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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司法 第301條 關係人會議之任務如左:一、聽取關於公司業務與財務狀況之報告及對於公司重整之意見。二、審議及表決重整計劃。三、決議其他有關重整之事項。
  2. 行政公司法 第302條 …使其表決權,其決議以經各組表決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公司無資本淨值時,股東組不得行使表決權。
  3. 行政公司法 第303條 重整人應擬訂重整計劃,連同公司業務及財務報表,提請第一次關係人會議審查。重整人經依第二百九十條之規定另選者,重整計畫,應由新任重整人於一個月內提出之。
  4. 行政公司法 第304條 公司重整如有左列事項,應訂明於重整計畫:一、全部或一部重整債權人或股東權利之變更。二、全部或一部營業之變更。三、財產之處分。四、債務清償方法及其資金來源。五、公司資產之估價標準及方法。六、章程之變更。七、員工之調整或裁減…
  5. 行政公司法 第305條 …認可後執行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法院認可之重整計畫,對於公司及關係人均有拘束力,其所載之給付義務,適於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者,並得逕予強制執行。
  6. 行政公司法 第306條 …指示變更再予審查,仍未獲關係人會議可決時,應裁定終止重整。但公司確有重整之價值者,法院就其不同意之組,得以下列方法之一,修正重整計畫裁定認可之:一、有擔保重整債權人之擔保財產,隨同債權移轉於重整後之公司,其權利仍存續不變…
  7. 行政公司法 第308條 法院裁定終止重整,除依職權宣告公司破產者,依破產法之規定外,有左列效力:一、依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五條或第二百九十六條所為之處分或所生之效力,均失效力。二、因怠於申報權利,而不能行使權利者,恢復其權…
  8. 行政公司法 第309條 公司重整中,下列各款規定,如與事實確有扞格時,經重整人聲請法院,得裁定另作適當之處理:一、第二百七十七條變更章程之規定。二、第二百七十九條及第二百八十一條減資之通知公告期間及限制之規定。三、第二百六十八條至第二百七十條及…
  9. 行政公司法 第310條 公司重整人,應於重整計畫所定期限內完成重整工作;重整完成時,應聲請法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並於裁定確定後,召集重整後之股東會選任董事、監察人。前項董事、監察人於就任後,應會同重整人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
  10. 行政公司法 第311條 公司重整完成後,有下列效力:一、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除依重整計畫處理,移轉重整後之公司承受者外,其請求權消滅;未申報之債權亦同。二、股東股權經重整而變更或減除之部分,其權利消滅。三、重整裁定前,公司之破產、和解、強…
  11. 行政公司法 第312條 左列各款,為公司之重整債務,優先於重整債權而為清償:一、維持公司業務繼續營運所發生之債務。二、進行重整程序所發生之費用。前項優先受償權之效力,不因裁定終止重整而受影響。
  12. 行政公司法 第313條 …之繁簡定之。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對於公司應負賠償責任。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有虛偽陳述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13. 行政公司法 第315條 股份有限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三、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四、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二人。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者,不在此限。五、與他公司合併。六、分割。七、破…
  14. 行政公司法 第316條 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
  15. 行政公司法 第316-1條 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其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者,其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16. 行政公司法 第316-2條 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得經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與其從屬公司合併。其合併之決議,不適用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從屬公司…
  17. 行政公司法 第317條 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他公…
  18. 行政公司法 第317-1條 …一項所指之合併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左列事項:一、合併之公司名稱,合併後存續公司之名稱或新設公司之名稱。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因合併發行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三、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因合併對於消滅公司股東配發新股之總…
  19. 行政公司法 第317-2條 …之分割計畫,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左列事項:一、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章程需變更事項或新設公司章程。二、被分割公司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價值、資產、負債、換股比例及計算依據。三、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發行新股或新設公司發行股…
  20. 行政公司法 第318條 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董事會,或新設公司之發起人,於完成催告債權人程序後,其因合併而有股份合併者,應於股份合併生效後;其不適於合併者,應於該股份為處分後,分別循左列程序行之:一、存續公司,應即召集合併後之股東會,為合併事…
  21. 行政公司法 第319條 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或分割準用之。
  22. 行政公司法 第319-1條 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應就分割前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之連帶清償責任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23. 行政公司法 第322條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24. 行政公司法 第325條 …定;其由法院選派者,由法院決定之。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
  25. 行政公司法 第326條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
  26. 行政公司法 第328條 …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於有擔保之債權,經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公司對前項未為清償之債權,仍應負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公司之資產顯足抵償其負債者,對於足致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之債權,得經法院許可後先行清償。
  27. 行政公司法 第329條 不列入清算內之債權人,就公司未分派之賸餘財產,有清償請求權。但賸餘財產已依第三百三十條分派,且其中全部或一部已經領取者,不在此限。
  28. 行政公司法 第330條 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但公司發行特別股,而章程中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
  29. 行政公司法 第331條 …得另選檢查人,檢查前項簿冊是否確當。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
  30. 行政公司法 第332條 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