。前項關係人持有之有價證券,包括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26. 行政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14條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董事會就第一項第二款進行之查證,須完整揭露已採行之查證措施及相關程序,如委託專家出具意見書亦應併同公告。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於接獲公…
  27. 行政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20條 …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公開收購人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期間內不得應賣。政府持有股份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之公營事業,經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依本法第二…
  28.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26條 …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29. 行政國立歷史博物館藏品圖像資料非營利使用及收費標準 第2條 …團體及個人從事學術研究及參考等,使用本館藏品圖像者。二、授權利用類別如學術研究、發表論文或出版發行學術研究成果及其他教育用途者。三、政府機關或公法人依法令編製或審定之教科書及其他文化等藝文類用書。
  30. 行政國立歷史博物館藏品圖像資料非營利使用及收費標準 第12條 …圖檔受著作權法保護者,申請人得於其申請使用出版品之範圍內合法利用。除申請多次利用者外,僅限於單一版次,不得重複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