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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 200 頁-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46條 日間式照顧服務,得以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提供。社區式日間照顧以作業設施服務及開設課程活動之方式辦理。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應由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精神照護機構提供,並依相關規定之方式辦理。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56條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提供單位應訂定合理之獎勵金計算基準。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0條 住宿式照顧服務,得以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提供。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1條 提供身心障礙者社區式住宿照顧服務,應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辦理。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2條 機構式住宿照顧服務對象為經需求評估需二十四小時生活照顧、能力增進或夜間照顧服務之身心障礙者。提供機構式住宿照顧服務,其設施設備及人員配置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2-1條 家庭托顧服務內容如下:一、身體照顧服務:協助如廁、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上下床、陪同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及其他相關服務。二、生活照顧服務:提供文書、膳食備餐、文康休閒、協助參與社區活…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2-2條 家庭托顧服務對象為十八歲以上且無下列各款之一之身心障礙者。但有特殊狀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接受全日型住宿機構服務。二、接受日間照顧、居家服務或其他同性質之照顧服務。三、聘僱看護(傭)。四、領…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2-3條 家庭托顧服務,得由下列單位辦理: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三、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前項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協助家庭托顧服務員提供服務前,與服務對象簽訂家…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2-4條 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位應置社會工作人員,提供下列專業服務:一、照顧計畫之訂定。二、照顧人力之媒合。三、托顧服務之專業督導。四、照顧方案之設計及執行。五、社會資源之連結及運用。六、教育訓練之舉辦。前項服務提供單位,應置具有家…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2-5條 家庭托顧服務員之姓名、資格等文件、資料,應由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位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經該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位進行媒合後,始得提供家庭托顧服務。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2-6條 每位家庭托顧服務員服務人數含其本人之身心障礙家屬,不得超過三人;除其本人之身心障礙家屬外,每日收托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並不得提供夜間住宿服務。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2-7條 家庭托顧服務員應遵守下列事項:一、與服務對象、服務對象之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訂定書面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二、每二年接受健康檢查且合格。三、每年至少接受二十小時之在職訓練。四、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2-8條 家庭托顧服務員之服務處所應供住宅使用,其設施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提供服務對象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有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上。二、玄關及主要出入口門淨寬度在八十公分以上。三、衛浴設備有防滑措施、扶手等裝備。四、置休憩設…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2-9條 家庭托顧服務員得在其提供服務之處所內提供臨時照顧服務。前項臨時照顧服務人數與家庭托顧服務人數應合併計算,並應依第六十二條之六規定辦理。家庭托顧服務員提供第一項臨時照顧服務前,應與臨時照顧服務提供單位簽訂臨時照顧服務契約,…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3條 學校得就課後照顧之全部或部分自行或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4條 課後照顧服務應提供以生活照顧及學校作業輔導為主之多元服務。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5條 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應符合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管理辦法之規定或具備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國民中學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者之一者: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二、曾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理…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6條 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整合及協調辦理身心障礙者課後照顧服務,必要時,並得跨校指定辦理。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7條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得以符合各身心障礙類別服務需求模式提供。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應協助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轉銜。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8條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9條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內容如下:一、自立生活能力增進及支持,包括個人生活協助服務、財務及時間管理、交通及輔具資訊協助。二、合適住所之協助及提供,包括協助住所租賃、無障礙環境改善。三、社會參與及人際關係協助。四、健康支持服務,包…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76條 復康巴士之駕駛員應持有職業駕駛執照及參加職前訓練,始得提供服務;並於提供服務時,協助身心障礙者上下車。
-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86條 行為輔導服務提供單位應定期召開服務對象輔導評估會議,評估輔導成效。
- 行政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提供服務之相關服務人員,應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規定。
- 行政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第16條 (刪除)
- 行政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第26條 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二、社會福利機構。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社區發展協會。四、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宗教社團或宗教財團法人。五、社…
- 行政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辦理身心障礙輔具服務及資源整合聯繫會報,並至少每二年查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輔具服務之成效。
- 行政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補助機關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一、身心障礙者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二、身心障礙者入住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期間。三、身心障礙者遷離戶籍地。四、購買或承租停車位非供…
-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6條 行政院為推動本公約相關工作,應邀集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機構)及各政府機關代表,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協調、研究、審議、諮詢並辦理下列事項:一、公約之宣導及教育訓練。二、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公約之督導。…
-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