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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第8條 電信事業應就第三條規定之情事,每年進行演練,並保存演練紀錄報主管機關備查。
  2. 行政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第2條 本法所稱電信事業間就電信服務有關契約所生之重大爭議,係指於履行契約或修改契約時發生爭議,且同時達到以下情形者:一、任一方用戶數達一百萬以上或於該服務市場占有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契約標的爭議金額於同一會計年度間累計達新…
  3. 行政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第3條 電信事業因與他電信事業間發生電信服務有關契約之重大爭議,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者,應檢具申請書及契約影本,並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相對人。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及相對人。二、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字…
  4. 行政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第4條 …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一、當事人非本法規定之電信事業。二、非屬第二條規定之重大爭議。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訂定之特別管制措施。四、申請人未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期限內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
  5. 行政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第12條 …調處證明書,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調處委員簽名:一、電信事業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字號。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字號。三、出席…
  6. 行政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第13條 電信事業申請調處,應繳納以下費用:一、申請費用:新臺幣三千元。二、調處費用:新臺幣三十萬元。調處會為辦理調處案所需,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請專業機構或專家鑑定、翻譯國外相關文件、邀請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構出席;其所生費用由…
  7.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條 …詞,定義如下:一、經營者:指依本辦法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電信事業。二、攜碼用戶:指使用號碼可攜服務轉換所屬電信事業之用戶。三、移入經營者:指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時,攜碼用戶轉換後所屬之電信事業。四、移出經營者:指提供號碼可攜…
  8.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4條 …可攜服務,經營者得依本辦法規定將必要之用戶資料提供予其他電信事業及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三、得酌收號碼可攜移轉作業之費用。使用行動通信號碼之經營者應採取適當方式,提供其用戶查詢受信之行動通信號碼是否屬於發信經營者之服務。
  9.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6條 …前,自攜碼用戶資料庫取得路由資訊。二、發信經營者經由其他電信事業轉接,並由該電信事業自攜碼用戶資料庫取得路由資訊。依前二項規定查詢之資料庫,不得為集中式資料庫。但法規另有規定或發生緊急狀態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第一…
  10.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7條 …督機制。十三、訂定管理者出缺時之應變計畫。十四、訂定其他電信事業參加委員會或使用集中式資料庫時應遵行之事項。十五、訂定其他有關集中式資料庫之設置管理事項相關規定。前項各款規定之應辦理事項,除第九款規定外,經營者應共同於實…
  11.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9條 …營者應共同與管理者簽訂委託管理契約。管理者於經營者或其他電信事業使用集中式資料庫服務時,應與其個別簽訂服務契約;服務契約內容之訂定應以委託管理契約為基礎,且不得牴觸委託管理契約。
  12.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之服務費率或收費機制。四、管理者不得拒絕任一經營者或其他電信事業之服務申請,且應以公平、合理原則處理之。五、管理者應配合主管機關之監理。六、管理者違反委託管理契約所定事項時之效果。
  13.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9條 …資料異動歷史紀錄檔案。五、配合已建置攜碼用戶資料庫之其他電信事業進行攜碼用戶資料庫之資料交換測試。
  14.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7條 …者。但原獲核配之經營者已終止營業或該用戶號碼已無獲核配之電信事業時,移入經營者應將該用戶號碼繳回主管機關。前項終止使用之情形,不包括因繼承而由繼承人繼續使用者,或因公司合併而由存續或另立之公司繼續使用者,或攜碼用戶依服務…
  15. 行政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2條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事業(以下簡稱電信事業),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主管機關為前項之公告時,應考量下列情形:一、具有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二、用戶數或網…
  16. 行政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3條 電信事業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實施。前項電信事業提報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不完備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補正。第一項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資通安全管理範圍至少應包含…
  17. 行政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4條 電信事業應於提供電信服務之日起二年內,通過下列資通安全管理驗證並維持其有效性:一、CNS27001國家標準或ISO/IEC27001國際標準。二、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手冊ISO/IEC27011增項稽核表。…
  18. 行政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5條 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方式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資通安全政策及目標。二、核心業務及其重要性。三、公眾電信網路資通安全維護範圍。四、資通安全推動組織。五、資訊及資通系統之盤點規劃。六、資通安全風險評估。七、資通安全防護…
  19. 行政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6條 電信事業應建立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處理、回報及聯防等應變措施。資通安全事件發生後,電信事業應依主管機關通報之資通安全事件,辦理緊急應變措施並保存紀錄,回報主管機關備查,該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個月。電信事業被指定為關鍵基礎設施…
  20. 行政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7條 電信事業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內容變更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計畫應載明事項有不完備者,電信事業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完成補正。
  21. 行政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8條 電信事業應以實體隔離方式設置電信設備機房,並具備獨立出入口。前項出入口應設置全天候入侵告警與錄影監控之門禁安全管理系統,告警與錄影紀錄至少應保存六個月。第一項電信設備機房除設置、維護、監督或其他營運必要之目的外,禁止任何…
  22. 行政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9條 …全疑慮之人員,經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有關機關知會主管機關,電信事業應依主管機關通知,禁止該人員進入電信設備機房。
  23. 行政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10條 電信事業委託他人設計、設置涉及網路系統資源、用戶個人資料及通信內容相關之資通系統軟體或維運系統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維運作業時應由電信設備機房員工全程監控,並將系統連線之操作指令完整記錄之,該紀錄檔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24. 行政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11條 電信事業經主管機關通知為稽核對象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辦理現場實地稽核之日前,備妥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及佐證資料,以供現場查閱。電信事業未能依前項規定辦理或未能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
  25. 行政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13條 電信事業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經稽核後認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主管機關交付之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改善報告。前項受稽核之電信事業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時間,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
  26.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2條 …用商品或接受電信服務者。二、電信消費爭議:指電信消費者與電信事業間,因電信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三、書面:指所有手書、打字及印刷之來往信函及通知,包括傳真、手機簡訊、電子信件等電子化方式。四、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依本法第…
  27.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5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所屬人員與調處委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兼任電信事業之任何職務或名譽職位。
  28.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8條 …項:一、提供電信消費爭議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二、辦理協調電信事業處理申訴案件程序。三、辦理對電信事業及電信消費者教育宣導之執行方式。四、請求電信事業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之處理程序。五、處理調處之程序、迴避、調處期限及其他應遵…
  29.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12條 爭議處理機構每年應綜合考量各電信事業之營收入、用戶數、爭議案件數量、所涉金額大小等因素收取年費及服務費。
  30.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14條 …電信、財經等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二年以上者。二、曾任電信事業及電信相關周邊機構業務主管職務合計五年以上者。三、曾在各級政府消費者保護、法制、訴願或電信監理單位任職合計二年以上者。四、曾任法官、檢察官或曾執行律師、會計…